立法会十四题:建筑物高度限制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建筑事务监督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批准了多少份建筑图则,而该等图则在相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所订明的准许最高建筑物高度是只以米为单位表达,而并没有提及香港主水平基准;以及关于该等图则的下述资料:

(i)有关用作开始计算准许最高建筑物高度的基准层的部门指引为何;及

(ii)该等图则有否包括基准层以下的楼面可用面积;若包括,请列出每宗此等个案的街道地址、准许建筑物用途、相关大纲图订明的准许最高建筑物高度、获批准建筑物由基准层以上及以下开始计算的高度,以及若获批准建筑物的总高度(包括由基准层以上及以下开始计算的高度)超过相关大纲图订明的准许最高建筑物高度,在第(i)项所述的指引中据以批准有关建筑图则的具体条件为何;及

(二)鉴于大纲图审批过程涉及大量谘询公众的工作,政府有否计划,规定任何拟议建筑物的总高度超过相关大纲图订明的准许最高高度的建筑方案,须在审批前以适当格式公开通报,以便将基准层的计算方式载于公共纪录中?

答复:

主席:

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所载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可以以层数、米或香港主水平基准以上多少米等方式来订明。在决定应以什么方式在大纲图内订明建筑物高度限制时,当局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有关地区的特色、现时的建筑物高度概况、城市设计政策、有关研究或评估(例如视觉影响评估和空气流通评估)的结果,以及订定限制的目的和大纲图已准许或将会准许的发展密度。

在一些需要特别规划考虑的情况下,例如保护山脊线/山峰及保留公众景观,高度限制通常会以香港主水平基准订明,以清楚厘定建筑物的绝对最高高度。当局近期检讨大纲图时,多以香港主水平基准而不是米来订明建筑物高度限制,借此订定不同的高度级别,以达至梯级式高度外观。

我就问题两个部分的答复如下: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在建筑事务监督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所批核的建筑图则中,有125份建筑图则的地盘位于大纲图内的地带,是以米或米和层数表达最高建筑物高度而并无提及香港主水平基准。

根据规划署现行做法,在上述的个案中建筑物高度是采用“平均地盘平整水平”而非“基准层”计算。“平均地盘平整水平”是业界普遍采用的词汇。除非法定图则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已平整可供发展地盘的平均水平,而建筑物高度是从建筑物座立的“平均地盘平整水平”计算至主天台水平为止。换句话说,不论楼面面积是在地面水平之上或之下,只要是位于“平均地盘平整水平”之上,便会被计入建筑物高度。上述125份的建筑图则均没有超出相关大纲图或规划许可所准许的最高建筑物高度。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6(1)(d)和第16(1)(da)条,建筑事务监督可拒绝批准抵触有关大纲图的规定的建筑图则。为协调处理程序,相关部门已设立中央处理机制,建筑事务监督会于审批建筑图则的过程中,联络有关部门和征询规划署的意见,以确保建筑计划符合有关大纲图或规划许可的规定及参数。鉴于在这监管制度下,建筑图则是根据法定大纲图的发展管制而获批准,故无须另行公布建筑计划作公众谘询。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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