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近日,不少市民关注他们在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使用权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会否考虑检讨现时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列明私人发展商开放上述公众设施予公众使用的基本标准(例如须每天开放24小时,可在该等设施进行的公众活动形式及公众使用该等设施的其他限制等);
(二) 鉴于早前政府公布在1997年后落成并须提供公众设施的私人发展项目名单后,发展局局长曾承诺继续整理1997年前的相关资料,并会在完成有关工作后把该等资料分批上载至政府网站,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以及按已处理的资料,说明政府透过土地契约形式要求发展商在多少个1997年前落成的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设施,并提供该等项目及设施的下列详情:
地址 面积 公众设施的 审批年份
性质和用途
── ── ───── ────
及;
(三) 鉴于“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规定私人物业拨出地方作公众通道之用,而屋宇署在2006年和2007年就该等拨出的地方所作出的巡查行动中,确认有违例构筑物阻碍公众通道的个案,政府有否就该等个案提出检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复如下:
(一) 拟备《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下称《准则》)的目的,是提供基本指引,确保在规划过程中,有一个公平的基础让政府保留足够土地进行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提供合适的公众设施满足市民需要。这些标准与准则,可厘定各类用途所需土地的总面积及全港的分布情况,亦可为个别的土地用途和设施提供选址的准则,更可为各个地区制订土地用途预算及衡量标准。
以休憩用地为例,其规划原则、分类等级、供应标准及其计算方法、用途地带、选址准则、以至一般的设计指引,在《准则》第四章内有详细说明。值得一提的是《准则》内有关休憩用地的标准,并无划分公众或私人的休憩用地。《准则》亦没有就由私人发展商提供的公众设施设下特定的指引。
一般公众设施的标准与准则都有列载在《准则》内。但拟备《准则》的目的,旨在预留土地作为规划公众设施用途。至于这些公众设施的开放时间、使用的限制及活动的形式等,均属运作上的细节,并不适宜纳入《准则》内。况且,这些设施使用及运作的细节,亦会按个别设施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分别,不能一概而论归纳成准则。
(二) 地政总署已于2008年3月28日在其网页公布在1997年或之后落成而须根据地契要求向公众提供设施及/或休憩空间的私人发展项目一览表。该署现正就1997年之前落成的私人发展项目,整理一份类似的资料;一俟备妥,我们便会作出公布,但由于涉及的发展项目数目众多,故较务实的方法为分阶段公布该等资料。第二期的一览表预计可望于本年下旬于地政总署的网页内公布。
(三) 在2006及2007年,屋宇署就须依据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契约(“公用契约”)在私人物业范围内拨出作公众通道的地方作出的巡查中,共发现四处地方有部分公众通道被违例构筑物阻塞的情况,并随即通知有关人士移除障碍物,以确保公众通道畅通无阻。在收到屋宇署的通知后,有关人士已主动清除障碍物及保持公众通道畅通无阻,故屋宇署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检控行动。
完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