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私人土地上公众设施的管理

以下为今日(五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关于私人土地上由土地业主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例如行人通道和行人天穚)和休憩空间(下称“公众设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有没有这些公众设施的管理事宜向私人土地业主发出指引,订明他们须在显眼处竖立清晰的告示牌,让公众知悉这些公众设施的准确范围、开放时间、查询电话等等;如果有指引,详情是甚么;如果没有,会不会发出该等指引;

(二) 政府是不是容许私人土地业主把公众设施出租;如果容许,有没有就出租事宜向他们发出指引,订明许可的收费水平、非牟利机构的申请应否获优先考虑等事宜;如果没有指引,会不会发出该等指引;及

(三) 政府如何处理私人土地业主把公众设施以高于政府认为合理的收费水平出租的情况?

答复:

主席女士: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回复如下:

(一) 在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是受到相关的地契或“公用契约”规范。一般而言,这些规范条款着重合约双方在设施的建造、使用、管理、维修和保养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为方便公众人士使用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发展局较早前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这些公众设施的详细资料,目前已公布的是屋宇署根据“公用契约”在79个私人发展项目内拨出供公众使用的行人通道等设施和地政总署在1997年及以后落成的152个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

两个部门亦已去信上述的私人发展项目的业主建议他们在当眼处张贴告示,让公众知悉哪些属于开放给公众使用的设施,并清楚说明这些设施的范围、用途、开放时间、负责管理和维修保养的单位或人士及其联络电话。

上述给业主的建议和单议员问及的内容大致吻合,发展局会积极研究是否适宜将这些建议编列成标准指引,以供现有私人发展项目和未来新落成项目的业主参考。

(二) 一般的地契和“公用契约”条款都要求业主在有关的公众设施落成后,让所有公众人士可无须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合法使用这些设施,因此业主不可把该等设施出租作其他用途以获取利益,并妨碍其他公众人士使用这些设施。但有少数的个案是例外的,例如按地契须提供的公众收费停车场、根据“公用契约”可用作临时展览及陈列活动、或已取得地政总署发出“短期豁免书”,获批准作某些指定用途并向政府缴交相关费用。属于这些发展项目的详情,亦已明确地展示在网站发布的资料内,供市民查阅。

(三) 业主如违反地契或“公用契约”的条款,政府会就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法律行动。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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