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公众休憩空间

以下为今日(三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吴霭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近日有传媒披露,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就铜锣湾时代广场(下称“广场”)的发展项目给予规划许可时加入的其中一项附带条件是,广场的地面必须预留一幅公共休憩用地。然而,有关土地由广场落成至今一直没有开放予公众作休憩之用,而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向在该土地举办商业活动的商业机构收取租场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详细说明城规会就广场的发展项目给予的规划许可订有哪些附带条件;

(二)有没有评估广场的业主或管理公司在该土地的权责是甚么,以及就利用该土地而获得的收益该属哪一方所有;及

(三)政府有何政策或措施确保地产发展商履行地契中订明须提供公共休憩用地的条款?

答复: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是在一九八九年五月批准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的规划申请。在批准这宗规划申请时,城规会提出下列三项附带条件-

(a)须提供一定面积的公众休憩空间;

(b)公众休憩空间的布局及园景计划须符合当时屋宇地政署署长或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要求;以及

(c)须提供符合运输署署长或城市规划委员会要求的出入口、泊车位及上落货设施,及落实该区的交通改善建议。

(二)时代广场发展项目须提供的公众休憩空间位于广场介乎罗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处的地下部分,占地3,017平方米、分有盖和露天两部分。这个公众空间的用地是私人土地,业权属时代广场业主拥有。业主须负责管理公众休憩空间用地,其权责是受一份“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简称“公用契约”(Deed of Dedication)所规范。这份契约是于一九九二年由当时屋宇地政署署长代表政府与时代广场业主签订。契约就业主的责任和权利、有关土地的用途和政府的执法行动都有规管。主要的条款包括︰

(a)业主须自费保持所拨出的地方清洁整齐,免受阻塞;

(b)业主须自聘清洁和保安员工确保地方有效管理;

(c)业主须开放用地予公众作行人通道或静态休闲活动之用;

(d)业主有权在用地上搭建(或容许别人搭建)临时构筑物作陈列或展览之用,但必须事前得到屋宇署的批准,并且不能妨碍行人通道。业主可就机构在举行这类展览和展示会时使用电力/水或由业主提供的相关设施和其他服务收取有关费用;

(e)如果业主不执行有关契约的规定,政府可按契约条款作出跟进行动,例如要求业主拆卸安放于用地上而会阻塞公众通道的工程。

(三)一般而言,城规会在批出规划许可时,是会按个别情况附加合适的条件,如要求申请人提供公众休憩空间。按实际可行的考虑,这些条件会被纳入土地契约,或透过《建筑物条例》执行。为了确保发展商履行相关的条款,地政总署和屋宇署在发展项目完工时,会核实项目附合地契或建筑图则中所订明的所有条款后才发出满意纸或入伙纸。针对业主日后是否继续履行责任,地政总署和屋宇署会透过突击巡查及跟进市民投诉,去监察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最后,在回应吴霭仪议员提问的引言部份,我想指出时代广场这个发展项目自从落成以后,基本上是符合上述契约的要求。自广场落成后,地下的公众休憩空间一直按契约规定开放予公众用作行人通道和静态的休闲空间。我刚才已澄清,广场的业主可根据契约的条款,向举行展览和展示会的机构收取费用,但有关的费用只限于在举行这类展览和展示会时使用的水、电及由业主提供的相关设施和其他服务。

多谢主席。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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