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改善行人环境及美化维港两岸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上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就多项地区工程计划进行研究,包括“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桥系统至旺角中心区和大角咀区”,以及“探讨中长期重新规划的可行性,改善海滨的畅达程度,……落实海滨长廊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政府在去年5月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旺角道行人天桥的伸延工程可望于2009年年底完成;但近日有报道指,运输署表示拟兴建桥趸的位置的地底出现流沙,工程因而已暂停,政府有否评估该工程能否如期完成;
(二) 上述有关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桥系统至大角咀区的研究的详情(包括研究的范围及完成日期等);
(三) 鉴于早前规划署委托顾问就旺角购物区地区改善计划进行研究时,亦曾研究在亚皆老街兴建行人天桥的建议,但其后因天桥地基会减低道路行车容纳量而否决了该项建议,政府会否再次研究该建议;若然,详情为何;
(四) 鉴于规划署在其委托顾问进行的红磡地区研究的报告中建议发展红磡海滨长廊,政府会否就落实该项建议制订时间表;及
(五) 政府会否研究重置现时位于西九龙海旁的多项公共设施(例如油麻地货物起卸区),以免妨碍规划署落实在2003年发表的海港及海旁地区规划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发展海岸土地的建议?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的五个部份答复如下:
(一) 旺角道行人天桥系统西延至横过弥敦道的伸延部分会由私人发展商负责兴建,工程的前期勘探工作在运输署及警方等政府部门配合下,去年已经完成。由于有关工程尚馀法律程序未完成,包括考虑是否需要重新刊宪,以及部分工程安排如地下导管的迁移未完全落实,有关天桥的建造工程未能如期于去年年底开始。我们会继续与发展商沟通,以尽早展开有关工程。运输署及路政署并未接获发展商方面任何有关发现特别地质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报告。
(二) 施政报告中提出改善行人环境,其中一个研究方案是在旺角延伸行人天桥系统至旺角中心区和大角咀。运输署正着手准备有关研究,从交通需要、地理条件、技术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着手制定适合的方案,研究预计将会在2010年初完成。行人天桥系统延伸计划完成后,加上现有及计划中的行人天桥及公共走廊,旺角及大角咀的行人天桥系统会更加完善,行人来往区内繁忙地点也会更加方便。
(三) 规划署所进行的“旺角购物区地区改善计划”研究,并没就延伸行人天桥系统至旺角中心区作出具体及确实的建议。规划署曾于2007年年中就该研究谘询公众,期间有公众要求沿洗衣街延伸现有的旺角道行人天桥系统至亚皆老街一带。从交通角度来看,于洗衣街与亚皆老街路段一带兴建新的行人天桥,天桥地基将占据部份路面,并减低道路行车容纳量及影响交通。因此研究顾问认为上述建议并不理想。
运输署提出延伸行人天桥系统至中心地带的构思,是希望藉着重新发展旺角洗衣街的食物及环境卫生署及水务署厂房用地的机会,利用该物业内部的公共走廊接驳旺角道行人天桥,及兴建分支行人天桥横过亚皆老街,以完善该处的行人天桥网络。此方案相比原有沿洗衣街兴建行人天桥的建议较为理想,施工期间及完成后对交通的影响也可大为减少,运输署会继续根据此方案进行研究。
(四) 发展局会就美化和活化维港两岸统筹各政府部门的工作,落实在各区建设海滨长廊的工程,供公众享用。但由于目前的海滨用地有各方面的限制,有关的工作需分为长、中、短期规划进行。以红磡为例,“红磡地区研究”建议从尖沙咀东部至海逸豪园之间建造一条连贯的海滨长廊,由于港铁货运场及国际邮件中心座落于红磡海旁,因此该连贯的海滨长廊要待货运场及国际邮件中心在长远迁拆后,才会落实建设,暂时未有具体发展时间表。然而在短期内,当局会美化大环山游泳池外墙,令泳池与现时的公共空间外观更协调。有关工程将于2009年年初展开。在中期而言,我们会探讨以公私营合作的模式,发展邻近红磡码头的综合发展区旁的海滨长廊。
(五) 现时西九龙海旁的用地主要为公众货物装卸区,其馀用途包括弃置车辆收集中心、油麻地海事分处及一些作临时用途的未发展土地。于2003年完成的“海港及海旁地区规划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制订海港及海旁地区的规划大纲,为海旁地区的用途提供指引,并就研究区的主要及旅游发展元素和机会提出建议。研究建议在海港中心区的外围地方,例如油麻地公众货物装卸区/避风塘一带,增辟旅游景点和设施。有关建议只属概念性质,旨在探讨改善这带海旁地区环境的可行方案。但此构思受到货运业界强烈反对,以致油麻地公众货物装卸区未能在短期内迁移,故该规划研究并没把此概念建议列入行动区规划图。公众货物装卸区现时仍在运作中,未有确实的搬迁计划。
西九龙文化区内的海滨长廊已于2005年9月开放给市民享用。发展局仍会继续探讨改善西九龙海滨的可达性及美化海滨环境的短期及长期方案,包括开放尚未发展的土地以供公众享用。
完
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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