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保育树木
以下为今日(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现时本港有五百多棵具有文化、历史或保育等价值的树木被纳入《古树名木册》。然而,本港并没有专为保育树木而制定的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没有一套专为《古树名木册》而设的保育方案,确保名册内的树木得以保存及健康生长;如果有,方案的详情是甚么;政府会不会就该方案进行检讨;如果没有方案,政府会不会考虑在短期内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并订立保育方案;
(二)现时有没有计划制定保护树木的专门法例;如果有计划,详情和现时的工作进度是甚么;如果没有计划,政府会不会在短期内展开相关的研究工作;如果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现时政府有甚么措施确保具保育价值的树木(例如湾仔区和中西区的石墙树,以及在新界乡郊地区郊野公园范围外的树木),不会被肆意砍伐?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绿化及保护树木的工作,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的范畴下推行保育树木的工作。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保护具特殊价值的树木,政府在二○○四年设立《古树名木册》,并在同年发出技术通告,颁布全面的方案,以保育在《古树名木册》上的树木(注册树木)。保育方案涵盖的范围包括:
(a)在提名和注册程序方面,树木护养部门须采纳适当程序,辨认在其护养范围内可能满足《古树名木册》注册条件的树木,并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或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提名,以便康文署或渔护署按既定指引,评估被提名树木是否适合纳入《古树名木册》;
(b)在树木检查方面,有关部门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监察其负责护养的注册树木的健康情况。康文署或渔护署会作定期审核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以评估注册树木的健康状况,并在有需要时向负责护养部门建议跟进行动;
(c)在树木护养方面,康文署或渔护署会在有需要时向树木护养部门及其承建商提供专业的意见及在场作出指导;
(d)在汇报注册树木死亡方面,如果注册树木死亡,树木护养部门必须向康文署或渔护署汇报,并且提供相关的资料作调查之用。如有关的树木被证实不可救治,康文署会在《古树名木册》内简述其死亡原因。康文署或渔护署亦可建议树木护养部门在原址作出补偿种植;
(e)在移除注册树木方面,除非注册树木对公众构成即时危险,否则一律禁止移除。如注册树木受工务工程影响,在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可向地政总署申请移除注册树木,但应证明移除是最好及唯一的可行方案,同时必须考虑移植的可行性;
(f)在工务工程方面,相关的工务工程合约须备有条文,要求承建商保育在其工地范围内的注册树木。承建商如损坏或未获批准而移除工地上的注册树木,其表现可被评为劣等,因而影响将来投标工务工程的机会。承建商亦须按合约条款自费作出补偿种植及向政府偿还保育、保护、护养有关注册树木的费用;
(g)在批租土地方面,当批租有注册树木的土地时,地政总署会征询康文署或渔护署,以制定适当的条款,加入土地契约,以确保注册树木得到妥善的保育和护养。如在租出土地上的注册树木未经批准而被移除,地政总署可按土地契约条款,要求业主作出补偿种植,并采取契约执行行动。
政府会密切监察注册树木的保护和护养,并会在有需要时检讨保育方案。此外,康文署于二○○七年成立了由树艺界、学术界和专业树木护理人员组成的树木专家小组,向该署建议如何提升古树名木的管理和护养水平,并在有需要时探讨在护理上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而其他护养部门亦会按需要向康文署征询意见及分享其经验。
(二)在保护树木方面,目前本港已有多条相关法例适用于保护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的有保育价值的树木。主要的法例包括:
* 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
* 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
* 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
除法例外,政府亦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确保政府土地上的树木得到适当的保护。此外,在私人土地方面,政府在七十年代起,已在土地契约中加入保育树木条文。至于在七十年代以前已批租的私人土地,当这些地段的契约因发展而要申请更改时,地政总署会尽量借此机会加入保育树木条文。一般而言,有关条文会要求业权人在砍伐其土地上的树木前须向地政总署申请。地政总署会在谘询有关部门后,按照严谨的准则进行审批,包括是否有充份移除树木的理据和可接受的补偿种植计划。如受土地契约保护的树木,被违约砍伐,地政总署可按相关契约条文,要求业主作出补偿种植,并采取契约执行行动。
经考虑到目前可保护具保育价值的树木的相关法例及行政措施,政府现时没有计划制定专门保护树木的法例。
(三)我在对问题的第(一)及第(二)部份的回复中,已说明目前可保护具保育价值的树木的法例及行政措施。这些措施亦适用于具保育价值的石墙树和乡郊树木。
完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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