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停车场大楼地库

以下为今日(三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中心)停车场大楼的地库B1层自二○○三年起被改作汽车展览厅用途,但该处的设施一直不符合屋宇署就该用途所订的消防安全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辖下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曾先后三次批准会展中心的管理公司将履行规划许可中关于消防安全的附带条件的时限延长,直至去年八月三日止,但在去年八月拒绝了把该时限再延长六个月。然而,城规会在十一月十四日复核后,把该时限再延长至本年十一月三日止。另一方面,城规会较早前通过了一份由管理公司就加设走火通道及消防升降机提交,并经屋宇署及消防署批准的图则。该图则把走火通道的出口设在公众休憩用地范围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城规会在推翻小组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前,有否谘询小组委员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管理公司按屋宇署及消防处的要求提供指明设施的最新进展;

(三)是否知悉按上述图则进行的工程的最新进展;设置走火通道出口会使有关的休憩用地的面积缩减多少;以及政府有否评估把走火通道出口设在公众休憩用地的范围内有否违反有关的规划标准;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四)屋宇署及消防处在批准该图则前,有否谘询规划署及地政总署?

答复:

主席:

  题述中的临时汽车展览场地涉及两宗于先前获批准作临时汽车展览厅(为期三年)的申请(编号A/H25/2和A/H25/6)。两宗申请分别于二○○三年十月十日及二○○六年十一月三日获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辖下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批准,并订明申请人须履行就消防安全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二○○六的规划许可并要求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履行有关附带条件。

  申请人其后曾就履行有关的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期限申请了三次延期,小组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相关部门没有反对意见,以及有关延期建议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三次批准申请人的延长时限申请。然而,小组委员会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考虑申请人的再次延期申请时(编号A/H25/6-4),认为申请人并无提供足够资料及理据证明其为何未能早日为有关用途提供消防装置,决定拒绝有关申请。

  城规会其后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考虑申请人对小组委员会有关决定的复核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在上址进行消防安全装置及走火通道工程的最新进展,包括已获得屋宇署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二十六日批准改建和加建工程的建筑图则,及于九月二十六日发出临时建筑物准许证,批准工程展开,而工程亦已经开展。申请人并在会议上承诺尽快完成有关工程,再加上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消防处)的意见,城规会决定延长申请人履行规划许可附带条件的时限六个月(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申请人如在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该附带条件,有关规划许可将会自动撤销。

  就甘议员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一) 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均为城规会属下的委员会,亦由城规会成员组成。若申请人不满小组委员会对有关规划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7条向城规会申请进行复核。上述的个案,便是申请人根据有关条例向城规会申请复核小组委员会于二○○八年八月一日的决定。城规会在考虑有关的复核申请时,按一贯程序无须谘询小组委员会,但已参考有关文件,清楚了解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同时亦考虑申请人在聆讯时的陈述,以及各政府部门的意见,才作出决定。

(二) 由于上述停车场申请改变用途以作汽车展览厅,及建筑物内部将作出结构上的改动,根据屋宇署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准的图则所显示,认可人士拟在作汽车展览用途的场地内三处位置加建五道逃生楼梯,另外加建一部消防员升降机及洗手间,以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要求。根据屋宇署人员在本年二月十九日视察现场所得,拟建洗手间的工程已经展开。同时,消防处于已批核的建筑图则内要求申请人须提供一系列消防装置及设备。直至本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消防处未有收到申请人提交已落实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的进一步资料。规划署已提醒申请人须于履行规划许可条件期限届满前完成所有有关的装置。

(三) 有关地点现时在《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图》编号S/H25/1上,划作“休憩用地”。该地点的平台现时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的公园,面积约8,700平方米。地面及地库是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的停车场,而临时汽车展览厅位于停车场地库B1层。根据建筑事务监督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准的建筑图则,拟建逃生楼梯出口位于平台上的休憩用地。由于该汽车展览厅位于地库B1层,逃生楼梯出口须置于地面或平台以符合《建筑物条例》及有关规划许可的要求。该幅休憩用地现时主要是提供静态康乐设施,逃生楼梯出口所须面积只占休憩用地的一小部分(约50平方米),亦非位于行人通道上,不会影响市民使用该休憩用地。

(四) 屋宇署在审批有关图则时,曾按既定程序谘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包括规划署及消防处,并将有关图则送交地政总署审阅。同时,根据《建筑物条例》,在审批建筑图则的过程中,须由消防处批注证明图则已显示建筑物内所需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如有关部门就图则提出意见,屋宇署会按照《建筑物条例》考虑及处理图则申请。

 


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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