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半山区发展限制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自一九七二年至今,政府实施半山区发展限制(“发展限制”)的行政措施,限制区内的建筑发展,以纾缓交通挤塞情况。另一方面,有地产发展商计划把位于西半山西摩道、卫城道及卫城坊的三个地盘合并,以兴建一幢摩天住宅大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西摩道一带执行发展限制的最新情况;

(二)鉴于申诉专员公署于2006年9月发表的直接调查报告指出,有关的政府部门未能有效执行发展限制,并建议当局如确定需要继续执行发展限制,“应给予有关的决策局及部门清晰指引,以便执行妥当并合作无间”,政府有否按该项建议制订指引;若有,该指引在西摩道一带的应用情况如何;及

(三)鉴于上述摩天大厦落成后可能会加重半山区的交通负荷、影响邻近楼宇的景观,以及增加该区的居住密度,政府有否制订补救措施,以及如何确保日后仍能贯彻执行发展限制?

答复:

主席:

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六月订立“半山区发展限制”的行政措施,限制半山区内的建筑发展,以纾缓交通挤塞。当时基于交通理由引入“发展限制”,根据当时对交通的评估,以及当时已得悉的发展程度,政府决定推迟出售所有当区政府土地,以及所有会令该区的发展密度增加的土地契约修订。“发展限制”仅为政府在过去三十多年,采取一系列纾缓半山区交通挤塞的措施的其中一项,一直沿用至今。

就甘议员的提问,现回复如下:

(一)及(二) 政府就申诉专员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发表《执行“半山区发展限制”》的调查报告所作的回应中曾指出:

“订立‘半山区发展限制’的目的从来不是要禁止区内的所有发展或重建项目,而是用以限制发展和重建项目于现行土地契约所容许的程度。就那些无限制批约土地而言,如有关重建建议符合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建筑物条例,则政府亦不能单方面限制其发展。我们必须指出“半山区发展限制”属行政性质,不能凌驾私人物业的业权,地政总署亦必须尊重契约准许的发展权利。”

“半山区发展限制”的实施,跟推行其他很多公共政策措施一样,由多个决策局和部门分工合作,并由运输及房屋局负责政策统筹,由地政总署负责执行,一方面延迟出售该区的政府土地,另一方面把土地的发展密度限制于现有契约容许的程度。一直以来,各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紧密合作,执行“半山区发展限制”。

根据资料显示,由二零零六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一月期间屋宇署并没有就西摩道一带的发展发出占用许可证(入伙纸),但共批准了14份建筑图则(部分地盘涉及多于一份图则),所涉及地盘的有关土地契约,全部属于无限制批约。因此,“半山区发展限制”并不能用于管制这些发展。

(三) 西摩道一带的土地在《半山区西部分区计划大纲图》上主要划作“住宅(甲类)”地带,以反映现有的高密度住宅发展。近年该区的重建发展倾向兴建较高的建筑物。为了避免继续出现有关情况或与环境不协调的建筑物、保存现时山脊线和维多利亚港的景观,以及对该区建筑物高度作出更妥善的管制,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在二零零八年初就《半山区西部分区计划大纲图》内的多个用途地带加入建筑物高度限制。此外,现时该大纲图内的多个用途地带,包括“住宅(乙类)”及“住宅(丙类)6-8”等用途地带,均已订明最高地积比率的限制,以保持现有楼宇的特色,并有助确保区内发展不会超过拟建道路系统及其他基础设施的负荷能力。

就太古地产于西摩道、卫城道及卫城坊的拟议住宅发展,虽然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因应原讼法庭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的决定于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批准有关发展的规划申请,城规会已就原讼法庭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聆讯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至五日举行,现尚待法庭裁决。

与此同时,运输署正进行半山地区的交通研究,其中一个目的是探讨有否可行的运输及交通措施,纾缓区内的交通问题。研究预计于本年年中完成。规划署检讨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时亦会参考有关研究结果。

 

2009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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