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决议案,议决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议案。议案的内容已载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内。此议案将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
首先,我非常感谢《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小组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及其他委员,就讨论《规例》内容进行了多次会议,并提出多项宝贵意见。委员会亦邀请了业界相关团体及持分者发表意见。当局仔细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修订有关《规例》,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目的是在于去年六月获立法会通过的《2008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的法律框架下,订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运作细则,以方便市民透过简化的法定程序,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
有关《规例》按小型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把所有小型工程分为3个级别。循《规例》订明的简化规定进行小型工程,将不需要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和同意。市民可因应工程的复杂程度,委任不同资历的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在新制度下,屋宇署会设立“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让现时已拥有足够资格或经验的从业员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有关《规例》会订明承建商的注册资格和程序,以及他们的职责。
有关《规例》亦依照业界现时的分工情况,列明118项小型工程项目的资料,让相关从业员按其资格及经验注册为小型工程承建商。《规例》亦载列推行“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的运作细则。藉这个计划,经注册专业人员检查证实安全后,市民可保留并继续使用一些在家居生活上有实际需要,但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生效前装设的违例小型构筑物,包括冷气机支架、晾衣架和小型檐篷。
《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中大部分的条文均是参照现行的《建筑物条例》及相关的附属规例而制订。我们作出这个安排,是因为小型工程与一般工程的分别只限于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其他方面的专业及技术要求则十分相近。不过,小组委员会建议,针对规模较小的小型工程从业员,《规例》应作出一些额外的安排,以配合业界的需要。我们接受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出下列与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宜相关的修订,以进一步完善《规例》的安排:
(一)我们会在《规例》第12条中厘清建筑事务监督考虑是否将申请个案转介至“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的准则,并订明决定转介并召开委员会会议的时限为3个月。其他相类似条文,即第15、19、23及25条,亦会作出同样修订。上述条文分别涵盖申请续期、重新记入名册、加入额外小型工程级别/类型/项目,以及加入额外“获授权签署人”的事宜。我们同时会在第15及19条,厘清建筑事务监督考虑注册续期及将承建商名称重新记入名册申请的时限亦为3个月;
(二)我们会修订《规例》第7(1)(a)条,订明建筑事务监督提名专业人士加入注册事务委员会的考虑因素;
(三)就注册被拒而提出上诉及要求复核的事宜,小组委员会关注规模较小的小型工程从业员,未必能沿用一般的渠道,因为他们要承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费用。就此,我们会修订《规例》第26条,设立一个较简便的复核机制。若申请被拒的人士提出要求,屋宇署会将有关申请交予新组成的另一个注册事务委员会,再次审理有关个案。申请人可借此机会提交额外资料,以支持其申请。我们亦听取了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将召开复核会议的时间由4个月减至3个月。如申请人对复核的结果仍感到受屈,可以根据新增的第26A条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及
(四)我们会提出与上述条文有关的相应修订,以及一些文字上的修订。
代主席女士,我们理解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公众需要时间了解怎样有效地使用这个制度。屋宇署未来一段日子的重点工作之一,是要宣传及推广这个新制度。屋宇署会进行广泛的公众教育活动,向市民和业界介绍有关制度。署方亦会继续与业界及小型工程从业员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在注册阶段和制度实施后,提供所需协助和支援,并不断检讨及改善制度的运作细则。
小组委员会亦提出,当局应注意个别业主在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下在大厦公用地方进行建筑工程的问题。虽然《建筑物条例》并不涵盖楼宇管理的法律事宜,但我们会在展开或完成小型工程时须提交屋宇署的表格中,加入备注,提醒有关人士在公用地方进行小型工程前应先谘询其他共同业主,并注意大厦公契下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议员提议,要求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在指明表格中要说明弃置废物的地点。我们需要小心考虑这建议的可行性和影响,因为《建筑物条例》的立法原意并没有涵盖建筑废物的处置,但我们支持良好的建造作业安排,以保护环境。屋宇署会透过发布作业备考和其他的行政措施,提醒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应采取合适的步骤,确保建筑废物会得到适当的处置。我们亦会在承建商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的表格内加入备注,提醒他们有关的安排。
总括而言,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可以让市民更简单和更快捷地进行小型工程,改善本港的楼宇安全。《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已经过小组委员会的详细审议,我们亦已吸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作出相应修订,有关修订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
代主席女士,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议案。我谨此动议通过决议案。多谢代主席女士。
完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