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私人建筑物的加建或改建工程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在私人建筑物进行的加建或改建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屋宇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拟进行上述工程的申请,当中有多少宗拟在建筑物的公用地方进行的工程未经有关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或其他共同业主同意,又有多少宗拟在私人处所进行的工程未经有关处所的业主同意;并按工程的类别及审批结果列出分项数字;

(二)屋宇署批准在建筑物的公用地方及私人处所进行加建或改建工程时,有否规定申请人须就有关工程及有关构筑物投购公众责任保险,以保障公众;

(三)当屋宇署得悉在建筑物的公用地方进行而未经有关法团、业委会或其他共同业主同意的加建或改建工程会影响公众安全时,会否知会民政事务总署,以便该署派员协助有关的法团、业委会或共同业主跟进;及

(四)当局有何措施协助法团、业委会及其他共同业主阻止未获其同意而在有关建筑物的公用地方进行加建或改建工程,以保障公众安全及有关业主的权益?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 过去五年,屋宇署共收到7,925宗拟于私人建筑物(包括住用、商业、工业及综合用途楼宇)进行加建或改建工程而提交建筑图则作审批的申请,其中有6,976宗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详情列于下表:

       审批加建或
       改建工程建筑
       图则的申请   获批准的
 年份    数目(注)   申请数目
 ──    ──────  ─────
 2004   1,166     958
 2005   1,437   1,234
 2006   1,681   1,431
 2007   1,869   1,729
 2008   1,772   1,624
        ─────   ─────
 总计     7,925   6,976

(注:在某一年度提交的申请未必一定在同一年度获得批准。)

  至于申请人曾否取得业主立案法团(法团)、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进行有关工程,屋宇署并无有关纪录;该署亦无上述加建或改建工程的性质的分项统计资料。

(二) 大厦管理是业主的基本责任,当局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提醒法团及业主在楼宇进行建筑工程时需注意的安全事项,包括购买适当的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虽然《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主要目的是规管私人建筑物的安全及卫生标准,而并不包括楼宇管理及投购公众责任保险的事宜,但为确保公众安全,如有关工程的施工地点是在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屋宇署在批准建筑图则及发出施工同意书时,会要求承建商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此外,在推行新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时,屋宇署亦会透过一系列的公众教育计划,提醒市民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民政事务总署亦会继续积极鼓励法团及其他业主组织为大厦的公用部分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以保障业主及公众的利益。

(三) 屋宇署若在审批建筑图则过程中发现有关建筑工程位于大厦的公用部分,而该大厦已成立法团或已聘用管理公司,该署在批准有关图则后,会发信通知大厦的法团或管理公司。同时,屋宇署会提醒申请人《建筑物条例》第14(2)条的条文,即屋宇署的批准图则或施工同意书不得当作赋予任何土地业权或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许的任何条款。申请人须自行取得法团或大厦业主的同意,才可在大厦的公用部分进行工程。

  此外,若屋宇署接获正在进行违例建筑工程的投诉及在调查后证实有未经屋宇署批准而在大厦的公用部分进行的建筑工程,会发出劝谕信给有关业主/占用人,劝谕他们停止违建工程。为方便法团作出跟进,屋宇署正计划将有关劝谕信抄送有关的法团及当区的民政事务处;若法团有需要,可联络当区民政事务处,寻求意见及协助。若有关人士并不遵从劝谕,屋宇署会根据现行对违例建筑物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跟进行动。

(四) 为保障业主在建筑物公用部分的权益,《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已订有相关条文,禁止任何人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法团批准下,将建筑物公用部分改作自用。此外,《建筑物管理条例》亦赋权法团使建筑物公用部分维持良好合用的状况,并可对建筑物公用部分进行任何翻新、改善或装饰工程。如有人未获法团同意,在建筑物公用部分进行加建或改建工程,法团可阻止或还原有关工程,以及向有关人士追讨赔偿。如有需要,法团可到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的物业管理谘询中心,寻求免费法律意见。

  此外,当局会继续加强宣传及教育工作。例如在推行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时,屋宇署会在注册承建商须呈交予建筑事务监督的指明表格中加入附注,提醒业主应在大厦公用部分进行工程前先谘询其他共同业主,并注意大厦公契下的民事法律责任。


2009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