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建筑环境评审法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香港环保建筑协会已委托一间学术机构,就“建筑环境评审法”进行检讨,研究如何修订现有的评估准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上述检讨的详情,包括目标、范围、框架和工作时间表;有关检讨完成后,政府会于何时采用新的评估准则,以及需经过甚么程序;政府会否按照新评估准则为所有新建政府建筑物进行评级,并规定该等建筑物必须达到指定级别;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积极推动各个公共机构和政府拥有控制性股权的机构(包括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屋协会、市区重建局、西九文化区管理局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采用新评估准则为所有新建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宇、商业楼宇和公共设施)进行评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规定在主要的新发展区(包括启德发展区及深圳河河套地区)内的所有楼宇(包括住宅及商业楼宇),不论是政府还是私人楼宇,均须按新评估准则进行评级并达到指定级别;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会否考虑鼓励各地产发展商为所兴建的楼宇按新评估准则进行评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积极推行环保建筑。为进一步在政府楼宇推行环境保护及能源效益,本年四月,环境局局长和我共同签发了一份技术指引,就政府楼宇不同范畴的环保表现,实施一套以目标为本的评审准则及框架,规定所有建筑楼面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新建政府建筑物(下称“主要政府建筑物”),均须以国际或本地认可的环境表现评估方法,如“香港建筑环境评估法”、“绿色建筑评级体系”等进行评估,并须致力达致这些评估系统下不低于第二高级别的评级。当香港绿色建筑议会在稍后成立后,有关评估会根据其所制定的系统进行。过去,建筑署及香港房屋委员会亦曾多次采用“香港建筑环境评估法”为其建筑物进行环境表现评估,并曾取得最高的白金级别。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香港环保建筑协会在本年4月底向建筑署、机电工程署、屋宇署、环境保护署等政府部门发出电邮,指出该协会已聘请一所学术机构,为“香港建筑环境评估法”进行中期检讨,并概括阐释检讨的范围和时间表。由于香港环保建筑协会是一个私人机构,我们在现阶段并无掌握检讨的详情。正如上文所述,我们为“主要政府建筑物”选取合适的环境表现评估系统时,会包括“香港建筑环境评估法”,而当有关检讨完成后,新的评估准则亦是其中的一个选择。

(二)我们会与香港房屋委员会、资助机构和半官方机构分享推行环保政府建筑物的工作经验,包括订立政府建筑物在环保表现上的目标及为建筑物进行环境表现评估。我们期望稍后成立的香港绿色建筑议会亦会在推动环保建筑和评估工作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在新发展区内的“主要政府建筑物”,均会按上述经发出的技术指引及框架进行环境表现评估。我们亦希望可借此发挥示范作用,鼓励私人机构为其在新发展区兴建的建筑物进行环境表现评估。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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