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2007-2008年施政报告公布推展的十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将会于未来数年内相继展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未来五年,该等工程项目产生的拆建废料的估计数量,当中分别有多少数量的该等废料会运往公众填料库供再用或循环再造、运往内地重用,以及丢弃于堆填区;
(二)会否在该等工程项目的建造合约中订明有关的承建商须再用拆建废料的数量;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以及将推出甚么措施,鼓励承建商在施工期间再用拆建废料;及
(三)会否就该等工程项目进行全港性的大型综合环境影响评估,探讨各项目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水及空气污染对香港整体环境带来的影响;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
(一)拆建物料是惰性物料和非惰性物料的混合物,从建筑、挖掘、翻新、拆卸和道路工程产生。惰性拆建物料(亦称公众填料)大部分为惰性软料如泥土,并只能作为填料,用于填海和填土工程。至于其馀的硬料例如石头、碎混凝土和砖块,部分可重用于建造填海工程中的海堤,其他则可以循环再造成碎石料,以用于制造混凝土或路底基层。非惰性物料则包括塑胶、木板及其他固体废物等。
惰性拆建物料会尽量被重用或循环再造,而非惰性物料则需运往堆填区弃置。根据相关政策局提供的数字,目前估计于未来五年(2009年至2013年),十项大型基建项目产生约4570万公吨拆建物料,但由于部分工程项目仍处于较早期的规划设计和技术研究阶段,所以未有相关的拆建物料预测数字。我们预计4570万公吨拆建物料当中约4290万公吨(约94%)为惰性拆建物料,馀下280万公吨(约6%)为非惰性拆建物料。惰性拆建物料会存放于公众填料库以供日后再用或运往内地重用于填海工程。
(二)现行的技术通告(工务)第33/2002号订明,大型工务工程在设计阶段须拟备拆建物料管理方案,其中包括采用措施尽量减少拆建物料的产生和尽量再用所产生拆建物料。如有剩馀物料,应尽量安排由其他工地或循环再造设施接收。采用措施包括再用拆建物料数量会在合约中订明,以便承建商执行。各工务部门都已设立审阅委员会,审批拆建物料管理方案,和在施工阶段监察它们的实施。有关处理拆建物料的资料亦会在政府提交给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考虑拨款的工务小组委员会文件中交代。
为鼓励承建商再用拆建物料,大型工务工程会尽量寻找工地,以便承建商将拆建物料分类,和暂时存放拆建物料以作日后再用。例如,启德发展计划的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可再用的拆建物料将暂时存放于启德区内,以备于发展区内作填料使用。
(三)十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均属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的“指定工程项目”,必须根据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评)研究,以及在获发环境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除项目本身在施工和运作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外,环评研究会一并综合考虑其他现有或规划中的有关项目对整体环境所造成的累积影响,并制定适当的缓减措施。
环评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目在施工和运作期间产生的噪音、废水、废物及空气污染物对环境和生态的综合影响。按个别项目需要,研究可包括对景观和古物古迹的影响以及危险品的风险评估。
各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完成后,有关的工程部门或机构须把报告按法例作出公开展示和提交环境谘询委员会审议。环境保护署署长会考虑公众和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确定有关环评报告完全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所有法定标准和要求后,才会批准报告和发出环境许可证。
完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