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树木的巡查和护养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近日,香港各区接连发生多宗树木倒塌意外,造成市民受伤及财物损失,有社会人士要求政府加强树木的巡查和护养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没有评估在郊野公园以外的政府土地上树木的平均年龄;若有,按区议会分区列出有关数字;政府会不会在平均树龄较高和人流或车流较多的地区加强树木的巡查及护养工作;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现时有没有关于在政府土地上种植树木的地点、土质、生长空间、间距和树木品种的指引;若有,详情是甚么,以及会不会检讨有关指引;若会检讨,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若没有指引,原因是甚么;政府会不会重新考虑制定树木法,以规范树木的护养工作;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现时有没有关于树木护养工作的外判服务承办商的登记、甄选及工程招标事宜的指引和程序;若有,详情是甚么;政府外判树木护养工作时,有没有规定承办商须完全遵守所有关于树木护养和管理的政府内部技术通告及指引;若有规定,政府如何监察他们有否遵守指引;若没有规定,原因是甚么;承办商若在外判工作过程中损毁了树木,会不会受到处分,并须承担甚么责任?

答复:

主席:

政府一直积极推动绿化工作,致力广种花草树木,并加以妥善护养和保育,藉以提供更优质的居住环境。鉴于近日社会对树木保育和公众安全的关注,政府已成立由政务司司长牵头的专责小组,成员包括发展局、环境局、民政事务局、运输及房屋局,以及在现行“综合管理方式”下负责护养树木的各执行部门,全面检讨政府内部的树木管理组织架构及分工;树木管理方面的现有法例;投放的资源;人员的培训和装备等课题;以及就须予改善的范畴提供建议。专责小组预计在六月底完成工作,并提交报告。

由于检讨工作正在进行,我今日就陈淑庄议员提问的回应,是基于目前的状况,并未反映专责小组在检讨后可能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就陈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鉴于本港树木数量繁多,即使剔除郊野公园,单是路旁、公共屋?,及政府设施和土地上的树木数以万计。我们并没有就这大量的树木进行全面统计,因此无法提供就这些树木的树龄,按全港性或分区整理的资料。不过,在巡查和护养树木方面的工作,各部门是会考虑实际情况,包括树木的状况和所处的地方而作出适当的安排,例如针对载于《古树名木册》的古树,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会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详细检查,以作出适当跟进及护养。又例如位于人流或车流较多地区,包括公园、公共屋?、路边及郊野公园的康乐场地等的树木,有关部门会按情况加强对这些树木的巡查、监察及护养,亦会因应健康状况欠佳的树木,或体型较大或树龄较高的树木作出适当安排。在台风过后亦会进行额外巡查及护理受损的树木,以减低对公众安全的威胁。

(二)发展局工务科的前身,即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工务科,于二○○四年就绿化工作推出网上手册,手册内容涵盖树木和其他植物的设计、种植及护理,当中包括种植目的、种植地点、土质、植物品种、种植方法等,为各参与绿化工作的部门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引。部门除了参考上述资料外,亦会根据其运作的独特需要各自订立部门指引。至于选择植物品种方面,在政府的绿化工程中,可栽种的植物品种繁多,设计者会因应设计概念及环境因素,例如种植范围内的小气候、土壤质素、视线影响、交通流量、景观特点、具斜坡护土功能等,并须考虑工程费用预算及护养的要求,以及区议会和地区人士的意见,然后在众多植物品种中作出选择。我们亦会不时检讨有关绿化工作网上手册内的指引,并更新其内容。在今次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的检讨中,更新和统一各有关树木的指引亦是研究的课题之一。

至于须否订立树木法,目前本港已有多条相关法例适用于保护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的树木,包括《林区及郊区条例》、《郊野公园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盗窃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及《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等。政府亦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确保政府土地上的树木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管理。在私人土地方面,政府已在七十年代起在土地契约中加入保育树木条文。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亦会重新检讨另立树木法的需要和理据。

(三)为了确保政府外判的绿化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决策局或部门就绿化工作订立工程承建商名册,例如各工务部门均须聘用属发展局工务科认可绿化工程专门承造商名册上的承建商进行绿化工作。这些名册上的承建商必须符合有关当局的认可条件或在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要求,才可成为登记在这些名册上的工程承建商。

合资格的外判承建商,在执行树木迁移和护养工作时,亦要遵从这些工程合约内的技术规格,这些技术规格是参考现行有关树木迁移和护养工作的技术通告及指引,并因应个别的工作需要而订定的。

在合约期间,有关部门会透过巡查、监察和审核承建商的报告,按合约要求规管承建商的工作质量。如承建商没有履行合约条款而导致任何树木损毁或破坏,须按合约条款承担责任,如提供合适的修复措施或进行补偿种植等。根据当局对承建商的管理指引,工程管理人员亦须对承建商作出处分,如发出书面警告或将未如理想的表现反映在承建商的表现评核报告中,从而可能影响这些承建商将来成功竞投公共工程合约的机会。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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