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楼宇楼层编号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据报,楼宇楼层编号的问题早前引起社会关注,因为有新楼盘在编排楼层方面,除了删去一般被认为不吉利的楼层编号(例如4、13、14、24及34楼)外,亦由第39楼立刻跳到第60楼,再由第68楼跳到第88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屋宇署在审批楼宇的建筑图则时,会否考虑发展商提供的楼层编号是否有逻辑地顺序编排;遇上与一般做法相差很远的情况(例如将2楼订为288楼),会否建议作出修改;

(二) 地政总署在审批预售楼花同意书时,会否考虑有关楼宇的楼层编号是否容易引起公众误会(例如误以为楼宇高88层,其实只有46层);及

(三) 楼宇楼层的编号对政府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有否影响?

答复:

主席:

建筑事务监督(监督)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条文审批建筑图则。条例第16条列明监督可拒绝批准建筑图则的具体考虑,当中并不包括建筑物楼层编号的安排。因此,监督不能基于建筑图则内的建筑物楼层编号安排而拒绝批准有关图则,否则便可能面对被指越权而受到法律挑战。虽然如此,监督如认为建筑图则内的建筑物楼层编号会引起混乱,可建议申请人作出修改,但此只属建议性质,并无法定效力。

近期公众所关注位于干德道的一个发展项目,就建筑物楼层编号的安排方面,实际上是出现了两种情况。首先,这幢建筑物采取了在本港相当普遍的做法,删除了一般被认为不吉利的层数编号,没有了4、13、14、24、34和44楼,即俗称“跳层”。此外,图则亦显示建筑物的40、41、42、43、45和46楼层均分别备有“亦称60楼”和如此类推的61、63、66、68和88楼层编号。按现行法例规定,监督是没有法定权力就建筑图则内的建筑物楼层编号安排而拒绝批准有关图则。由于主称和“亦称”的楼层编号安排均是从下层至上层由小至大,故监督认为没有需要建议申请人作出修改。

我现回复问题的三个部分:

(一) 如我先前回复,根据《建筑物条例》,监督是没有法定权力就建筑图则内的建筑物楼层编号安排而拒绝批准有关图则的。虽然如此,监督如认为建筑图则内的建筑物楼层编号并非有逻辑地大致顺序编排,可建议申请人作修改,但此只属建议性质而并无法定效力。事实上,干德道个案引起关注,并非楼层编号上与一般做法相差很远,而是在楼层编号的主称上,再加入一个极为罕见的“亦称”安排。

鉴于近日公众对建筑物楼层编号事宜的关注,屋宇署经考虑后已决定与有关持份者共同检讨并修订现行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业备考》,以订定编制楼层编号的合理模式及良好作业守则,要求业界自律跟从。发出《作业备考》是屋宇署要求业界在建筑设计上跟从优良作业模式常用的方法,一向行之有效。该署会尽快就建筑物编制楼层编号安排向土地及建设谘询委员会辖下的屋宇建设小组委员会提出建议及进行谘询,尽快修订《作业备考》。从过往经验来看,一经监督发出《作业备考》,业界都会遵从,相信再次引起公众关注的情况应可避免。

(二) “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为行政措施,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避免购入楼花人士因发展商未能履行其发展而蒙受损失。

根据大多数批地文件的规定,政府批准预售楼花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有关的大厦公契必须先得到地政总署署长的批准。在审批大厦公契时,地政总署会接纳屋宇署已批准的建筑图则上的楼层编号为大厦公契内列明的楼层编号。

为提高楼花销售的透明度,现时,“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的指引,均有要求发展商在售楼说明书内须提供订明的物业资料,包括大厦公契的要点等。

一般来说,发展商过往都有在售楼说明书内提供楼层剖面图,以显示大厦的楼层数目及位置,以及在售楼说明书较后部分的“参考资料”内,载列楼层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售楼说明书内有关楼层资料的透明度,运输及房屋局会与商会商讨,要求发展商在售楼说明书中的首部分有关“发展项目基本资料”一栏中,清楚列明楼层资料。

(三) 根据保安局所提供的资料,政府提供紧急服务时,正确的事发地址包括楼宇楼层的编号属关键资料,可以方便前线人员尽快前往正确位置,处理紧急事故。一般来说,楼层编号的轻微改动,例如有少部份的楼层编号被删除,不会对警方处理紧急事故或消防处提供救护灭火的救援工作有太大影响。不过,若楼层编号太过不依常规,过于复杂化,则有可能会影响政府提供紧急服务的效率。如第一部分的回复所述,屋宇署在订定编制楼层编号的方法及良好作业守则时,亦会征询及参考保安局的意见。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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