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发展海滨用地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当局正积极规划及优化维多利亚港两岸的海滨。发展局局长于本月9日本会海滨规划事宜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表示,政府打算引入公私营界别合作模式发展中环新海滨一号及二号用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根据甚么准则决定采用公私营界别合作模式或政府自资模式发展和优化某幅海滨用地;

(二) 除中环新海滨一号及二号用地外,当局还打算以公私营界别合作模式发展哪些海滨用地;哪些海滨用地是由政府自资发展,以及将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发展及管理;及

(三) 当局有何政策可一方面鼓励发展商参与海滨用地的发展,以落实海滨优化计划,另一方面又不会令公众质疑政府向发展商输送利益?

答复

主席:

中环新海滨一号及二号用地的发展是行政长官今年《施政报告》提出“保育中环”的其中一个项目,也是我们美化维港两岸,建设一个朝气蓬勃、富吸引力、方便畅达的海滨的重中之重。参考了海外和本地的经验,我们建议以公私营界别合作的模式发展这片2.3公顷的临海用地,为公众建设一个多元化的文娱、消闲和休憩场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复如下-

(一) 要采用公私营界别合作模式优化海滨,首要的考虑是该海滨用地位处的地区和营业的潜力。一般来说,商业旅游区的海滨用地,较住宅区的海滨用地更适合邀请私营机构参与设计、兴建和营运。此外,相比主要供市民漫步欣赏维港景色的静态海滨,若要令海滨更富活力,并配有娱乐、零售、餐饮配套设施,则更需引入私营机构的设计和营运。

相对于政府惯常以工务工程或小规模工程建设海滨花园或海滨长廊,再交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做法,私营机构在规划、设计、融资、发展、营运和管理设施等工作上,往往较有创意、效率和灵活性。我们相信私营界别的参与可以让海滨更添活力。

事实上,环顾海外其他地方,便有不少例子是以公私营合作模式优化和发展海滨。过去两年,我和共建维港委员会辖下的海滨管理模式专责小组曾分别考察过不少海外不同的海滨,包括伦敦的泰晤士河南岸、悉尼的达令港,以及新加坡河。我认同委员会的意见,选择在合适的海滨用地,引入私营机构协助发展,以创造理想的海滨,供市民及游客享用。

我想特别指出,公私营合作模式不会局限于商业机构或地产发展商。我们欢迎非政府机构或社会企业参与建设海滨的工作。

(二) 在选择由政府或公私营合作模式来兴建及管理海滨时,是需要采用灵活思维,考虑每一个海滨带的实际环境、公众需求等因素而作出决定。在中环新海滨用地的规划中,我们目前的构思只有一号及二号用地会以公私营合作的模式设计、建造及营运。

至于其他地区的海滨,我们计划在未来五年进行十五个海滨优化项目,全部都会是政府自资设计、兴建及管理。这些项目列于附件。

(三) 政府在推行优化海滨计划时,都会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我们会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形式邀请及挑选合适的合作伙伴,并在合作协议中制定详细条款,以确保符合公众利益。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8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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