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绿色环保楼宇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及发展局局长近日分别表示,当局正积极考虑不再为发展商提供额外楼面面积作为诱因鼓励他们兴建绿色环保楼宇,因此正检讨现有措施,并不排除稍后会立法强制楼宇加入环保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根据甚么准则选择是否立法强制兴建绿色环保楼宇;

(二) 是否知悉现时与香港的发展程度相若的城市当中,哪些已经就上述事宜立法,哪些城市只以鼓励措施推动兴建绿色环保楼宇,以及当中各自的原因为何;

(三) 有否评估现时发展商已向政府购买、已补地价及市区重建局、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和香港机场管理局的现有土地会否受将来政府就上述事宜制定的法例或提出的新管制措施影响;若会受影响,详情为何;若不受影响,原因为何;及

(四) 当局会否在卖地条件中注入有关兴建绿色环保楼宇的新元素;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为鼓励发展商在其楼宇发展项目中加入环保、完善生活及必要设施,政府分别透过订明于《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F)的规定,以及建筑事务监督发出的作业备考,就该些设施提供总楼面面积宽免作为诱因。然而,近年市民对这些宽免的总楼面面积对建筑物高度和体积的影响表示关注。有见及此,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就这个政策和其他与建筑环境相关的课题,进行了一个为期四个月,题为“优化建筑设计缔造可持续建筑环境”的社会参与过程。委员会计划约于明年年中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会详细研究报告中的建议,才决定未来的路向。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复如下:

(一) 目前,本港已有法例要求建筑物须提供指定的环保设施。例如《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H)现时便规定新建住用建筑物及新建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的每一楼层,均须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以提升家居废物的源头分类和回收率。此外,环境局亦刚于本月九日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透过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订明本港建筑物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

总结以往的经验,政府在研究是否以立法方式规定建筑物须加入某些设施时,一般来说会考虑个别设施的重要性。如提供相关设施要求暂属自愿性,但成效未如理想,政府会考虑透过立法把设施订为法定要求。政府相信委员会会讨论应如何制订详细的立法准则,与此同时,政府亦会认真研究此课题。

(二) 委员会于二○○九年六月就上述社会参与过程发出的《诚邀回应文件》中,列出了多个内地与海外城市有关可持续建筑的强制及行政规定。例如北京、成都和广州等城市强制规定紧密相连的高楼大厦的阔度和建筑群之间的最小间距;东京和多个内地主要城市,均强制规定楼宇后移,并于执行时参照附近道路的阔度和分区管制;而新加坡则实施鼓励措施,改善地面行人环境的质素,符合若干标准的有盖行人空间可获总楼面面积宽免。

此外,屋宇署委托进行的《对应香港可持续都市生活空间之建筑设计》顾问报告中指出,自二○○一年以来,新加坡政府一直鼓励新发展项目加入促进绿化的“空中露台”。新加坡当局在一份二○○四年十二月修订的指引中,豁免计算有盖空中露台的总楼面面积;而根据二○○六年二月发布的《总楼面面积手册》,住宅和酒店发展如符合一些准则,其空中露台设施可获批额外的总楼面面积。

由屋宇署领导的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在二○○六年亦进行过简单的研究,得悉纽约及三藩市均在其城市规划法规中,准许宽免部分环保设施的楼面面积,例如露台、空中花园和平台花园等。

(三)及(四) 如上文所述,委员会现正整理及分析收集到的意见。委员会计划约在明年年中向政府提交报告。政府会详细研究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检讨现行政策措施,以制订未来路向。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作出修订,我们会将有关建议的详情透过现行渠道谘询相关的机构,包括立法会、土地建设及谘询委员会和香港绿色建筑议会等。随后,我们会推出新的作业备考,以推行新的政策措施。基于上述程序需时,我们预期任何新的政策措施均不会早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实施。如有关的新措施涉及法例修订,便需要更长时间才可实施。

我们明白在此期间,由于未来路向尚未敲定,市场在参与政府土地拍卖,或计算更改地契或换地的土地补价时,会加入风险考虑,这或会对政府收入引起负面影响。我们认为有需要向市场提供清晰及明确的信息。因此,我们需要表明政府的意向是任何新的政策措施均不会具有追溯力。换言之,有关批出总楼面面积宽免的现行政策,将继续适用于在任何新政策措施推行前,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一般建筑图则上所包含的环保、完善生活及必要设施。

至于政府将会推出何等新措施,以及该等新政策措施具体将如何落实(例如会否在卖地条款中加入),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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