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按种类及地区(港岛、九龙、新界东及新界西等)划分,现时政府容许存在的临时建筑物的数目,以及当中分别可以供人居住及作其他用途的临时建筑物的数目?
答复:
主席:
现时政府容许存在的临时建筑物大致可分类为于一九八二年获香港政府编配寮屋编号的临时建筑物(俗称“寮屋”),及获地政总署发出牌照、短期租约或短期豁免书所规管的临时建筑物。它们按地区及上述种类的分布见附件。
附件表格的第二部分列出地政总署发出牌照/短期租约/短期豁免书的数目,其中部分范围内可能建有多于一间建筑物。另外,部分牌照土地上的建筑物亦同时具有寮屋编号,但地政总署未有统计此类建筑物的数目。
完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