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请容许我就这份文件作一个报告。自从我们发出文件后,我留意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不是完全准确,报道指今次政策的优化,会令我们以后不会再在私人发展项目内争取有一些公众的休憩空间,这不是一个正确的说法。所以,由于课题比较复杂,我会作一个介绍。
主席,各位议员都记得,过去两年,立法会及社会就这课题作深入讨论,政府内部亦详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本委员会、公听会,先后开了四次会议,现已作出决定。我在此会作一个简介,特别会解释今次优化的安排如何回应过去这一两年我们听到的社会的关注。
首先于政策方面,要求在私人发展项目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的政策是有好处的,可以促进一个综合设计,善用有限土地和更加妥善规划一些发展,使公众休憩空间的供应能配合当区的需求及私人发展项目的预计人口增长。我们认为这个政策理据充分,应该继续维持。不过,我们明白,政策在推行上有优化的空间。
我会分三个部分向各位说明这个经优化的安排,第一,于甚么情况下再提供这些休憩空间;第二是财务上的安排;第三是设计及管理方面的安排。
第一,在何种情况下会继续要求私人发展商提供这些休憩空间?
首先,我们完全认同足够的休憩空间是我们优质城市非常重要的一环。政府有关部门透过拨地和一些公共工程,为市民建设这些公共设施,一般来说,是属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公园,但要求私人发展项目提供公众休憩空间,我们觉得应该有一些明确的理据,因为毕竟是由私人发展项目提供,亦都应该顾及这一种安排日后会不会为这个发展项目及它的业主带来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考虑了早前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我认为当区内休憩空间不足够,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该私人发展项目的项目范围涉及已规划的海滨长廊,或属于市建局的项目,政府在优化了的政策下,仍会按政策要求发展商在这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位处该项目范围内的私人土地,或在该项目毗邻的政府土地上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经优化安排的改变,亦是唯一在政策上的改变,就是日后我们不会提出在住宅项目内的私人土地上提供公众休憩空间,主要的考虑是不希望将长期管理和维修保养一个公众休憩空间的责任,转嫁到日后购买这住宅项目单位的小业主身上。
换句话说,在优化的政策下,我们仍会争取在商业发展项目内的私人土地上,或这商业发展项目毗邻的政府土地上,又或是住宅项目,但不属于私人土地而于住宅项目毗邻的政府土地上,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经优化了的安排,有关财务和管理亦会更加清晰明确。
第二,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建造及管理维修在私人发展项目中的公众休憩空间?
由于设计和建造一个休憩空间只占整个发展项目成本的一个非常小部分,我们认为建造费可交由发展商承担,但这种由发展商承担休憩空间的建造费,是完全不涉及扣减地价或额外给予楼面面积。这个提议我们在谘询香港地产建设商会时,是得到商会的支持。换句话说,他们不介意由他们斥资在他们的私人发展项目里建造公众休憩空间。
这些在住宅项目毗邻的政府土地上提供的公众休憩空间,我们优化了的建议是在落成后应该交回有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而无需由该住宅项目的小业主来承担营运费用,但如该发展项目属商业性质,例如大型商场或酒店,或属市建局项目,则可交由发展商及市建局继续管理和维修,开放给公众使用。
其实,本星期六,我将与由刘秀成议员任主席的海滨规划事宜小组委员会作一次实地考察,其中一个海滨长廊,由于发展商是属于商业性质,是一个大型商场,所以他们继续乐意管理及维修该部分的海滨长廊,而市民亦欢迎这一种安排。
第三,私人发展项目里的公众休憩空间日后应该怎样管理?
公众休憩空间的畅达性和设计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无论是透过那种形式提供的公众休憩空间,都应该采纳一套良好的设计指引。同样,公众休憩空间的日常管理,亦应有一套清晰可行的指引,让使用者和业主有所依循。我很高兴在这方面得到阵容庞大的顾问团的协助,指引的草拟本力求在公众享用公众休憩空间及业主履行管理责任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稍后顾问团几位专家会向大家介绍。
顾问团经研究本地个案,及参考外国经验,提出务实而有用的建议。我在此举一些例子同大家分享。第一,有见及一些美国城市,特别是纽约市的经验,顾问指出适量及合适的商业活动,其实可为地区的公众休憩空间加添生气及活力,带动更多人使用公众休憩空间,政府可考虑推行这些试验计划,再在日后检讨。其中一个例子曾于本议会及中西区区议会讨论过,是新纪元广场地下占一个很少部分的露天食肆。另一个例子是,虽然今次的指引及整个课题是针对公众休憩空间(public open space),但个别私人发展项目内有一些要求称为公众通道(public passageway),我们觉得若条件适合,在不违反契约及不阻碍人流下,顾问提议应该欢迎业主可应用管理指引,例如可接受举行非牟利的文化艺术活动,当然包括李永达议员长期都关心的街头艺术表演,其中一个例子是鱼涌太古坊的公众通道,因为它很阔,可以让文化艺术表演进行。
顾问团现正就他们草拟的指引征询包括专业学会及业界组织的持分者意见。在收集到他们的意见后,发展局会敲定有关的指引,计划在今年六月底公布和实施指引。
设计及管理的指引将用于未来,即日后的公众休憩空间,在设计指引方面,会留有弹性,容许个别发展项目因应地点的特色和限制,有空间发挥一些规划及设计的创意。
至于现已存在的公众休憩空间又如何处理呢?在土地使用设计方面,由于这些现有的公众休憩空间已落成,所以我们只能鼓励业主及发展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用设计指引,例如增加绿化,或在翻新的时候是否可以按今日的设计指引去采纳其中一些的建议。但在日常管理方面,若契约容许,管理指引将适用于现有的公众休憩空间;在其他情况,只要不抵触契约,我们会鼓励现有的公众休憩空间的业主或发展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应用这一套管理指引。
今次全面的检讨,我亦尝试处理解决现有一些个别个案的行政安排,来释除一些小业主的疑虑。我想重申,其实在绝大部分的现存个案中,即共56个休憩空间,业主都能做到让公众使用其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我们亦会继续要求这些业主履行契约规定,确保公众能享用这些公众设施。不过,在具备充分理据的极少数个案中,本着以人为本的施政精神,我们会体恤作一些特别处理,豁免业主履行让公众使用位于其私人土地上的公众休憩空间或公众通道的规定。此外,如果一些公众空间是位于政府土地,不过长期由小业主来负责管理及营运,视乎有关部门是否可找到资源及地点的实际情况,亦会考虑在今次优化了的安排下,由相关的部门收回这些位于政府土地上公众休憩空间,尤其是面积比较大的公众休憩空间,来承担管理和维修保养的责任,以释除我刚才说小业主的疑虑。
最后,畅达优质的公众休憩空间对城市生活有很大的好处。发展局花了超过两年时间检讨政策、优化安排、处理个案,并以最公开、透明度最高的方法和立法会、相关团体和市民共议。我借此机会感谢立法会及各方给我们的支持和意见,发展局会联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执行的工作。
完
2010年1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