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三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吴霭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玛利诺修院学校于二○○八年被列为法定古迹。校园内曾有一棵树龄超过70年的异叶南洋杉树,其一半根部在去年一次校内渠务工程中被挖断。早前校方以安全为由移除该棵树。关于保育在古迹范围内的树木及上述南洋杉树被移除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哪些条例及条文与保育位于古迹(尤其是私人土地上的古迹)的范围内的树木有关;若没有该等法例,政府会否考虑展开立法工作,以弥补现行法例的不足;
(二)是否知悉上述渠务工程的进行日期、性质、范围、付款人及承办商等资料;校方在工程进行前获发的“一般许可证”是由哪个政府部门根据哪条法例签发;该许可证的内容、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是甚么;请向本会提供许可证的副本;玛利诺修院学校有否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下称《条例》)第6(1)条,就上述渠务工程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若否,有否评估该渠务工程是否违法,以及当局有否采取任何跟进行动;若评估结果是工程没有违法,理据是甚么;及
(三)是否知悉自玛利诺修院学校被列为法定古迹至今,校内共有多少棵树木被砍掉,以及所有砍树工程的日期、承办商资料和砍树原因等详情;校方在每次砍树前有否根据《条例》取得许可证;若有,请提供许可证的副本;若否,有否评估该等工程是否违法,以及当局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若评估结果是工程没有违法,理据是甚么?
答复:
主席:
玛利诺修院学校的校舍建筑群于二○○八年五月列为法定古迹。校方一直作出配合,表现其对文物保育工作的支持。近日,校内一棵异叶南洋杉树受渠务更新工程影响,致超过一半主要支根损坏。学校为保障公众及师生安全,决定移除该树。政府理解和认同校方移除树木的决定。
我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6(1)(a)条的规定,除非获得主管当局(即发展局局长)豁免,任何人在暂定古迹或古迹之上或之内挖掘,进行建筑或其他工程,种植或砍伐树木,或堆积泥土或垃圾,必须按照主管当局发出的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该条文适用于政府及私人拥有的古迹。
如古迹持有人打算砍伐古迹范围内的树木,须向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提交有关详情,以便当局考虑移除树木的建议及施工安排是否恰当。古迹持有人须在获发准许后方可移除树木。此外,部分位于私人土地的古迹的地契载有“树木保育条款”,列明业主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地政总署署长同意,方可移除或干扰地段内的树木。
如古迹业主打算在古迹范围内进行建筑或其他工程,须向古迹办提供拟议工程的细则及说明,古迹办会留意工程会否影响工地附近的树木,并会视乎情况与业主作适当跟进。除紧急工程外,有关工程获发准许后方可动工。
除法例有所规定外,就政府拥有的古迹而言,有关部门在古迹范围进行工程时,必须按照工务工程的一贯规定,确保妥善保护工地内及工地周边的树木。工程承办商须为列入《古树名木册》的树木设立树木保护区,以确保工程不会损树木;同时须为尚未列入《古树名木册》的树木按情况作出恰当的树木保护安排。
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已能适当保障古迹范围内的树木而无须在现阶段进行立法或修例的工作,但我们会加强古迹持有人对现行规管制度的认知。例如我们会提供详细的指引和支援,鼓励和推动古迹持有人,尤其是私人拥有的古迹业主及其承办商,保育古迹范围内的树木,以及在古迹范围内进行工程时,作出适当的保护树木安排。
(二)屋宇署于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向玛利诺修院学校发出劝喻信,要求校方就斜坡及挡土墙附近的地下水管及排水渠进行勘测及更新工程。校方其后按现行的学校资助程序取得批准并于二○○九年底至二○一○年初进行有关的渠务更新工程。校舍位于私人土地,工程由校方负责进行。校方按照教育局向津贴学校提供一般校舍维修资助的安排,向教育局申请资助,获资助渠务工程的半数费用,即110万元,其馀半数费用由校方自行支付。校方聘请刘志宏建筑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项工程的顾问,负责统筹渠务勘测及更新工程,另聘请承办商顺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渠务工程。政府并无参与该项工程的设计和管理工作。
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6(1)条,主管当局向玛利诺修院学校发出一张有效期为二○○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的“一般许可证”。该许可证容许许可证持有人在符合许可证的条件下,在古迹范围内进行许可证所指明的“例行维修”、“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及为保护古迹结构或公众安全等而进行的“紧急工程”。该许可证的副本载于答复文本的附件(该许可证只发出英文本)。我们认为校方于近月进行的渠务工程属许可证指明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的范围。但校方并未有按“一般许可证”的要求,在渠务工程施工前,先行向古迹办执行秘书提交工程细则等资料及取得古迹办执行秘书发出的可动工书面通知,以及在其后通知古迹办执行秘书动工日期及预计完工日期。古迹办已要求校方就事件提供详细资料,以便作出跟进。
(三)根据玛利诺修院学校最近向古迹办提供的资料,校方聘请欧亚园艺有限公司及万众坊香园艺,于二○○八年十二月移除古迹范围内共18棵树木(包括两棵羊蹄甲、一棵凤凰木、七棵桉树、四棵木麻黄、一棵朴树、两棵黄槐和一棵大花紫薇)。校方未有根据适用于移除树木的许可证的规定,事先向古迹办执行秘书提交移除树木的工程细则,及动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古迹办已要求学校就事件提供详细资料,以便作出跟进。
另校方在本年二月六日移除校内一棵异叶南洋杉树,即问题内提及的树。该项工程属于学校获发的有效“一般许可证”所准许的紧急工程。校方已按许可证的要求,向古迹办提交通知,古迹办亦已在移除树木工程开展之前,向校方表示不持异议。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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