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谈《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三月十八日)就《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与传媒谈话的内容(中文部分):

发展局局长:各位早晨,昨日在立法会完成了立法程序,但由于发言次序中我不是最后发言,我没有机会就最后数位议员的发言作出回应,所以今早趁此机会透过传媒作出回应。

正如我所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相对是一个简单的立法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将主体法例内容许行政当局在特定的地段,一些指明的地段,可以将集齐了不分割份数,现在是九成,下降至八成,一定要针对一些特定的地段。下降至八成,是一个申请门槛,到土地审裁处按条例的条文作出申请。土审处亦一定要信纳两大条件才会批出申请,第一,楼宇的楼龄或楼宇的状况令土审处信纳该土地需重新发展;第二,申请人,即大多数份数拥有人,亦用了合理的步骤希望取得少数份数拥有人的业权,而所谓合理的步骤,亦要包括有否出过合理的价钱商议取得业权。

今次的公告完全没有移动或改变在主体法例内的条文,特别是主体法例亦是基于我们尊重私有产权。我想回应有些议员说,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有些偏差,特别在私有产权。正如我所说,法例的精神是尊重私有产权,但大家亦留意到,此法例的名称是《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换句话说,我们的聚焦点是土地要重新发展,不是个别业主拥有的物业的交易问题。在香港沿用已久的土地制度,是在多层大厦,大家亦知道香港地少人多,所以我们在一块土地,或我们称为一个地段的土地上,一般亦有多层大厦,所以多层大厦个别单位的业主并不是自己拥有该土地,而是透过“不分割份数”的概念共同拥有土地。所以,当我们在坊间说业权分散、集齐业权,其实是说土地的业权,并不是说个别单位,因个别单位的业主有绝对的拥有权,当然可以在市场上自己买卖,怎会需要问楼上楼下或隔邻才可卖自己的单位?但如业主希望他的单位在一个多层大厦位处的地段,而此地段需重新发展,等于说这幢楼不存在了,但土地存在,要重新发展,便要集齐每一个拥有这些不分割份数业权人的同意才可申请。但在一九九八年,了解到要全部业主,即集齐百分之一百不分割份数的业主同意是有一定困难,所以便出了这条《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以提供合法及合理的机制予业主决定。在决定的过程当然会出现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但这少数服从多数亦是以一个合法合理的环境进行,换句话说,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是建基于尊重少数业权人的拥有权,所以他们可以决定如何做这件事。但正如我所说,由于考虑到实际上要得到百分之一百土地业权人的同意有一定困难,所以法例说如果多数份数拥有人,如百分之九十的小业主已有一个看法,便可以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强制售卖。但正如我刚才说,土地审裁处要信纳该条件,第一是土地是否需要重新发展,要看楼宇的楼龄和楼宇状态,如土地不需要重新发展,根本便不会进行馀下的工作,例如有否用合理合适的价钱收购。我希望已澄清我们没有不尊重私有产权,但当土地需重新发展时,在土地不分割份数上所有业权人需透过此条例合法合理作出决定,让土地可被释放出来重新发展,从而改善整体旧区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想说公告在四月一日生效后,我们一定会积极进行跟进工作。在调解机制方面,我们会联同司法机构及律政司的同事,研究调解机制的试验计划应如何进行。调解机制的模式及内容,正如我昨日所说,亦会参考议员提供的好意见。另外,在小业主的认知,从而令他们更有议价能力或了解这法例的精神方面,我了解到香港测量师学会应会在今日公布,他们会在全港香港房屋协会辖下的楼宇管理谘询中心,为小业主提供免费的谘询服务,让他们知道在条例下受到甚么保障,及如有人收购或业主希望进行联合出售行动,他们应怎样做。我们亦会积极与测量师学会及香港房屋协会,看看还有哪些范畴可以增加小业主在这些工作上的了解及议价能力。

记者﹕可会考虑暂缓执行公告?将来有何其他措施保障小业主?

发展局局长:我昨日已说过,这条例已酝酿了三、四年,亦有很多小业主其实渴求能够完成被收购的行动,或者他们自己联合出售的行动,所以如果议会亦得到多数的支持,即对于内容多数的支持,当然我明白就延迟一年的建议,似乎有一定的议员觉得可以接受。但经考虑后,昨日我已说了,我们觉得应该让它在四月一日可以生效。

往后的工作,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会马上展开,但这些工作和这条例或公告的生效,没有先后的次序。我已解释过,调解机制先要做试验计划,调解的模式和内容,可以随着香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来作改善,所以不是一个必须要存在的事项才可跟进,让公告生效。

至于其他保障小业主的措施,我在这里强调,我不太接受过去十年这条例沿用下来,土审处处理的个案出现了很大问题,或如一些议员形容为“千疮百孔”,其实条例的运作是相当严谨,不过百分之九十的门槛,的确很多人反映觉得比较多,亦基于这些原因,大家可看到,我们今次的讨论得到很多专业学会的支持,认为这工作是一个好的平衡,亦是一个合理的工作。如果我没记错,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新闻稿亦欢迎订立这公告,这公告可在四月生效。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10年3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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