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五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秀成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在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有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规划署只可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地方进行土地利用的执管工作。此外,他亦指出有发展商涉嫌违规,计划于沙田分区计划大纲图中规划为“绿化地带”的赤坭坪村兴建私营骨灰龛。然而,由于赤坭坪村不属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范围,故规划署署长不能就该违规行为执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何计划堵塞上述的法例漏洞,以确保任何人士在发展土地时,必须符合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定下的土地用途要求;及
(二)当局有何机制确保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范围以外的地方兴建的建筑物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
答复:
主席:
(一)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23条,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可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地方(即新界乡郊)进行土地用途的执管工作。规划署在拟备发展审批地区图时,会为有关图则的涵盖范围制定全面的土地用途记录,以便规划监督日后如发现土地用途被更改至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时,有足够证据采取执管行动。
不受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地方主要为市区及新市镇。就该些地方的土地用途的执管工作,由屋宇署及其他签发各类牌照的部门,视乎个别情况,透过建筑图则及各种牌照制度等来处理。地政总署如发现某项发展不符合地契条款,会采取适当执行契约条款行动;若业权人要求更改地契条款以配合发展,地政总署在考虑该申请时,会谘询有关部门,包括规划署等的意见。如申请获批,则可能在地契中加入适当条款,包括土地用途限制的条款。
上述安排并非法例漏洞,《城市规划条例》第13条清楚指明核准图须由所有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在行使其所获赋予的权力时使用作为指引的标准。
我们无意将规划监督的执管权力伸展至发展审批地区图没有涵盖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地区。由于市区及新市镇的发展密度高及建筑物的用途十分混杂,土地用途更见复杂。如果要把规划监督执管违例发展的权力扩大至包括这些地区,将需要为有关地区制定全面的土地用途记录,技术上有极大困难。这个做法亦需大量人手资源。过去在讨论《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曾有公众意见认为应将规划执管权力伸展,但由于未能解决上述技术困难,有关意见最终未被接纳。
(二)除受《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豁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适用于全港(包括不受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的范围)的私人建筑物及建筑工程。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有意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建筑工程(《建筑物条例》指明的豁免审批工程除外),必须事先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建筑图则,并获得批准。建筑事务监督在收到申请审批的建筑图则后,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审批该等图则。条例第16(1)(d)条规定,如申请审批的建筑图则所显示的建筑工程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制备的任何经批准的图则或草图有抵触,建筑事务监督可拒绝批准有关图则。为协调处理建筑图则的程序,相关部门已设立中央处理建筑图则的机制,建筑事务监督在处理建筑图则的审批时,会就上述事宜征询规划署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兴建的新界豁免屋宇,业权人须向地政总署申请审批,地政总署在考虑个别申请时,一般会谘询有关部门包括规划署等,再作决定。
完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