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玛利诺修院学校古迹范围内的树木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在发展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早前玛利诺修院学校移除一棵异叶南洋杉树的事件及本年三月三日本会议员就此提出的质询,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玛利诺修院学校的校舍建筑群被列为法定古迹前的三年起至今,当局有否为该古迹范围内的所有树木进行详细纪录(包括树木的品种、数量、位置及健康状况);该校被列为古迹后,当局有否定期到古迹范围巡察及检查树木的状况;若否,当局会否检讨现行制度;

(二)鉴于发展局局长在答复上述质询时表示,“校方聘请欧亚园艺有限公司及万众坊园艺,于二○○八年十二月移除古迹范围内共18棵树木......校方未有根据适用于移除树木的许可证的规定,事先向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执行秘书处提交移除树木的工程细则,以及动工和预计完成日期”,有否评估玛利诺修院学校的做法有否违规;若评估的结果为有违规,古迹办采取的跟进行动的最新情况;若评估的结果为没有违规,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玛利诺修院学校在移除上述树木后有否在古迹范围内补种树木;若有,校方有否就此向当局提出申请;若有提出申请,审批该申请的详情及向本会提供文件的副本;若没有申请,当局会否按照《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跟进;当局有否容许该校在古迹范围种植新树木,并向校方发出指引;若有,指引的副本;

(四)鉴于当局向玛利诺修院学校签发的“一般许可证”,容许校方为保护古迹结构或公众安全及向古迹办提交通知后,可进行移除树木的“紧急工程”,而就政府土地上的树木而言,现时当局必须确定树木对公众构成即时危险才考虑移除,“一般许可证”的条款与现行树木管理政策有否偏差;若有,当局是否已改变其树木管理政策;若然,详情为何;若否,“一般许可证”的条款与现行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五)鉴于发展局局长在答复上述质询时表示,玛利诺修院学校没有按“一般许可证”的要求,在进行渠务工程前,向古迹办提交工程细则及取得古迹办发出的可动工书面通知,亦没在其后通知古迹办动工日期及预计完工日期,古迹办采取的跟进行动的最新进展为何;政府认为校方进行的渠务工程属“一般许可证”指明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的理据是甚么;古迹办有否就该项工程与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局)进行协调;如果有,详情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及

(六)过去五年,除向玛利诺修院学校发出“一般许可证”外,当局有没有向其他私人古迹持有人发出“一般许可证”;若有,该等个案的数目和性质,以及“一般许可证”的签发期限为何,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副本?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的六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古物及古迹条例》以及条例第6条下设立的许可证安排旨在保护按该条例第3条宣布为法定古迹的地方、建筑物、地点及构筑物。玛利诺修院学校(校方)校舍位于私人土地,校舍古迹范围内的树木本身并非古迹,由校方负责护养。基于上述原因及一贯安排,在玛利诺修院学校校舍列为古迹后,古物及古迹办事处(古迹办)并无另行纪录校园古迹范围内的树木或定期巡查及检查这些树木。

若古迹持有人拟议在邻近古迹建筑物的地点种植或移除树木,古迹办会了解工程细则,考虑有否需要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而任何拟议工程如可能影响工程地点附近的树木,古迹办会加以留意,与古迹持有人商讨保护树木的措施。我们认为现行安排大体恰当,但会指示发展局树木管理办事处和古迹办加强联系,考虑为法定古迹范围内的树木管理提供协助。

(二)关于校方在二○○八年十二月移除校内古迹范围内共18棵树木一事,针对校方进行上述工程须遵守“一般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古迹办已要求校方提交资料。古迹办经研究校方所提供的资料后,正就有关事宜谘询法律意见。

(三)根据校方向古迹办提供的资料,校方在二○○九年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2009/10年度绿化校园计划”的资助,并于该年十二月在校园内进行绿化工程,包括种植1棵茶花及6棵黄槐。上述树木的种植地点位于古迹范围内,惟校方未有按照“一般许可证”的规定,事先向古迹办执行秘书提交种植工程细则等资料,及取得古迹办执行秘书发出的可动工书面通知,以及在其后通知古迹办执行秘书动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应古迹办的要求,校方已就事件提供资料。古迹办经研究这些资料后,现正就有关事宜谘询法律意见。《古物及古迹条例》容许在古迹范围内种植树木,惟古迹持有人须遵照条例下的有关规定进行种植。

(四)就保育政府土地上的树木而言,当局的政策是不会不必要地移除树木,任何移除树木的决定都必须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树木的状况,该树木对人身及财物可能构成的影响等。而处理紧急移除树木的个案时,保障公众安全是其中首要的考虑因素。

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6条向古迹持有人发出的“一般许可证”,准许古迹持有人基于发生任何意外、紧急情况或其他事故,立即进行所需的紧急工程,以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及确保古迹免受损毁。该项安排的精神与政府土地上的树木保育的方针是一致的。

(五)关于校方在二○一○年一月于古迹范围内进行渠务工程一事,针对校方进行上述工程须遵守“一般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古迹办已要求校方提交资料。古迹办经研究校方所提供的资料后,正就有关事宜谘询法律意见。
 
“一般许可证”容许古迹持有人或代理人为古迹进行必须的小型维修和改善工程以及必要的紧急工程,以确保古迹保持良好状态,及顾及使用者和公众的安全。“一般许可证”下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主要是为古迹范围内的结构物、屋宇或其他设备进行的维修和改善工程,而这些工程不会影响古迹的结构及外观等。校方于二○一○年一月于古迹范围内进行渠务工程,更新校舍古迹附近的地下渠管,由于工程不会触及校舍古迹、其支撑结构及地基,并不会影响古迹的结构及外观等,因此,古迹办认为该项工程属“一般许可证”下的“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这些工程须依循“一般许可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校方未有按“一般许可证”的规定向古迹办执行秘书事先提交工程细则及说明,及在取得古迹办执行秘书发出的可动工通知书后方行开展工程,因此古迹办未能在工程开展前,按实际情况需要谘询有关部门。

(六)由二○○五年六月至二○一○年五月期间,古迹办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6(1)条,曾向37个私人古迹持有人发出共179张“一般许可证”。

在二○○五年六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间发出的“一般许可证”容许古迹持有人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指明的例行维修保养工程,有效期为12个月。许可证范本载于附件一。在二○○九年五月起发出的“一般许可证”清楚开列“例行维修”、“小型修葺和改善工程”和“紧急工程”三类工程各自的涵盖范围,并详列向古迹办执行秘书作出通报的安排,有效期为24个月。该款许可证的范本载于附件二。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2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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