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直接批出土地政策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政府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出新闻公报,政府会以象征式1,000元的地价,批出西半山波老道一幅面积约为2,100平方米的政府用地予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公署)进行扩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因应是次批地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的回响,检讨批地予外交部机构及其他驻港领事馆的机制;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二)鉴于政府指出,批予特派员公署的土地的原有规划为“政府、机构或社区”用途,而规划署亦确认特派员公署将会在该幅土地上扩建的部分属“政府用途”,因此无须按《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规划许可或进行公众谘询,“政府用途”中的“政府”是否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驻港机构;若是,理据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三)除今次向特派员公署批出土地作扩建之用外,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政府有没有向中央人民政府的驻港机构(包括前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特派员公署)批出其他土地、售卖物业或租出物业,又或协助该等机构透过非市场途径获得土地或物业;若有,有关的详情(包括地价、物业价格、租金、批出土地的时间、买入或开始租用物业的时间及进行该等交易的程序等)为何;若政府不能提供有关资料,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

政府是次批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是个增批地段,以配合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对额外可用地方的需要;政府收取象征式一千元的地价,此金额是适用于所有征收象征式地价的批地个案。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特区政府并没有一个批地予外交部机构及其他驻港领事馆的机制。一般来说,大部分可作工商或住宅发展的政府土地,都会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售。除此以外,我们也会在具备充分理据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并切合本港经济、社会和社区需要的个别情况下,直接批出土地予机构作指定用途。政府在处理这类批地申请时,均会按申请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考虑。这种直接批出土地的个案,均须通过严格的政策审核,经周全考虑,证明符合公众利益后,由行政会议逐一审批,或由获授权当局按照行政会议所订定的批核准则,逐一审批。

当局在处理该类个案所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批地的发展建议是否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或会否有助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评估建议可带来的经济或其他效益;建议是否具策略重要性;提出批地的时机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人是否具备落实有关建议的财力等。相关的政策局及部门亦须在政策上给予明确支持,直接批地的申请才获受理。

上述直接批出土地的政策由来以久,且行之有效。经过多年实践,有关政策能有效确保土地资源因应本港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得以善用,能适时和适切地满足本港在经济、社会或社区方面的需求,没有检讨的需要。

(二)增批地段坐落《半山区西部分区计划大纲图》内的“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地段所处的地带和发展项目的内容,都与原批地无异。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释义,“政府用途”是指直接用于或支援政府行政,或提供政府服务和设施的地方、构筑物或处所。特派员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政府机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于这些服务是直接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运作,因此特派员公署现有及增批用地均属“政府用途”。

(三)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除了是次增批地段作特派员公署增建用途外,特区政府并没有向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政府机构批出、出售或租出政府土地或物业。正如先前所说,用作工商或住宅发展的政府土地,一般都会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在市场出售;在特定情况并经严格考虑和审批,政府亦会直接批出作特定用途的土地,但我们不会形容这种批地形式为“非市场途径”。至于私人土地及楼宇的买卖租赁均会是根据市场安排进行,或由买卖双方、或业主和租客自行议订。

 

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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