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建筑图则申请新规定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由多名业主或发展商合组而成的财团尽早提交一般建筑图则申请予建筑事务监督批准,以确定属共有业权的旧楼在重建时可如何进行发展,实属惯常的做法。然而,建筑事务监督在2010年10月20日引入一项新措施,严格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批准建筑图则时,须一并提供关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资料及文件证明。部分业主向本人反映,最近建筑事务监督更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若申请人并非已经拥有楼宇内100%的单位便不批准建筑图则。该等业主又指出,这些新措施已对正打算为重新发展而集体出售业权的旧楼业主,即时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新措施会为有关地盘的发展潜力带来不明朗因素,亦可能会令相关单位的售价下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建筑事务监督引入上述有关提供拥有权证明的新规定的原因及理据,因为此举有违过往的做法,而且当局从未就此进行任何公众及业界谘询;

(二)就涉及目前属共有业权的楼宇拟进行拆卸及原址重建的个案而言,建筑事务监督现时有否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关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证明;既然在计算地积比率及上盖面积时,“地盘”的定义并没有不明确的地方,何以当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决定时,拥有权方面的资料属必要或相关的资料;

(三)就自2010年10月21日起不获批准的一般建筑图则而言,建筑事务监督可否确认其实际上并无施加规定,要求申请人须提供其拥有这些图则所涉土地的100%不分割份数的证明;若建筑事务监督未能如此确认,已对多少宗个案施加该项规定; 

(四)自2010年10月21日起,有多少宗申请批准一般建筑图则的个案是基于申请人未有提供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资料及文件证明而不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当中又有多少宗申请涉及原址重建现时属共有业权的楼宇的计划;

(五)就自2010年10月21日起,因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百分百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位于现时属共有业权的“地盘”上的楼宇而不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其一般建筑图则申请的个案而言,每宗个案的申请人能证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该楼宇的不分割份数的百分比(例如30%、50%、80%或90%)的分项数字为何;及

(六)鉴于有意见指出,上述新规定,即严格订明申请人须提供拥有权证明的规定,可能会令被征集用作重建的楼宇内个别单位业主所获支付的楼宇售价下跌,亦有违制定《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章)的目的,并会窒碍透过市区更新令需求甚殷的房屋土地供应量得以增加的机会,政府为何容许建筑事务监督引入这项规定?

答复: 

主席:

一个拟议楼宇发展项目要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的规定,必须与发展项目所在的地盘一并考虑。根据建筑事务监督(监督)的一贯立场,就《条例》而拟建建筑物的地盘,只可包括申请人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的土地。就向监督呈交予以审批的图则而言,监督一直依靠申请人及/或其委任的认可人士确保申请人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以作拟建楼宇的发展。如个案的情况令人产生怀疑,监督一贯的做法,会要求按《条例》呈交建筑图则予监督批准的申请人证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在这些个案当中,有部分申请人曾因未能证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而遭监督拒绝批准拟建楼宇发展项目的图则。

为了加强执行上述既定要求,监督在2010年10月20日向所有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发出通函,公布由2010年10月21日起,规定申请人就任何新的拟建建筑物而呈交新的建筑图则时,必须提供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证明。

我就问题的六个部分答复如下:

(一)由于公众日益关注,有一些申请人在尚未拥有或尚未有实际机会控制地盘的土地的情况下,试图向监督争取尽早批准建筑图则。因此,监督认为有需要对按《条例》呈交以供批准的拟建楼宇发展项目的图则,就申请人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既定要求,加强规管。监督在2010年10月20日发出通函,把加强规管有关规定一事通知业界。这项安排与监督的一贯做法一致,即以作业备考或通函形式不时向建筑业界发出指引或提供建议,以公布监督如何引用和执行《条例》及其附属规例的规定。

(二)根据监督的要求,提交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证明的规定,适用于2010年10月21日或以后,就任何新的拟建建筑物(包括重建属多人共有的现有楼宇)而呈交的新建筑图则。申请人如未能证明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则就《条例》及其附属规例而言,该拟议发展/重建项目的“地盘”便无法确立,因为有关地盘只可包括申请人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的土地。监督会个别考虑每宗申请和证明。

(三)正如上文所述,申请人就任何新的拟建建筑物而呈交新的建筑图则予监督批准时,必须提供证明,以示申请人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相关地盘。自2010年10月21日以来,监督曾接纳申请人并非拥有拟重建楼宇的全部单位的个案。获接纳为可显示申请人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文件或记录的例子包括买卖合约及由注册业权人签署的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就重建相关楼宇代其行事。

屋宇署辖下的建筑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关于证明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相关地盘土地的个案。为提高透明度,并向业界提供过往案例以作参考,小组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摘要已载于屋宇署网页,供公众参阅。

(四)及(五)截至2011年2月初,屋宇署的小组委员会共审议了121宗与业权事项有关的新建筑图则的申请,当中45宗个案的申请人就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提交的证明,不获监督接纳。在该45宗个案中,有40宗纪录为涉及多人共有的楼宇,而有关申请人并非拥有有关土地的100%权益。屋宇署并没有就这些个案业权的百分率备存分项统计资料。

(六)拥有人应先取得土地的全部业权或拥有实际机会控制有关土地,才可开展重建有关土地。申请人在呈交建筑图则予监督批准时,须提交其拥有或有实际机会控制组成有关地盘的土地的证明,这项规定不会影响个别地盘的发展潜力或发展/重建的步伐。屋宇署亦一直有为欲厘清涉及诠译或符合《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包括涉及地盘的发展潜力)的特别事项的申请人,提供谘询服务。物业市场上的单位或建筑物的售价,要视乎业主和准买家对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当前和预期的市场情况而定。我们不认为物业售价与批准图则时提供业权证明的规定,有任何直接关系。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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