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分区计划大纲图

以下为今日(三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自2007年开始,逐步检讨各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大纲图),并就大纲图内的发展参数作出适当的修订,包括订立建筑物高度和其他发展限制。最近,有团体向本人反映,政府在修订大纲图时,对规划作“政府、机构或社区”用途的土地所订立的建筑物高度限制比住宅及商业用地的限制更严谨。该等团体又投诉,市区范围内作社会福利用途的土地严重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发展局局长曾表示,“在检讨各区土地用途的建筑物高度限制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现有地形、地盘平整水平、现时的土地用途地带...”,当检讨“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有关限制时,政府除考虑该等因素外,会否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社区对社会福利设施的需要;

(二)鉴于有团体向本人反映,政府在检讨大纲图时未有进行公众谘询,在订立“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时亦未有谘询持分者的意见,政府会否回应有关诉求,加强谘询工作,并在修订大纲图前,谘询地区人士的意见;

(三)鉴于有团体向本人反映,近年本港整体人口增加,但供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土地(尤其是在九龙区)不足以应付人口增长所带来的需要,政府于制订大纲图时有何措施纾缓这个问题;政府会否检讨九龙区内“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地积比率及建筑物高度限制,以增加社会福利设施的可建楼面面积;及

(四)鉴于本人得悉,政府产业署审批申请使用空置政府单位的程序繁复,以大角咀铁树街海康大厦3层为例,政府产业署要先以商业形式招租,如没有人承租,才会考虑拨作社会福利用途,这个做法无助解决社会福利用地不敷应用的问题,政府会否全面检讨有关政策?

答复:

主席:

自2007年开始,我们逐步检讨各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回应社会大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殷切期望。就一般原则而言,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制定高度限制时,当局会采纳“城市设计指引”所建议的建筑物高度概念,例如,梯级状的高度概念,即在海旁的建筑物较矮,而建筑物高度由海旁向内陆递增;以及保护山脊线的原则,即采用发展高度轮廓,使从主要和人流汇聚的瞭望点望向的山脊线应维持一个不受建筑物遮挡地带。当局同时亦会考虑地区的地形和特色、区内风环境、较大范围内的建筑群是否和谐协调,以及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发展权的需要。

就第(一)至第(三)部分的问题,我回复如下:

(一)在法定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则上指定“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主要是为反映现有用途,并为提供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预留土地,以配合当地居民及/或该地区、区域,以至全港的需要。此外,“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亦为区内稠密的环境提供重要的歇息空间和视觉调剂。

除上文所述的一般原则外,“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基本上会反映其现有或已规划发展的建筑物高度。当局亦会在考虑高度限制时预留弹性以符合一些设施的标准设计规定,例如学校的标准高度为八层。

如社褔团体有需要重建/扩建其“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上的设施,并需要修订有关地点的高度限制,以应付有关设施的需要,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规条例)第12A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出申请。当局会按实际情况考虑有关申请。如有关团体的重建/扩建计划有充分理据,并获相关政策局/部门支持,规划署亦可根据城规条例第7条,向城规会建议修改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二)在修订各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时,当局会根据城规条例,展示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修订项目,以供公众查阅,为期两个月。法定的展示属于公众谘询程序,旨在邀请有关人士就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提出申述及意见。一般来说,在展示期间,规划署会就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修订项目,向区议会、区内居民及关注团体等持分者作简报。因此,提问中指政府在检讨大纲图时未有进行公众谘询的理解并不正确。现行两个月的法定展示期已足以征询公众意见,又可维持有关规划过程的效率。

在现时的制度下,根据建筑物条例获批的建筑图则,不受其批核日期后所制定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或其修改(例如新增的楼宇高限)限制。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在刊宪前向公众披露有关建筑物高度限制的建议修订,以免发展商/有关团体抢先提交建筑图则,有违订定建筑物高度限制的目的。

(三)我在上述的答复中已提及有关订定“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建筑物高度限制的原则。当局一般不会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就“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设定地积比率限制,以便为规模和性质不一的机构或社区设施保持土地使用的灵活性。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提供基本土地用途指引,确保在规划过程中,政府可预留足够“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以提供合适的公众设施,包括社会福利设施,以满足市民的需要。就《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提供社会福利设施的标准,会由社会福利署(社署)检讨,并在其认为有需要时提出修订建议。

规划署会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时检讨“政府、机构或社区”用途的土地运用,灵活配合政府整体政策,及切合不断转变的社区需要。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和社署亦可要求使用划作“政府、机构或社区”的用地及有关处所。这些设施的确实供应,取决于相关政策的先后缓急及资源的配合。

此外,当遇有大型发展项目,包括市区重建局的重建计划或私人发展项目时,政府亦会有空间要求在这些项目中提供合适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这些大型发展项目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上通常划作“综合发展区”地带。规划署会为这些“综合发展区”用地拟备规划大纲,为制备总纲发展蓝图提供指引。就提供社会福利设施而言,规划署会根据劳福局及/或社署的意见,将有关规定加入规划大纲,当中包括社会福利设施的类别、规模和选址。而香港房屋委员会在规划及设计新屋邨时,亦会按需要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并会谘询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的意见。

(四)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政府物业主要是设计作政府办公室、公共设施或其他政府用途,但由于地点、内部装修、配套设施等考虑,因此即使这些物业出现过剩情况都未必适合用作社会福利用途。事实上,社会福利设施是以人为本,必须迎合用家的需要,所以主要是通过拨地或个别发展项目提供。

根据现行的产业政策,凡有腾空的政府物业,政府产业署(产业署)会设法物色其他政府用户。倘没有合适的政府部门使用,产业署会安排以商业租赁形式在市场公开招租。这政策目的是确保政府物业以最具效率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得以物尽其用。我们是按以上政策处理海康大厦内的政府物业,其中一个政府物业最近经公开招标顺利租出。


2011年3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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