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政府工程采购及使用化学物料事宜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潘佩璆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早前有报道指出,水务署在大埔滘进行的水坝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油漆含有一种会毒害环境的物质环氧树酯,环保团体对此表示关注。关于政府工程采购及使用化学物料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现时有没有规范政府工程承办商使用的物料的成分,以及禁止使用含有危害环境的化学品的物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没有要求各政府部门备存自行采购环保产品的纪录,以便进行监管;

(二) 当局如何确保政府工程所使用的物料不会破坏环境及影响饮用水的水质;

(三) 当局有否强制政府部门在采购工程物料时,必须采取有关的环保采购措施(载于《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三章《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附录III(F)的《订定招标规格的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有否考虑将有关指引纳入正式的采购标准及要求;

(四) 鉴于政府在2007年制订了实施《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的计划(实施计划),以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开始根据实施计划制订政府的环保采购及化学品购买程序,实施计划中各项行动计划的最新实施进度为何;及

(五) 鉴于公约已于2009年新增十氯酮(又称克敌康)等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当局有否计划将该9种污染物纳入实施计划,并相应地修订政府的环保采购及化学品购买程序;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政府有否开始就该9种污染物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提问中所指的“水坝”为水务署在大埔滘收集雨水的进水口设施,水务署对此设施进行的工程包括在进水口设施的混凝土结构上髹上保护层,该保护层物料是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原料当中包括含有环氧树酯成份的聚合物,两种原料及其混合而成的保护层物料,在正确使用时,皆不含毒性。事实上,保护层物料符合英国饮用水监督机构核准用于水务工程物料的标准,经测试确定可安全地使用在与饮用水有接触的设施上,所以绝对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

水务署会监督使用有关物料的过程,包括它们须妥善运送及存放,以及确保承建商正确地混合有关原料。水务署亦作出监察,包括在工地周围仔细视察,确定没有相关物料留下,以及在附近的溪流抽取水样本化验及视察环境,以确保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现答复如下:

(一) 在进行工程时,承建商必须遵守及符合所有生效的香港法例及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管制条例,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此外,根据政府工程的规格,承建商不能使用含有毒性的物料。例如《一般土木工程规格》第22章订明在水务工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水管及其配件,均须使用无毒的物料。

另外,根据《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六章》规定,部门须备存自行采购物料(包括环保产品)的记录,以进行监管。

(二) 当局规定政府部门在审批工程使用的物料时,须慎重考虑物料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以确保不会破坏环境,尤其是与饮用水有接触的物料,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确保饮用水水质不受影响。例如在储水设施包括收集雨水的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物料方面,政府部门须确保所用物料符合英国饮用水监督机构核准用于水务工程物料的标准,并经测试机构测试确定可安全地用于在与饮用水有接触的设施上,方可让承建商使用。

(三) 当局规定政府部门的工程,在订定招标规格及标准时,必须遵从《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第三章《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附录III(F)的《订定招标规格的指引》内有关环保采购的措施,在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下,尽量避免采购用后即弃物品,并考虑采购更环保的物料。承办商须依照有关规格,采购物料。

(四) 《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全球管制,禁止或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制造、使用及排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现时公约所管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正被取替,不容许在本地市场制造、使用或售卖这类化学品,故此政府部门亦不会采购含此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物料或化学品。

为履行公约的义务,特区政府于2006年制订“香港特区实施计划”以开展各项跟进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于2008年实施《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制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内的有毒化学品在香港的进出口、使用及生产活动;完善本地污染物清单及环境监测的工作;落实减排措施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减至低水平;以及筹办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市民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认知等等。

(五) 于2009年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同意增列的9种(包括十氯酮在内)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根据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将须因应情况对其国家“实施计划”进行适当的更新和修订。目前,多个缔约方(包括中国)正就确认公约新增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待中央政府完成确认公约的修正案后,政府会向立法会提出修订有关法例,管制该些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使用。此外,政府已手开展准备工作将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纳入本港的“实施计划”。例如,环保署已逐步将新增污染物纳入常规环境监察工作,在2010年所进行的海水有毒物质监测计划,已涵盖了6项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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