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部分美孚新邨第八期居民对他们附近一个住宅发展项目的关注,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证实该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以及地契的准许用途。政府并无理据干预该合法的私人发展项目。
发言人说:“该住宅发展项目(发展项目)位于新九龙海傍地段第25号馀段及第25号B段(该用地)。根据地契条款,该用地可用作非工业用途,包括住宅用途。自一九八五年起,该用地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在《荔枝角分区计划大纲图》上被划为“住宅(甲类)”地带。建筑事务监督(监督)已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批准有关发展项目的建筑图则及地基工程的展开。”
根据最新获批的建筑图则,该用地将会兴建一幢20层高的单幢式楼宇,其高度将与毗邻美孚新邨第八期楼宇的高度相若。
发言人补充说:“有建议指政府应与该用地的拥有人进行非原址换地,以停止有关发展项目。我们必须强调,行政会议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包括有充分政策理据和涉及整体公众利益时,例如按本港的文物保育政策保护和保存一幢历史建筑,才考虑非原址换地。”
“在这个案中,有关发展项目符合规划和建筑方面的法例,而地契亦准许将有关地段用作住宅用途。现时并无促使政府对私人业权作出干预的政策考虑或特殊情况,而政府并没有充分的理据,单就部分地区人士的反对,便向有关拥有人提出任何非原址换地的建议以停止有关发展项目。”
立法会及深水埗区议会曾就居民对有关发展项目的关注作出讨论。其中,立法会议员已就有关议题在二○○四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二○一○年为两次)与当局举行多次个案会议。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间,政府的代表亦多次出席深水埗区议会就有关议题成立的工作小组的会议,并与美孚新邨第八期居民会面。透过深入的讨论,有关部门已解释事件情况并澄清当中一些误解。例如,就有关发展项目使用了美孚新邨第八期地段的所谓“剩馀地积比率”的说法,当局已作出解释,指由于发展项目的地段是有其本身发展参数的独立地段,故有关问题并不存在。
发言人说:“我们充分理解公众近年对优质的生活环境有愈来愈强的期望,而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包括更新政策和检讨多个政府计划,以正面回应这些诉求。然而,我们绝对不能放弃对私有产权的尊重以及对法治的维护。”
有关发展项目的背景资料载于附录。
完
2011年4月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8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