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四题:养和医院扩建计划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于2008年1月修订《黄泥涌分区计划大纲图》(下称「大纲图」),建议于养和医院的用地订立建筑物高度限制,养和医院就此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2010年9月1日,院方向城规会提交和解建议,而城规会于同月3日接纳和解建议,其辖下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于同月10日同意对大纲图作出修订;相关的司法复核程序于同月27日终止;同月30日,城规会就修订后的大纲草图谘询公众。据悉,随着上述修订及养和医院的相关扩建计划完成,跑马地区的私营医院病床数目将会大幅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城规会是在接纳养和医院提出的和解建议后,才建议修订大纲图并就此作出谘询,当局有否评估,因城规会「先协议,后谘询」,会否令其后进行的公众谘询失去实质意义;过往城规会曾否进行类似上述「先协议,后谘询」的修订及谘询程序;若有,详情为何;当局有否评估,若进行谘询后最后通过的修订与和解建议的内容不符,城规会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为何;

(二) 鉴于本人得悉,规划署作为城规会的执行机构,是根据城规会的授权,代表城规会处理上述司法复核的和解事宜,同时规划署本身的工作是综合各政策局和部门就养和医院提出的修订发展建议提出的意见,并向城规会提供客观及专业的意见,当局有否评估,这会否令规划署出现角色冲突,以致未能独立地提出专业意见;及

(三) 在处理养和医院扩建计划的规划过程中,当局有否评估有关计划对港岛区甚至全港私营医院病床供应规划的影响;若有,当局的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是按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成立的委员会,独立行使条例赋予的职能。

议员问及城规会的决定,我不适宜代表城规会作出解释。但由于相关个案有在城规会的公开文件纪录,就议员提问的三个部分,我按城规会的公开文件作出以下的答复:

(一) 正如城规会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文件编号20/10所指,根据养和医院与城规会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规划署须为2010年9月10日举行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拟备文件,并根据条例第7条建议对《黄泥涌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H7/14》(下称「新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作出修订。规划署已提交有关文件,而小组委员会于2010年9月10日同意修订有关大纲图后,养和医院已根据协议撤回其司法复核申请。

如上述,城规会已按和解协议修订有关大纲图,并按照条例规定将有关修订刊宪,以谘询公众,及按条例规定处理就有关新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提出的申述及意见。这些修订、谘询和处理公众申述及意见的工作都是城规会按「条例」进行的,发展局不宜作出评论。

据我所知,城规会并没有相似和解协议的先例。

(二) 根据城规会秘书提供的资料,在进行是次和解时,城规会秘书是拥有城规会的授权,代表城规会处理司法复核的和解事宜,其中包括就和解建议及条款提出意见及就有关事宜寻求相关的专业和法律意见供城规会考虑。另一方面,在处理养和医院的发展建议,对分区计划大纲草图作出修订时,规划署的工作是综合各有关政策局及部门提出的意见,作出规划分析,并向城规会提供有关规划的专业意见,规划署亦确认有关建议可以接受。

不过,有关的和解协议及大纲图修定均由城规会考虑及决定,城规会秘书及规划署主要分别就有关程序/法律事宜及规划事宜提供客观、专业及独立意见,两者并不构成角色冲突。

(三) 城规会在考虑养和医院扩建计划时,已参考了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及卫生署的意见。食物及卫生局表示支持养和医院的重建,卫生署亦不反对有关重建。

政府的政策是推动私家医院发展,希望藉此增加本港医疗系统的整体服务量及进一步提升本港的医疗服务质素,以应付不断增加的服务需求。私家医院发展亦有助改善本港公私营医院服务失衡的情况,令本港医疗系统长远可持续发展。在有关发展计划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及法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支持现有的私家医院透过扩建和重建以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新私家医院的发展计划。

一般而言,私家医院除了所属地区的居民外,亦会提供服务予其他地区的居民。私家医院透过扩建或重建计划而提供的新服务和提升的设施,除了当区居民外,各区的居民均可受惠。就养和医院的扩建计划,食卫局及卫生署认为该计划可提升医院服务,增加病床数目和服务量,让市民受惠。在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及法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当局支持该院进行重建。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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