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长洲黄维则堂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詹培忠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前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制定《集体官契(长洲)条例》,终止政府批给长洲黄维则堂的集体官契,以解决黄维则堂与分租契承租人的纠纷。根据该条例,黄维则堂有权为集体官契终止,以及为土地在条例第9(2)条所指的分租契年期届满后当作已交还政府而申索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是否已向黄维则堂作出赔偿;若是,受影响的土地面积有多少、政府付出的赔偿金额为何,以及平均每平方米赔偿多少钱;及

(二)政府在收地的过程中有否采取法律程序?

答复:

主席:

早在一九○五年,长洲黄维则堂透过集体官契,首次获批长洲土地。其后,该堂又依据新批契约,获批长洲其他土地,就此,黄维则堂在一段时期成为长洲九成私人土地的注册业权人。黄维则堂采用简单的分契方式,把名下大部分长洲土地分割租出;分契每5年可根据同样条款续期一次,直至集体官契期满为止。

在一九八○年代至一九九○年代初,黄维则堂与分租契承租人就土地业权、分租契续期、缴付地税,以及重新发展土地的事宜引起纠纷。虽然一部分分租契承租人与黄维则堂曾于一九九○年对簿公堂,并及后达成和解,但却无助解决上述的纠纷。其后于一九九四年,由于大部分于该年届满的分租契因上述纠纷而未获续期,导致业权出现不明确的情况,长洲的物业交易因此处于冻结状态。政府虽然屡次尝试调停双方的分歧,希望可以达成协议,最终没有结果。鉴于上述纠纷已妨碍政府在长洲妥善执行土地行政工作,政府便在一九九五年提出《黄维则堂(分租契续期及延展)条例草案》,希望藉此理顺上述分租契续期、缴付地税以及土地重新发展的事宜,从而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在草案恢复二读时遭否决。

与此同时,有前立法局议员提出了一项议员私人条例草案,终止政府批给黄维则堂的集体官契,并且把该集体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别当作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该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五年七月获前立法局通过,成为《集体官契(长洲)条例》(第488章)(该条例),并在一九九五年九月生效。根据该条例第10条,黄维则堂有权申索补偿,而黄维则堂须于条例生效起计12个月内,向土地审裁处呈交申索,以便厘定所须付予该堂的补偿款额。

该条例生效后,黄维则堂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据该条例第10条向土地审裁处呈交申索。二○○四年五月,土地审裁处于地政总署与黄维则堂就补偿款额达成协议后颁布协议裁决 ,厘定最终补偿款额。自此,与黄维则堂及该条例有关的问题已获得解决,而黄维则堂与分租契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亦不复存在,现时政府在长洲的土地行政工作亦获顺利执行。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答复如下:

(一)如前所述,黄维则堂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根据该条例第10条向土地审裁处呈交申索。地政总署最终于二○○四年五月与黄维则堂达成庭外协议,而土地审裁处亦因而颁布协议裁决,厘定最终补偿款额为2千万元。有关的补偿已于二○○四年六月向黄维则堂发放。该协议裁决并无提出土地面积是考虑补偿款额的因素之一。

(二)正如我在主体答复中提及,议员私人条例草案终止政府批给黄维则堂的集体官契,并且把该集体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别当作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条例草案获前立法局通过成为法例及法例生效后,上述安排已自动生效,当中并不涉及任何政府收地程序。与该条例相关的法律程序,便是我在主体答案及答案第(一)部分提及的申索补偿程序,而该程序已在二○○四年结束。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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