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自马头围道发生塌楼事故后,楼宇安全便一直备受公众关注。近期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黄大仙及观塘区内有不少旧唐楼单位被人改装作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出售或出租,对楼宇安全及管理构成严重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在去年十二月一日回复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未有为分间楼宇单位的工程作分类统计,现时有否备存有关资料;若否,原因为何;当局是否掌握全港十八区各区的合法和非法改装的分间楼宇单位的数目;如否,当局可否尽快进行有关普查,以掌握本港楼宇“㓥房”的实况;
(二)过去三年,屋宇署收到多少宗涉及分间楼宇单位的投诉,当中有多少宗经调查后被确定为违反《建筑物条例》;而就分间楼宇单位所产生的楼宇问题,屋宇署现时有否定期巡查及采取跟进行动以作打击;如有,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当局在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辖下的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上表示,当局正全面检讨本港的楼宇安全政策,并考虑是否要对分间楼宇单位作出进一步规管,现时检讨的进展为何,何时会得出检讨结果,并就立法全面规管“㓥房”问题作出明确的交代?
答复:
主席:
正如我于去年十二月一日的书面回复中指出,“分间楼宇单位”,即俗称“㓥房”,一般是指一个住用单位被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单位,有关的工程通常涉及拆卸原先的非结构性间隔墙、建造新的非结构性间隔墙、装置新的厕所、为新设的厕所改动或加设内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统、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设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㓥房”近来亦在商住两用的楼宇和多层工业大厦出现,情况令人关注。
我们目前对这类“分间楼宇单位”的法律规管,并不完全明确。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3)及41(3A)条,某些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的建筑工程及排水工程,无须事先向建筑事务监督申请和经其批准便可在现有建筑物进行。例如,在楼宇内建造非结构性间隔墙,便属此类豁免审批工程。不过,有关加建的间隔墙仍须符合建筑物规例所订定的建筑标准,包括不得令楼宇负荷过重及影响走火通道。
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实施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对“㓥房”的规管有所改善。新制度把一项“㓥房”常见的工程,即楼宇单位内部进行的排水工程,指定为小型工程。虽然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为业主提供一个无须事先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简化程序,但业主必须聘用合适的专业人士根据指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有关工程,以确保安全和质量,并向屋宇署提交相关工程的资料。
为了更全面规管“㓥房”工程,我们已在去年十月公布的一篮子加强本港楼宇安全的措施中,建议除了已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室内排水工程外,把一般“㓥房”会涉及的其他多种工程,进一步加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内,主要的项目包括竖设或改动位于建筑物内的非承重墙、加设或改动建筑物内的地台、开凿通往走火通道的洞口等。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目前没有特别为“㓥房”的工程申请个案作分类统计,所以也无法提供全港各区的合法和非法改装的“㓥房”单位的资料。事实上,现时《建筑物条例》并没有就“㓥房”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种类工程作特别分类或规管。不过,正如我之前解释,随着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实施,关于“㓥房”常见的室内排水工程,已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而进行有关工程的承建商须向屋宇署递交相关工程资料。截至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有关室内排水工程的提交个案为251宗。但并非所有室内排水工程的个案都涉及分间楼宇单位。虽然屋宇署现正安排就全港私人楼宇外部的所有僭建物进行清点行动,但这项行动难于验证室内“㓥房”的情况,因此亦未能为我们提供全面关于“㓥房”的资料。
不过,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屋宇署推出了一系列多管齐下的新措施,透过不同方法加强本港的楼宇安全,当中包括特别针对“㓥房”问题的执法行动。除积极处理市民就这类个案的举报及投诉外,屋宇署会展开特别行动,每年对150幢目标楼宇进行巡查,以处理有关“㓥房”工程可能涉及的违规之处。预计在每年的特别行动中,屋宇署会巡查1,300多个分间单位。在累积巡查的个案后,屋宇署将建立资料库,以更全面掌握全港各区“㓥房”问题的情况,方便署方计划相应的巡查和执法行动。
(二)由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这三年多期间,屋宇署一共接获约4,400宗有关“㓥房”的投诉。同期,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向违规的“㓥房”个案共发出了73份清拆令,当中大部分个案涉及违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规定,亦有少部分涉及渗水及楼宇结构荷载等问题。
正如我在第一部分的答复中表示,随着推行新的加强本港楼宇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屋宇署将会展开针对“㓥房”的特别执法行动,每年对150幢目标楼宇进行巡查,以处理有关“㓥房”工程可能涉及的违规之处及安全问题。
(三)当局在去年七月提及的楼宇安全政策检讨已大致完成,并在行政长官去年十月的施政报告中公布,发展局其后向立法会发出了参考资料摘要,并在今年一月就有关事宜谘询发展事务委员会辖下的楼宇安全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获得出席委员普遍的支持。我们亦于今年五月,就建议重组屋宇署以落实执行这些措施,谘询该小组委员会,并且亦获得出席委员支持,我们稍后将把有关首长级人员编制的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人事编制委员会考虑。在检讨中针对有关“㓥房”的规管,如上文所提及,我们建议进一步把“㓥房”涉及的其他工程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内,屋宇署现正就建议的详细技术细节谘询业界,在敲定有关细节后,我们将尽快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N)。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