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有评论认为,过往政府虽有明确指令拆除屋宇僭建物的法例及相关制度,但多年来执法不严,导致僭建泛滥,积重难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估计以屋宇署的现有资源,该署需要多少时间,才可切实妥善处理违例僭建的问题;除屋宇署现有纪录的违例僭建个案外,有否估计现时涉嫌违例僭建的构筑物的数字;
(二) 有否研究,以往申请更改建筑物结构的程序及手续,即使简单如申请改动晾衣架及冷气机架的位置,是否也相当繁复,以及处理时间是否过于冗长,令该等程序非常扰民,以致市民因厌烦官僚程序而情愿非法僭建;如果研究的结果为是,有何方法在小型工程政策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以及缩短处理申请及上诉的时间;如否,可否立刻进行研究;及
(三) 有否考虑仿效多年前寮屋管制组(即俗称“寮仔部”)处理违例建筑物的办法,以某指定日期作分界,豁免拆除在该日期前已存在的僭建物,但有关楼宇业主须聘请合资格人士审定该等僭建物合乎安全标准,并向政府缴付额外地价或地租,而在指定日期后新建的僭建物则必须强制清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可否尽快考虑;以及,有否全面处理或“理顺”楼宇僭建物严重泛滥的方案?
答复:
主席:
我感谢谢伟俊议员今日提出的口头质询,让我可以再次解释政府为确保楼宇安全而必须采取的执法政策。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赋予的权力,负责监管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建筑工程。除了根据《建筑物条例》或其他法例获得豁免的建筑工程或自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下指定为小型工程的建筑工程外,有关人士在展开建筑工程前,必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图则及同意展开工程,否则均属违例建筑工程或违例建筑物(亦即僭建物)。至于在私人楼宇内进行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的工程,则属于豁免审批工程。不过,这类工程如果违反了任何建筑物规例,亦属僭建物。就第一点,法例的重点是“涉及”或“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do not involve the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是清晰明确的。至于第二点,意思是即使该工程不涉及建筑物的结构,是豁免审批工程,但若工程令楼宇违反规例指明的建筑设计,例如消防规格、荷载、天然照明及通风等,亦属违规。至于属豁免审批的工程是无须建筑事务监督核准其豁免性质的。
楼宇安全是本会高度关注的课题,自去年一月马头围道塌楼事件发生后,我先后出席三次有关楼宇安全的立法会辩论和回答共十六条口头和书面质询。这些政府回应中,充份说明我们对楼宇安全的重视,并列举屋宇署多年执法的成效。根据在2001年订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屋宇署已按缓急先后有秩序地处理僭建物问题,优先取缔那些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有迫切危险的僭建物、新建的僭建物,以及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僭建物。
屋宇署数百前线同事按着清晰的执法政策和指引处理僭建物。针对较严重及属于须优先取缔的个案,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饬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如果业主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命令,除了僭建物出现明显危险须由政府承建商进行清拆外,该署一般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向业主提出检控,借此促使有关业主自行清拆。这做法在过往也颇有成效,但检控程序无可避免需时颇长。
对并不属于须优先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一般会按情况发出劝谕信或警告通知,要求业主自行清拆。假如业主在限期届满时仍未拆除警告通知所说明的僭建物,屋宇署便会把有关警告通知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俗称“钉契”。若只发出劝谕信,则一般不会作进一步的跟进。
在过往十年,屋宇署对僭建物进行持续的执法行动,已成功拆除超过40万个僭建物,以往挂在建筑物外的大量铁笼、伸建物亦大致消失,令行人走在街道上少一份威胁。因此我难以认同问题中所指,政府执法不严,导致僭建泛滥、积重难返的评论。
鉴于这个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行动到今年三月完结,而议员和公众对楼宇安全仍然高度关注,特别是地区议员多年来表达当局须进一步取缔无迫切危险僭建物的诉求,发展局和屋宇署去年全面检讨加强楼宇安全的策略,从立法、执法、对业主的支援及协助、以及公众教育这四个主要范畴着手,进一步提升本港楼宇安全水平。立法方面,除了在2010年年底起全面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我们亦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有关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的法案。执法方面,则认为应扩大需优先取缔的僭建物的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协助业主自行修葺楼宇及更正违例事项。此外,亦会推行大型宣传及公众教育运动,鼓励公众参与监察楼宇安全,提倡楼宇安全文化。这个四管齐下的策略自去年十月由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公布后,获得立法会、区议会和社会广泛支持。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虽然目前本港现存僭建物的数目,已大幅减少超过四十万个,但考虑到僭建问题的广泛性及复杂性,单靠屋宇署有限的资源发出清拆令,检控业主或由署方代为清拆僭建物,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问题的。但屋宇署这支专业团队,定会努力不懈地按着法例和政策处理僭建问题,而发展局亦会给予所需的支持。
为更全面掌握目前僭建物的数目及整体状况,屋宇署已委聘多间顾问公司于未来一年点算全港约41 000幢私人楼宇的外部僭建物,以建立完备的资料库,记录私人楼宇外部僭建物的类型和数目,以供署方对僭建物的执法先后次序及大型行动作出适当安排。整个计划的估计开支约为2,700万元。
上述的大型点算工作将有助我们更好掌握需处理的僭建物数量,和相应的执法策略。但我希望议员明白,保障楼宇安全的工作是需要持续进行的。因此,当局在本财政年度给予屋宇署的新增资源,包括177个常设公务员编制职位,有别于过去十年以有时限的非公务员合约人手为主的安排。
(二)问题第二部分指出了过往《建筑物条例》下一个极需改善的地方,就是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规模和复杂程度,均受同一套建筑监管制度所规管。在展开工程前,由认可人士制备的建筑图则,必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而工程也须获监督同意才可展开。这个制度并没有将建造新楼宇的工程,与在现存建筑物进行性质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作区分。因此,很多小型工程均在不符合法例的情况下进行,因而成为僭建物。虽然如谢议员所说的“因厌烦官僚程序而情愿非法僭建”并非社会应认同或鼓励的行为,但当局同意应该作出更利民的安排。
经过多年酝酿,立法会超过三年的审议和屋宇署长达十二个月的筹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已于去年年底全面实施。制度简化有关的程序,为业主提供一个合法、简单、安全及方便的途径进行合共118个小型工程项目。业主要进行这些小型工程无须再聘请认可人士提交图则和获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图则和同意动工。透过简化规定进行小型工程,业主可聘请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由于无需再等候建筑事务监督按法定程序审批,进行工程的时间将可大幅节省多达三个月,涉及的成本亦会相应减少。
为顾及市民的日常起居需要,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亦设立了“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让业主在进行安全检查及核证后,保留及继续使用在引进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前,在没有获得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及同意下进行的三类家居小型构筑物,即冷气机支架、晾衣架和小型檐篷。除非安全状况有变,否则屋宇署将不会对那些经检核但仍属于违例的家居小型构筑物采取执法行动。我们亦建议为现存违例招牌引进一项类似的检核计划。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推出至今接近半年,公众的反应良好,截至五月底,已有7 800名小型工程承建商成功注册,屋宇署并已接获近7 000份各类就进行小型工程而呈交的文件。我们会密切监察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实施进度,亦会继续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工作,鼓励业主采用此制度进行小型工程。
(三)在处理僭建物这问题上,当局会实事求是,按照缓急轻重、分类处理。过去十年优先取缔有迫切危险和对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僭建物,到今年四月把需要取缔范围扩大至违例存在但无迫切危险的指定僭建物类别,都是本着同一套理念制定的。当局就僭建物所采取的任何政策,均恪守两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必须以楼宇安全为先,亦不会违背《建筑物条例》的立法精神。
问题第三部分建议于某指定日期前存在的僭建物,可在审定符合安全标准,并向政府缴付“额外地价或地租”后豁免拆除。事实上,社会近日亦有类似的论调。我需要再次在此重申,任何经由不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或所建成的构筑物,均属违法,并不可能因任何行政措施而变成合法。建筑事务监督亦只能根据《建筑物条例》考虑与楼宇安全有关的事宜,因此缴付地价而可获豁免于《建筑物条例》管制的建议既不可行,亦不合理。如果有财政能力的业主可以付款保留他们物业的僭建物,对没有财政能力的业主是否公平呢?对过去十年已按政策被取缔的违例建筑物业主或那些收到劝谕信后自行清拆僭建物的业主又是否公平呢?
依照务实处理的方针,我们已修订法例把一些不会对楼宇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现存小型违例构筑物,即冷气机支架、晾衣架、小型檐篷和建议中的违例招牌,纳入检核计划。由于并非每一种违例建造的僭建物都可以单靠事后检核来确保安全,要将上述检核制度伸延至其他更复杂、安全风险也相对较高的现存僭建物相信会有一定的难度。
事实上,即使在扩大清拆僭建物的范围后,屋宇署亦只是取缔楼宇外部的僭建物。署方亦已为按序处理这些僭建物制定内部指引。由于新增需要取缔的僭建物不属有迫切危险,亦不会对公众造成严重滋扰,我们会给予业主足够时间安排清拆工程,屋宇署亦会透过重组部门后的“屋宇统筹主任”为业主提供一站式支援等等。我认为采取这些配套措施比任何“特赦”、“理顺”或“豁免清拆”更符合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亦能更有效处理香港僭建物的问题。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