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女厕设施

以下为今日(六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公众场所女厕经常大排长龙,一直为人诟病。近日,有报道指当局打算修改《建筑物条例》(123章),强制发展商将男女厕格比例由1:1.25增加至1:1.5。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往三年接获多少宗投诉,指商场、戏院和公众娱乐场所等的女性厕格不敷应用;

(二)何时会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修订《建筑物条例》,增加女性厕格?传媒提及,拟修订的男女厕格比例将定于1:1.5,这是否属实?有何理据支持这比例能解决女性厕格不足的问题;及

(三)在修订条例时,会否参考外国经验,设立一些男女均可使用的厕所?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过往三年,屋宇署并没有接获针对商场、戏院和公众娱乐场所等的女性厕格不敷应用而提出的投诉。然而,当局有留意公众人士和妇女团体就这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公共传媒在这方面的报道和反映。

(二)按《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规例》)的规定,在私人楼宇内提供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是以有关处所的预计男性和女性使用人数作为设计基准。就公众娱乐场所及电影院而言,现行《规例》规定以1:1的比例估算有关处所的男性及女性的人数,用以设计有关处所内提供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因应公众的关注,屋宇署于二○○五年五月发出《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业备考》(《作业备考》),就新发展私人楼宇的商场、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建议修订用作估算处所内男性和女性人数的比例由法定的1:1提高至1:1.25,从而提高女厕设施数目的标准。

目前,屋宇署正进一步检讨有关设计基准,并因应不同持份者的意见,以及参考了不同国家男性和女性卫生设备的标准,打算在上述1:1.25的比例的基础上,再度提高商场、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内女厕设施的比例,为女性市民提供更大的方便。

屋宇署正准备修订现行《规例》。拟议修订方案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提高私人商场、电影院和公众娱乐场所内女厕设施的数目外,亦包括全面修订及优化现行楼宇的渠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卫生设备的标准,例如就一些现行《规例》未有涵盖的楼宇用途订定卫生设备的标准、把一些现行规范性规定改进为以效能为准的规管要求,以及全面检讨现行楼宇的渠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卫生设备的设计、物料和技术标准等,以配合现今社会和建筑设计及技术发展。

就商场、电影院及公众娱乐场所内女性卫生设施拟议修订规例的方案,屋宇署是根据顾问研究和顾问实地调查女性使用卫生设施的情况,包括场所内卫生设施的供应、使用量、等候及使用时间,和满意度的调查,经过详细分析,才建议提高有关处所女厕设施的标准。

鉴于不同公众场所内所预期容纳的男性及女性人数、男性和女性就卫生设施的使用量、使用时间、对卫生设施的供应和轮候时间的接受程度均不尽相同,所以须为男性和女性分别制订切合两者不同需要的卫生设施的标准,并拟订累进式的要求以计算在不同处所内有不同预期的男性和女性人数时所需的男性及女性卫生设施的数目。故此,在不同大小和不同类型的公众场所,拟议的男性和女性卫生设施的数量和比例,会有超越1:1.5或等于1:1.5的比率,亦可能出现少于1:1.5的情况。然而,最终建议将尽量顾及女性使用卫生设施的需要,包括使用量、等候及使用时间,和满意度等因素。

我们会在拟订详细的具体建议后,谘询立法会的发展事务委员会,并期望于2011/12立法年度内将有关修订《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三)屋宇署曾委任顾问进行研究,并参考了不同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男性和女性卫生设施的标准。就引进一些男女均可使用的厕所的构思,顾问研究报告特别指出,在推行该做法前,必须作更深入及详细的研究和探讨各重要因素的影响,包括厕所的卫生及保养、物业管理及文化差异等。故此,这个构思在现阶段不会被纳入拟议的修订《规例》之内。


2011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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