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谈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十三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发展局局长:各位传媒好。今早我们与乡议局开会,集中讨论新界村屋僭建物的问题,首先在这里澄清,今早的会议并非甚么「理顺小组」,这是我与乡议局的定期会议,称为「规划地政政策联络委员会」,如果大家记得,我在五月十八日的立法会答问已提到,自我上任发展局局长便没有再用「理顺小组」去处理这问题,因为知道问题相当复杂,亦很敏感,所以由我自己亲自主理,过去亦是在我刚才提到的「规划地政政策联络委员会」内讨论。但当然在会议与会议之间,我的同事即副秘书长的层次与乡议局的成员有一些非正式的接触,大家一起探讨,但每一次均是交回政策联络委员会上讨论。今早便是这样一个会议,是今年内第二次,我们在一月份已举行过这会议。

今早我们方面出席的同事如往常一样,乡议局方面则扩大了,我也数不清有多少人,坐了两、三排,应该有三十多个各乡的代表出席,这是好事,表示乡议局方面很关心。能亲自听到我的解说,对往后的工作亦非常有利。今早的会议进行了少于两小时,约一小时四十分钟,气氛相当良好,我的感觉是较我想像中好,因为今日报章报导指甚么「火并」、与我「火并」,但其实不是,整个气氛相当良好、务实。我花了不少时间谈背景及最近发生的事,以至我在立法会及对公众的一些言论,以及我们现时的构想,怎样可以更加务实地处理这事。

我们基本上有四个大原则。我很高兴留意到刚才刘皇发主席欢迎及认同在处理这事上的四大原则。由于涉及建筑物,第一个原则当然是建筑及公众安全,所以往时如果我们看到新界村屋有即时危险,我们都会执法,这不存在可以妥协,亦不需要在今日再讨论,因凡有即时危险,屋宇署必会执法,这是第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依法办事,过去两星期,我也讲过很多法律精神,依法办事是香港很重视的核心价值,所以找到任何方案均须符合法例与法则。第三方面是要务实处理,因为新界村屋僭建物的量非常多,其实市区亦一样,所以我们会采取分类规管的做法。第四是按序处理,这亦是很现实的问题,在同一时间我们是没有可能处理如此大量的僭建物,所以,有秩序地处理新界村屋僭建物与在市区执法的策略是如出一辙的。

我在此强调,我们的方案完全不涉及特赦,没有特赦,不存在特赦的考虑或安排,亦不存在用收费来代替执法。

最近坊间就罚款、收费有些混乱。我听到两个说法。有些评论或人士的说法是用收费或罚款去替代执法,只要付款,僭建物便可保留,这是一种说法;另一种说法,特别是我以前的同僚的讲法,是既执法又罚款,指发了清拆令,如未符合,便开始计钱,要罚款至拆掉为止,这当然较单是检控成功的法庭罚款来得严厉,但要这样做要考虑改变法例。对于这两个说法,第一个说法我完全不会接受,不存在可以用罚款或钱来解决或保留一个僭建物,这并非法律精神。对于第二个罚款的说法,我是持开放态度,但当然这要由社会讨论和酝酿,最终要在立法会经过修订法律才能做到。

我们今早就这四个原则,所谓分类规管,我们初步有一些构想,就是参考巿区的做法,参考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有豁免项目和可经过检核的制度。其中一类就是考虑到村屋的业主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上,也需要一些环保和适意的设施,所以我们对于现存于村屋里一些很小型,属于环保和适意的设施,例如在天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在门口有小型簷篷,或在露台上有防盗铁栏,这些我们会归纳为环保和适意的生活设施,可以获得保留。往后新建的村屋,亦可有这些设施来一并给居民使用。

另一类是要即时执法,换句话说,我们会采取取缔行动,这些均是在新界村屋里严重违规的情况,例如多建了一层、两层,甚至三层,坊间大家见到的四层、五层、六层的丁屋;以及规模特大,远远超过七百呎;或完全是非法建造,即根本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而兴建的构筑物,这些我们会即时执法。我很高兴,乡议局就一九七二年后批出的丁屋,有三万六千间,我今日第一次听到乡议局同意我执法。换句话说,我们会在按序处理下,要求这些四层、五层或六层的丁屋,多建出来的要清拆。但刚才你们也听到刘皇发先生说,有一点他们是不同意的,或者往后需要寻求司法解决的,就是集体官契,或者我们称为旧批地。这些集体官契,当时官契上没有限制建筑物高度和面积,乡议局认为既然当时没有限制,即一九零几年时没有,便永远也没有,一直也没有。这点我们是不同意的,但依法办事的精神包括就政府和民间不同意的立场就可以寻求法律上的澄清。但在法律上未澄清前,我们的执法立场是坚定的,仍然是需要执法。多谢大家。

记者:玻璃屋如何处理?

发展局局长:你们不要时常用「玻璃屋」这个形容词,没有一种东西叫「玻璃屋」。对我们来说,所谓第四层就是在整个第三层上围封了,成为多了一层,这一层一般也会有砖、石屎或纲筋,不过它再装上了玻璃。所以对我们来说,建筑物料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围封式,增加了的楼层。我刚才说了,如果属于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是需要执法。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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