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急切质询二题:分间楼宇单位的楼宇消防安全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本月十五日,土瓜湾马头围道一幢唐楼发生三级火灾,造成重大伤亡。不少劫后馀生的居民均表示逃生困难,有人更需爬水管逃生,险象环生。肇事唐楼楼龄逾五十年,属无业主立案法团、无管理、无维修的“三无旧楼”,楼梯堆满杂物,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情况普遍,既阻碍逃生通道,亦令旧楼人流远超当初设计,严重妨碍楼宇走火安全。而全港有不少旧楼情况与肇事大厦相若,一旦发生火警,住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发展局局长本年六月一日在本会会议上回复质询时指出,屋宇署曾根据《建筑物条例》向违规的“㓥房”个案发出73张清拆令,当中大部分个案涉及违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规定,上述清拆令是否包括今次肇事大厦;当局是否会即时派人巡查所有收到清拆令的大厦的走火通道情况,确保类似惨剧不会重演;及

(二)是否会即时全面巡查全港其他旧楼,加强《消防条例》和《建筑物条例》的执法,并对出现严重管理和安全问题的大厦考虑强制介入,以确保大厦走火通道的畅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由于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刚才梁美芬议员的提问都是涉及因马头围道大火而引起有关“㓥房”的关注,我会尽量不重复回答的内容,让各位议员可以有更多时间提出跟进质询。但相对于梁议员的提问,李议员这条问题,正好点出了“㓥房”问题的复杂性,既涉及楼宇结构和消防设备,也关乎楼宇管理和住客对楼宇安全的认知及重视。具体来说,就算一幢楼宇的“㓥房”工程符合消防及建筑物安全规定,假若楼宇缺乏适当管理、居民没有安全意识,把杂物堆满走火通道,把防烟门长期打开,或把逃生门上锁,李议员问题中的险象仍可能会继续发生。

政府多个部门一直以来都很重视改善旧楼安全,屋宇署正逐步把“㓥房”涉及的工程,纳入适当的法定监管。在巡查方面,消防处及屋宇署均一直有系统地巡查本港的旧楼,包括当中的走火通道。

就楼宇管理方面,现时不少位于旧区且楼龄高的单幢式楼宇,业主多数是长者,或者是基层市民,经济和组织能力有限,也有部分业主不愿意付钱进行管理维修,加上这类楼宇很多都有业权不清的情况,又有一部分业主把单位出租,透过代理收租,平日难以联络,所以很难组成业主立案法团。二○一○年四月,民政事务总署联同香港房屋协会和四个物业管理专业团体,推行了一项试验计划,以群组形式为约1 000个旧楼单位,主要是“三无大厦”的业主免费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意见及跟进服务,致力改善旧楼的管理。计划普遍受到业主欢迎。在汲取试验计划的宝贵经验后,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一年进一步加强对旧楼业主的支援,目标大厦增加至每年约400幢,即8 000个单位,并把计划命名为“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为破旧失修的私人大厦的业主和法团,提供一站式的专业顾问服务。

我们的目标,是透过上述不同部门的通力合作,多管齐下,从法例、巡查、楼宇管理以至教育等各方面,同心合力改善本港旧楼的安全。

李议员问题中提及有关土瓜湾马头围道一幢唐楼在本月十五日发生三级火灾,造成重大伤亡。由于当局仍正在调查,因此未能确定做成重大伤亡的原因,是否与“㓥房”的工程影响了走火通道有关。但无论如何,改善本港旧楼,尤其是“㓥房”的安全,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必须重视的课题。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综合回复如下:

在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期间,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向有违例建筑工程的“㓥房”个案共发出了73份清拆令,当中过半数个案涉及违反走火通道安全的规定,亦有小部分涉及渗水及楼宇结构荷载等问题。截至二○一一年四月底,其中36份清拆令已获遵从,其馀的37份尚待业主遵从。屋宇署会即时派员巡查这些尚待遵从而又涉及走火通道清拆令的楼宇,并会考虑向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人士提出检控。

上述73份清拆令中,并没有问题中提及位于土瓜湾马头围道的唐楼在内。

在巡查和执法方面,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商住楼宇和住宅楼宇的防火设施及有关建造,受《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规管。消防处和屋宇署一直有按计划逐步巡查全港目标楼宇。在巡查时,若发现走火通道受阻塞或因结构问题导致潜在火警危险,或消防装置及设备出现问题,部门会作出跟进。

为了更有效及更全面减低旧式楼宇的火警风险,消防处在二○○八年年底开始推行“四管齐下”的行动,详情已在我回复第一条问题中交代。

此外,屋宇署在本年四月一日起展开了针对“㓥房”的特别行动中,会查察怀疑“㓥房”单位的改建工程是否符合建筑物规例下的消防安全规划、设计和建造要求,特别是对走火通道的影响,并会对违规之处采取执法行动。署方预计在每年的特别行动中,会巡查1 300多个分间单位。如在巡查时发现与消防装置及设备有关的问题,亦会转交消防处跟进。特别行动的目标楼宇名单是按针对性的准则制定,如大厦出现多项怀疑因“㓥房”而影响楼宇安全的征状,便会优先被纳入为目标楼宇。在制订名单时,屋宇署亦会参考过往署方接获的投诉个案。

不过,我必须再次强调,巡查只是处理楼宇安全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法。我们相信,要有效全面处理楼宇安全的问题,必须透过多管齐下的措施。

归根究底,我们极须在本港建立楼宇安全文化,由业主本身负起维修及保养楼宇的最终责任。将于下星期恢复二读辩论的《2010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所引进的强制验楼及验窗计划,正正是让业主承担本身责任的重要措施。计划的实施亦会有助打击违例“㓥房”的问题。我们将会要求注册检验人员在进行强制验楼计划下在楼宇公用地方的订明检验时,向建筑事务监督报告怀疑“㓥房”的征状和个案,以便当局进行跟进。

当大厦出现严重管理和安全问题时,民政事务局的观点是任何强制此类大厦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的措施有如远水救近火,并不及由相关执法部门即时直接介入的处理方法有效。对于有心无力的业主,该局认为提供适当的具体支援更为有效。正如刚才所说,民政事务总署于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增加对旧楼业主的支援。此外,总署辖下各区的民政事务处会继续协助及支援法团,协助有需要的业主申请政府各项楼宇安全的贷款计划,帮助他们处理大厦的管理事宜,包括应邀列席会议,处理有关大厦管理的查询,并就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召开的会议的程序,以及涉及采购、维修、财务管理等程序提供意见作为参考。

多谢主席。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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