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僭建物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发展局局长:各位,今日向大家交代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执法工作。今早我们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文件,详细交代政府当局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执法政策。我简单称这些为新界村屋,但法定的名称是属于《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下的不受管制的楼宇。所谓违例建筑工程,我们惯常称为僭建物。这份文件将于下星期六月二十八日交发展事务委员会作详细讨论。这份文件相当详细,共十二页,有三个附件,交代了几方面的情况。第一,详细介绍这些新界村屋的建筑规管制度与市区楼宇不同;第二,交代了现存新界村屋僭建的情况及现存的执法政策如何;第三,参考市区过去十年在执法方面的经验,并作出总结,会一视同仁适用于新界方面;第四个主要内容是交代我们制定的执法方案;最后是具体安排,包括提议的登记计划。
在管制方案方面,今日文件交代的内容,与我上星期一与乡议局会面后与传媒交代的方案完全一致,换句话说,乡议局是全面掌握今次我提议的管制方案的内容。这管制方案亦是依从我早前提到的四大原则,第一是以公众及楼宇安全为先,第二是依法办事,第三是分类规管,第四是按序处理。
我向大家介绍这个方案。在这方案下我们会一贯地执行过去几年的政策,如果新界村屋僭建物有即时危险,或新建的僭建物,我们会即时执法,即时取缔。为回应早前申诉专员认为我们在处理新建的僭建物方面的指引可能定得太严谨,“放生”了一些其实也属于新建的僭建物。在四月底,屋宇署已修订了给予前线员工的指引,现时关于新建的僭建物的指引很严格,以前只要是它的主体建筑完成,便算是现存的建筑物,现时指引扩大了,只要屋宇署的同事接到投诉或举报,到现场看到仍有任何工作在进行中,如围板并未拆去或仍有未做完的工作,我们仍会界定为新建的僭建物,我们亦会向邻居搜集证据,如证明是新建的僭建物,便会进行执法行动,以堵塞过往的漏网之鱼。但这并非今日文件内的方案内容,因为一贯也是这样做,只不过是改善有关做法,加强效果。
今日的方案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我们会首先针对一些违例情况严重及存在有较高潜在风险的新界村屋僭建物,文件提供的附件,表明共有七类这些违例严重及有较高危险的僭建物,一般指加建的,即第四、五、六层,或一些从来也没有取得许可或豁免便兴建的构筑物,或本身已是僭建的檐篷,在其上再僭建一个构筑物,这些均为有较高的潜在风险,所以在今次的执法方案内,属首轮要处理及执法的僭建物。
至于违例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僭建物,我们采取先登记的制度,但这并不等于让违例较轻及潜在风险较低的僭建物合法化,并不等于把其合法化,亦不存在特赦,只是考虑到分类规管、按序处理,以及有缓急先后,我们指这些会在下一阶段需要处理的僭建物。但在进入下一阶段前,我们亦希望更能掌握这些违规较轻的僭建物的类别,以及数量有多大,所以会设计一个登记计划让村民登记。在登记的同时亦要找合资格的人士,我们建议是找T2,T2是指受过相关训练,例如是文凭或工业学院的合资格人士,来检核和证明是安全的,便可以登记在我们的名册中。
第三类是指定的小型环保和适意的设施。这些主要是兼顾村民日常生活有此需要,以及村屋有它的独特性,它不像多层大厦般有公用大堂、走廊、入屋的设施,所以我们经过了一段长时间,认证了这一系列的小型环保和适意的设施,亦都看过法律条文,认为这些小型设施可以存在,所以在开展规管计划后,它们是可以存在。不单现存的可以继续保留和使用,往后兴建的新界村屋亦可以有这些环保和适意的设施,是无需要事先申请的。
在这里再回应几句,我也留意到乡议局昨日在大会上亦发表了一些看法。第一,有人认为这次是“一刀切”,大家听完我刚才的简介,也应该心中有数,这不是“一刀切”的执法计划,这是分类规管、按序处理的执法行动。
第二,有人指我仓卒行事,突然抛出那么多方案要执法,如果大家有看文件,整个与乡议局的磋商和处理新界僭建物的工作,已经历大约六、七年,由二○○四年申诉专员提交一次详尽的直接调查报告,至最近申诉专员再次就事件作直接调查,期间我们无间断地,不论是以前的孙明扬局长或到我接任发展局局长后,都与乡议局有很详细的磋商,所以并不是仓卒行事的方案。
第三,究竟就我刚才说的大致的内容,我们与乡议局有没有共识呢?大家也记得上星期一,刘皇发主席先跟大家说话,其后我出来讲我方面的说话,从我们两人讲的说话,大家可以留意到是有相当程度的共识。共识方面,刘主席当日指他大体上支持方案大部分的内容,亦欢迎这方案。我留意到他是说大部分的内容,即有些或许他是不同意的;第二,他也有说他认同我刚才提到的四个原则;第三,所谓不同意的方面,刘主席当时也有说,对于所谓集体官批的土地,即在一九七二年以前,他觉得这些地契是没有高度限制,所以应该不可以被纳入僭建物执法行动。就这点,政府和乡议局是有不同的立场,所以在今日提交的文件中,我们也花了两段,分别是第九段和第十段,交代大家不同的立场,如果乡议局最终选择采取司法行动来复核我们的看法,我们都觉得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最终一些大家不同意的事可以交由法庭处理。
最后我想讲的较个人化。有人说我在这件事上太强硬,也有人说刘皇发主席稍为软弱,我不认同这种看法。实情是发叔有超过半世纪的从政经验,我亦在我的公务员生涯加上做局长已三十年,我俩有这么丰富的经验,或许到这个阶段,大家均认为应依法办事,因香港毕竟是很重视法治的地方,所以依法办事是今次我认为发叔也会支持我们工作的原因。第二,亦见到近年由于楼宇安全出现问题而影响民众和社会,大家都很关注,就以今日立法会会议为例,先后有三条题目关于香港楼宇安全的问题,凸显了议会和巿民也很关心,所以同样地,我相信乡议局在发叔领导下,亦觉得村民住的安全都要关注。第三,或许我们大家均觉得作为我们现在的身分,我们也要出一分努力减少城乡方面的矛盾,惟有减少城乡方面的矛盾,香港整体才能达致和谐社会,所以并不存在谁强硬,谁软弱的问题。
记者:所谓暂缓登记的执法制度,你觉得自己有否违反一视同仁来处理新界和巿区僭建物的说法?是否向乡议局“跪低”?
发展局局长:当然不是。若你有看我们的文件,我们是参考了在巿区执法的经验。十年前在巿区执法,你可以说是有选择性,你亦可以说有缓急先后来做。我们先处理有迫切危险和严重滋扰性的僭建物,以当时的尺来量度,整个新界村屋大体也完全没有迫切危险,亦不造成严重滋扰。所以以同样的尺来量度,我们在过去十年集中处理巿区多层大厦有迫切危险,特别是挂在外墙的僭建物若坠下会造成人命伤亡。至今年四月一日,我们扩大了巿区的执法,进入一些没迫切危险,但它可能有潜在危险;它没有严重滋扰,但它都是违法僭建物,所谓“上、中、下”,在天台、平台和后巷的僭建物。所以在四月一日后,一视同仁、一致的做法就是必须处理在乡村同样没迫切危险僭建物的做法。我们也必须要分类规管,有缓急先后,所以今次亦制订了方案,先处理七类有比较高潜在危险的僭建物。或许大家没有留意,即使在四月一日后,即使扩大了巿区执法,亦不是所有僭建物均在我们即时取缔和执法的范围内,因为我们只说“上、中、下”,换句话说,若是在室内的僭建物、在露台的僭建物,暂时我们也不会采取行动。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在比较下,我们在新界村屋的处理手法、执法的精神和执法的一致性基本上是一视同仁。
记者:自愿登记的僭建物暂时不用拆卸或处理,即可继续很光明正大地存在,是否特赦或半特赦?
发展局局长:当然不是。因为我们说就如巿区般,巿区其实还有大量僭建物,即使在四月一日后,即使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后,我们的执法力度也未能达到。同样地,在巿区里,我们亦说我们持开放态度,若有些现存僭建物可以用检核计划,如早前的晒衣架、冷气机支架、檐篷,或后来的广告招牌,可以将它们检核,让它们存在,我亦愿意考虑。所以新界村屋的登记计划,其实有数个好处,第一,大家也知道,新界幅员广大,我们事实上没有详尽资料库掌握新界村屋现在僭建的情况,所以这个由他们自动登记,比我们要用很大量资源走遍新界那么多角落来点算是优胜得多。第二,我们反复强调,列入登记册并不表示合法化,只是它们不属于首阶段即时要执法的项目,这跟巿区的做法亦相同。
记者﹕这是否最后方案,不会再让步?
发展局局长﹕这不是一个让步与不让步的问题,这是社会对我们有一个期望,就是为了保障楼宇安全、公众安全和依法办事,他们期望政府可以找出合法、合情、合理的方案。我认为今天我们经过了很大的努力,发展局和我们的同事,以致与乡议局多年的磋商,终找到一个真正符合合法、合情、合理的方案。由于涉及执法的工作,并不存在一个很大的空间可以慢慢谘询、讨论。我们会争取时间,及经过六月二十八日与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讨论后,逐步落实这个方案。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完
2011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