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违例建筑工程问题的开场发言:
主席,我的开场白会较长,因这问题相当复杂。有关新界村屋的建筑管制,与市区楼宇并不相同,大家必须承认这个事实。这不相同并不是偏帮或优待的理由,而是考虑到建筑设计及村屋一般的环境的独特性。如新界村屋和市区的建筑物有僭建物,两者的僭建物所构成的风险,及对公众安全产生的滋扰,均有分别。这个背景非常重要。
我们今次在文件内写得很详细,一份十二页的文件,再加三个附件。就所谓的“有分别”,亦不只是政策上的分别,而是法律上的分别。简单来说,它们受两条不同法例规管,市区楼宇受制于《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而新界村屋受制于《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香港法例第121章)。简单来说,只要有新界建筑物符合在此条例下订明的规格,一般指有关呎吋、高度,便可豁免受制于《建筑物条例》的一些特定的条款。
就这法律框架的分别,我想指出几点。第一,我们在一九六一年,即大概五十年前,才把《建筑物条例》的规管引进新界适用。换句话说,如果现时在新界仍然存在的村屋结构,是在一九六一年搭建,之后未有重建,它们是不会受《建筑物条例》规管,这是必须要认清楚的法律的事实。
第二,当我们说这些新界的村屋是豁免管制,亦不是指所有《建筑物条例》的规管均获豁免,是特定透过这《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将《建筑物条例》下一些特定的条款,基本上是文件第五段提到的第4条、第9条、第9(A)a条、第14条、第21条、第28条、第30条并不适用于新界村屋,如这些新界村屋符合我刚才讲所订明的规格。这些条款大概讲甚么?就是不需聘请一位认可人士、不需要入申请图则、不需要屋宇署署长批准才可以动工,这是有关的豁免。但同样地,新界村屋即使是受豁免,也会受《建筑物条例》的其他条款监管,《建筑物条例》一共有一百零八条,豁免只不过是我刚才提到不超过十条,所以很多《建筑物条例》下的规管,例如怎样处理危楼,在甚么情况下要发清拆令,甚么情形下可行使建筑事务监督的权力,例如入屋,这些仍适用于新界的村屋,这亦是我们需要认清楚的事实。
第三点是当我们说新界村屋是豁免管制,并不等于是“无王管”。因为在第121章下,地政总署署长是获授权去处理这些新界村屋,她亦要为这些新界村屋发出豁免证明书,有关村屋才获得豁免的身份,从而不受制于《建筑物条例》。
第四点是很特殊的,如果大家留意文件第八段,这亦是要认清楚基本的分别。如果在市区受《建筑物条例》监管的楼宇,僭建物其实是《建筑物条例》下需要申请,但没有申请而建成的,就是僭建物,换句话说,如果按《建筑物条例》入则申请,或者在去年十二月底后按小型工程的法例要求去做是可以的。这些加建、改建的就不会成为僭建物。
但新界村屋其实是很惨,因为它们没有这合法的途径和机制。你可以想像如果一间新界豁免管制的楼宇,在建成的时候是符合订明的规格,即七百平方呎、不高于二十七呎,但时日过去,如果想做些改建、加建,往哪里申请呢?是没有途径申请。因为如果超过了订明的规格,就不是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屋宇署亦没有机制处理一所受豁免的新界村屋做任何的加建和改建,不论它是有多大的合理性。这亦是今次我们在考虑给予环保、适意设施,让新界村屋在整体的生活条件中,可以稍为有一些合理的改善地方。
文件提出进一步加强执法的策略,是反映社会对于新界村屋僭建物问题的关注。这关注亦是申诉专员先后数次在主动调查报告内提出的,最新一份是在二○一一年提出。这策略亦是我们多年来,不论是上任的孙局长或是我接任后的发展局,多年来与乡议局商讨如何解决这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
虽然在个别问题上,乡议局和政府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特别是乡议局提出对一九七二年以前兴建的村屋,这些旧批地契或是我们称为集体官批地契上的僭建物,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但我的理解是今日文件所提出的主要方向以及四大原则,我理解乡议局是认同的。这四大原则是:不论做甚么工作也要保障建筑物及公众的安全;第二是依法办事;第三是需要分类规管;第四是需要按序处理。我留意到近日传媒报道,自从我分别在六月十三日和最近六月二十二日谈到这策略,大体上获得整体社会上的大致认同。当然,受影响的新界村屋业主和住户是会有一些担心和困扰,亦因而今日外面很热闹,很多朋友来了,所以今日在这会议厅上大家也要听不同的声音,看看如何处理这问题。
政府的目标,是在保障楼宇和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以法、理、情也能兼符的做法,处理这既独特,刚才我已解释了其独特之处,而且历史悠久的问题。这做法我们是参考了在市区做僭建物清拆工作的经验,提出分类规管、按序处理。大家看到今日提交的文件,好像是重复六月二十日那份有关市区问题的文件,亦正正是这原因。亦因为这种经验,令我一直也可以说,我们其实是一视同仁、无分彼此,这是我们的理据,因为必须要考虑法理基础不同,两套监管的法律,以及新界村屋有其独特性。
有人认为我们今次的工作是冲着新界原居民的权益,这个我不能认同。事实上,我和发展局及屋宇署同事的着眼点是建筑物的规管,是有关建筑物的安全,而非屋内住了甚么人,以及业主的身份。我们只需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事实上,我相信在座每一位议员均认同,香港只应有一套法律,这套法律的执法工作,亦应无地域界限,所以我们不赞同特赦位处于某些地域的违例僭建物,亦不赞同用缴费来换取免于执法。事实上,《建筑物条例》及《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没有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有能力可以用罚款取替执法工作。
但我明白涉及村屋僭建物的数量很庞大,所以需要务实、灵活处理,由于大部分新界村屋的僭建物不构成迫切危险,在参考市区过去十年僭建物执法政策的经验后,认为分类规管、按序处理这渐进式的执法行动是合理的做法,亦可以将对业主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今次的方案,首先有一部分是一贯的执法,指对一些新建、在建及有即时危险的,我们一定会处理,事实上,过往我们一直在做。在此我举一些例子,这些就是我们今次必须处理的。我想大家都会同意这些不可能是新界村屋,不可能受豁免管制及符合呎吋。这两个个案已由法庭处理,都是六层的村屋,另外这间屋接近九千呎,现在我们正进行执法工作。这些亦不是存在已久的旧官批地,其中一间是旧官批地,但我希望大家了解,我知道刘秀成议员也有入村看过,这些严重违规的村屋是我们现时必须认真处理,否则给人感觉,香港的法律入到新界乡村,好像进入另一个世界,这很难被香港市民信服。
一贯的执法我们会继续做,我们亦为此修订了前线同事的指引,按申诉专员早期,即二○一一年的报告对我们的批评,指我们的指引令我们对很多新建的僭建物都没有办法采取行动。这指引亦于今年四月底生效,只要我们接到举报指它是新建、在建,在现场看见有任何迹象证明它是刚建好,即使是大致上主体建筑已完成,已倒石屎,我们也会采取执法行动。但对于现存,即已经存在的僭建物,我们现在采取分类规管来按序处理。
首轮的执法行动,就是我刚才提到,这些违例严重和具较高风险的僭建物,我们已在附件一列出。大家如果回想转头,为何在四、五十年前会有这新界村屋的豁免管制,订定规格指明不高于二十七呎,大概三层,是考虑到建筑设计和消防考虑。如果现在我们不处理这些严重违规,建至四层、五层、六层,我恐怕是漠视了居民的安全。所以能保障村民的安全,亦是我们的目标之一。
在分类规管、按序处理方面,我们对大部分较轻微的违规或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但也相当普及化的僭建物,我们现在建议用登记制度,只要把这些僭建物登记,同时由合资格人士证明,我们便会进行登记。在登记期间,如果不是有突变的情况,我们会暂缓执法。但这并不等于将它们合法化,它们的身份仍然是违例的建筑物。这工作的好处就好像李永达议员在上节和其他的讨论中提到,我们需要更加掌握究竟这些新界村屋的僭建物的情况是怎样,这个资料库的建立,是由村民自动来登记而成立。第二个好处是可以减少争拗,因为很多时候人们会举报,指某些可能是新建的,我们要做很多的搜证工作,如果他们藉登记计划来登记,那样情况会比较好掌握。
第三类在附件三,是小型环保及适意设施,虽然项目好像比巿区建筑物家居小型工程的三款为多,但若大家仔细看,其实亦不外乎是支架、檐篷,或防盗设施,而考虑到因为在新界限制了村屋是七百呎和二十七呎,即使做这些东西亦可能“踩界”成为僭建物,这对于住在这些村屋的业主和居民亦不是完全合理的做法。
对于部分新界村屋居民反对或恐怕我们今次就严重违规和具较高潜在风险的首轮执法行动而对他们会有切身影响,我对此表示理解,我亦很关注,我们会透过三方面为他们提供协助。第一,若在清拆时需要财政支援,我们是乐意贷款。事实上,刚才大家看到的三个个案,有一个是我们借钱给他清拆,我们有循环贷款基金可以为有需要的业主以低息,或如老人家没有经济能力,甚至以免息贷款借给他们。第二是安置,如我们做巿区清拆僭建物,过去我们清拆了一万多个单梯天台僭建物,我们安置了二千五百户家庭,我们亦会努力透过社工,以及与房屋委员会协商,若有村民需要安置,我们亦会提供这服务。第三是重建,若乡议局关心这些一九七二年前落成,面积亦很小,但建得很高,或许它的建筑设计或楼宇状况不是最理想,是否藉这机会做重建工作。我连同地政总署的同事会应承,特别是乡事的议员,我们会在重建的程序和审批上尽量精简,希望在重建工作方面能予以协助。
但无论如何,时至今日,我认为若我们依法办事,重视法治精神,必须要先让政府订立执法基础,若没有执法基础,根本不能谈我刚才说的协助、贷款、安置和重建工作。我期待了这六月二十八日的讨论一段日子,所以希望议员今日能支持我们务实的方案。往后落实这方案还有大量的工作,我亦会一如既往与乡议局和本会的各位议员紧密合作,希望在落实推行时,仍能做到我们刚才谈的《巿区重建策略》般以人为本。多谢主席。
完
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