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及古物谘询委员会主席陈智思,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古物谘询委员会的会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发展局局长:各位传媒朋友,大家记得今年一月二十八日我引用了《古物及古迹条例》第2A(1)条,谘询了由陈智思先生出任主席的古物谘询委员会后,将何东花园定为暂定古迹。何东花园位于山顶道75号,列为暂定古迹给予它十二个月有效期,免除了何东花园被即时拆卸的危险,亦让我们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全面去评估何东花园的历史和社会价值。今天早上我再次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关于计划再次引用《古物及古迹条例》第3(1)条,将何东花园定为法定古迹,换句话说是作永久的保护。
委员会今早的考虑除了古物古迹办事处的专业评估外,亦充分参考了两份由我们委聘的顾问的研究报告。第一份是由郑宏泰博士和黄绍伦教授做的文物价值评估报告,这两位学者长期研究何东家族在香港的历史。第二份研究由香港大学建筑文物保护课程的三位专家,分别是狄丽玲博士、李浩然博士及谢正勤先生,就何东花园的建筑价值作评估报告。两份报告提供了更加有力和深入的理据去支持何东花园在历史、社会性和建筑方面的价值。
我现在先请委员会主席陈智思先生讲今早委员会的意见,稍后我再跟大家交代过去八、九个月与业主商讨的过程。
古物谘询委员会主席:各位,古物谘询委员会在十月十日第一次听取了刚才局长所说的两份专家报告,就何东花园作为法定古迹所作出的文物价值研究。在十月十日的会议,各委员均一致接受该份报告的分析,亦同意报告提出何东花园的文物价值、建筑、以及整个布局方面的重要性,我们亦认同它符合作为法定古迹方面的要求。今天早上我们再一次开会,正式听取局方就将何东花园正式作为一个法定古迹作深入讨论。我们在会议上,大家都知道古物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当中亦有很多有历史研究背景的人士及专家,大家也提出了很多讲述,确认何东花园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委员会所有出席的委员是一致认同今次政府提出将何东花园定为一法定古迹的建议。我们希望就接下来的工作,局方能够保持何东花园的完整性,因为这是香港一个非常重要及有历史价值的地方。我希望局长可以继续努力。
发展局局长:多谢主席。在过去八、九个月,当我们一方面就何东花园的历史价值进行进一步评估的同时,我们亦争取时间与何东花园的业主,即何勉君女士,探讨保育的可行方案。首先我必须指出,业主其实一直反对我们将何东花园列为暂定古迹,她亦就她的反对提供了她的看法,例如她向我们说,何东花园大宅内经过了很多次的改动,亦说何东花园大宅并非何东爵士本人时常居住的地方。业主亦采取了她在条例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例如向我作为古物事务监督提出申请,要我撤回暂定古迹的公布。在我拒绝撤回暂定古迹公布的时候,业主亦按法例向行政长官提出了呈请(Petition)。在本月初,业主亦正式向我,即古物事务监督,要求申请拆卸何东花园,让她可以落实早前即去年年底经屋宇署批准重新建造新洋房的图则。
我曾经就何东花园的保育方案,先后六次与业主及其代表会面商讨,其中五次业主本人亦在场。见面的形式亦很多元化,有一些是在我的写字楼进行,有一次我们得到业主的许可,实地考察何东花园,亦有一次是我邀请业主外出午膳时商讨,我主要是希望制造一个比较平静的环境,让我以最大的诚意,希望说服业主参与,与我们合作做保育方案。当然,在这些会面当中,我有跟业主详细解释在新文物保育政策下,为业主提供经济诱因,从而促成一些私人拥有的历史建筑获得保育,亦援引了景贤里这成功的个案。
我在此回顾一下,在很早的阶段,业主对于经济诱因或像景贤里的换地方案,亦曾经表示过兴趣,所以我们随这思路作出技术上的探讨,最后我们在今年五月提出了一个可行的方案。这个可行方案某程度上与景贤里接近,大家可以看到,图中红色界线是何东花园现址的整个地段,大约是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平方米,面积远远大过景贤里,景贤里是约不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地段。我们提议的换地就是图中的蓝色界线部分,由三幅地段组合,一幅是原属于何东花园的地段,但只用作网球场和停车间的地方;另外两幅是官地,分别在这个地段的两侧,现时属于绿化地带。这三幅地加起来,当然最终要再量度,但大概也有一万一千五百二十平方米。我们会将原何东花园的发展参数适用于换地后的新地方,基本上地积比率是0.5,楼宇高度不超过四层,这是我们提议的方案。
我们就此方案做了初步的可行性评估,大体上也认为做得到。对于周边的环境,以至景观影响亦可以接受。原业主获批的图则是十一间洋房,其后业主又指兴建十间已足够,详细的方案是可以在互相探讨之后再作修订,但基本上地积比率和楼宇高度应该和现在何东花园原址的规划参数是一致的,我们不会给多了或少了。
就这方案,业主在得知后给予我们回应,她的回应是认为换地的地段的发展潜力受到限制,所以并不接受此方案。我们就她不接受这方案的技术性理由亦再谘询有关的政府部门,其实整个换地方案,我们一共谘询了十一个相关部门才确定下来,我们在谘询部门后,认为业主提出发展潜力有限制或一些不利的因素,是应该可以处理得到。业主提出的最大的关注,她知道如果要换地,其中两块绿化地带要改变用途,换句话说,要经过城规程序,她很担心城规程序会带来很大的延误,或许会有公众反对,所以这换地未必能够如愿成为事实。一方面我们当然援引了景贤里的例子,告诉她景贤里亦是一样,亦是由绿化地带转做低密度住宅发展,从而促成景贤里的换地安排。其他很多技术的限制,我们专业的同事认为是要靠设计,最终这些新建的楼宇的设计可以处理得到,不会构成此地段不能发展。
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是基于进一步对于何东花园历史、社会和建筑的价值,今日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后,我便会马上启动条例下将它成为法定古迹的程序。首先,会在明日向业主发出通知,表示我将把它列为法定古迹,当然业主可以再提出反对,亦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因为今次的工作与上次不同,我的意图最终也要得行政长官同意才能成为法定古迹,接要刊宪,刊宪后就会生效,立法会当然亦可以用「先订定、后审批」的方法审议我们的建议,但在早前成为暂定古迹时,立法会曾经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他们最终全面支持政府的工作,将它列为暂定古迹。
业主能够做的当然是可以采取各方面的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拆卸,当我不批准拆卸申请时,她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双方不能协议赔偿水平时,亦可以交由区域法院评定。但正如大家也记得我曾经说过,在《古物及古迹条例》下第8条,是从来未用过的,所以究竟补偿在甚么基础之上,法庭会怎样判,现时仍是未知之数。另外,我相信如果业主真的要采取司法复核行动,她亦可以进行这方面的申请。
最后,我想引用郑宏泰博士和黄绍伦教授就何东花园文物价值评估报告内的一段说话,黄教授和郑博士是这样说的:「如此一个见证了无数近代历史风风雨雨的中西合璧大宅……,若它最终在铲泥机及推土机面前土崩瓦解,那实在是香港社会难以挽回的损失。」当然,他们作为学者,认为见到这种事会非常慨叹,我作为香港的古物事务监督,我的身份是肩负法定责任,为香港保留已经不多的、具重大历史意义和人文价值的建筑物,所以虽然这一刻我没有完全把握可以说服业主接受刚才提到的换地方案,亦没法确定如果最终由法庭判决,赔偿的水平会如何,我仍是觉得有责任作出今日的决定,我亦很高兴我的决定得到陈智思主席和整个古物谘询委员会一致的支持,多谢大家。
记者:现时与业主商讨有甚么进展?是否已经无路可走唯有用这个方法呢?如果用这个方法的话,是否先斩后奏,希望与业主商讨时有更多讨价还价的机会?
发展局局长:这并不是一个方法,而是一个必然发生的步骤,因为暂定古迹只有十二个月的期限,亦不容许我们延长暂定古迹的时限,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行动,明年一月二十七日何东花园便会丧失法定保护,届时业主便可以拆卸及重建。我们经过早前的专业评估及两个顾问研究,进一步肯定何东花园在香港的历史、社会及建筑价值,我们必须防止我刚才指的情形出现,即是说到明年一月二十七日何东花园便没有了法定保护。由明年一月二十七日倒数至现在,其实今天是我们不可能再推迟的决定,我们必须要启动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然后明天通知业主,业主有一个月可以提出反对,跟进行法定程序。所以今天的工作,和我与业主的商讨,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是必须发生的步骤。我刚才已经详细交代,过去这八、九个月,我没有停止、不间断地向业主提出商讨。我们在八月以文件通知她,她的专业意见告诉她我们提出的换地不可行,我们表示可行,所以我们希望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和业主探讨。
记者:如业主采取法律行动,而政府最后败诉,是否代表一定要拆卸何东花园而政府甚么也做不到?
发展局局长:主要有两方面,视乎业主采取甚么行动。如果她只是按《古物及古迹条例》下向我申请许可证拆卸,我便会拒绝拆卸申请,跟启动条例的第8条商讨补偿,若谈不拢补偿便会于区域法院裁决,但这并不牵涉推翻它是一个法定古迹。另一方面,我刚才提到,业主或许会采取另一个法律途径,到法庭寻求司法复核我们的决定,即是它根本不应该成为法定古迹,如果败诉的话,可能会影响它作为一个法定古迹。这些问题目前都是揣测性,我最希望业主不会采取这些行动,继续和我们探讨在香港既做到保育又做到发展的双赢方案。
记者:有否计算过如要赔偿涉及多少钱?是否担心有司法复核?
发展局局长:正如我刚才说过,现时是揣测性,业主未必会提出行动。我亦希望业主不会马上采取法律行动,继续接受我们和她磋商的诚意,探讨我刚才说过,既做到保育又可以重视私有产权、让她发展的方案,由于现时仍是很早的阶段,亦没有作出任何评估究竟地段要补偿多少,因为补偿的基础也要由法庭裁定,补偿不等于取走业权,如要补偿,只补偿假如她可以申请许可拆卸重建新单位而受到政府阻碍,以这个作为补偿基础,相信要大家互相提交文件及理据,由法庭作出裁决。
记者:你刚才说现时未有为赔偿作评估,局方的立场是否不计代价也要保育何东花园?
发展局局长:这个问题或许不应由我个人作为古物事务监督作答,在法定程序中还有很多关卡,亦要让业主有机会提出意见,业主的意见相信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邀请行政会议一同考虑,即使公布成为法定古迹,立法会亦有空间审议及讨论。所以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我希望整个社会会作出一个共同的看法,应该用甚么为香港保留这样重要的历史建筑。但当然以今天的情况及我们过去数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如果今天要由纳税人付出庞大的现金补偿是有困难的,亦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过去数年探讨鼓励私人业主保育他们拥有的历史建筑,我们均是采取非现金补偿方法,所谓经济诱因,有时透过以地换地,有时透过放宽规划,有时透过将地积比率由一个地盘转至另一个地盘,这些基本上不涉及由纳税人提供现金补偿,亦有数个成功个案,所以我对于今次这个案都是一贯乐观,希望透过和业主互谅互让,亦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可以最终达成一个令社会认为满意的方案。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完
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