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文物保育政策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二○○三年四月至今,已有四幢历史建筑物被宣布为暂定古迹,其中两幢已被列为法定古迹,最新一幢被宣布为暂定古迹的,是位于山顶的何东花园。最近,政府计划把何东花园定为法定古迹,并与何东花园的业主就补偿方案展开商讨。鉴于有关事件引起社会对古迹及历史建筑保育政策方面的讨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处理马礼逊楼、景贤里和何东花园三项暂定古迹的补偿方案时,均采取不同的补偿建议,当局是根据甚么准则制订补偿方案的建议;就何东花园的个案,当局是如何因应该等准则制订对业主的补偿方案;
(二)鉴于现时当局以个别个案的方式处理把私人物业列为法定古迹的补偿安排,当局会否考虑向法定古迹的业主作出补偿时,制订具体机制和一致的准则,以及采用不同补偿方式(如换地或地积比率转移等)的原则和程序,以免令社会对现有补偿安排产生欠缺一致标准和透明度不足的印象;若会,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三)鉴于现时的法例只向暂定古迹或法定古迹提供法定保护,但没有向获古物谘询委员会评级的历史建筑物提供相同保护,当局会否考虑全面检讨暂定古迹、法定古迹和获评级的历史建筑物的保育制度,并制定法例保育获评级的历史建筑物;若会,有关检讨工作的详情是甚么;若否,原因是甚么?
答复:
主席:
根据行政长官在二○○七年十月宣布的新文物保育政策,政府确认在尊重私有产权的大前提下,我们有需要为拥有历史建筑的私人业主提供适合的经济诱因,以鼓励或换取他们保育这些属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二○○七年十月至今,连同上星期经城市规划委员会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批准的中华电力寓保育于发展的方案,我们已透过提供经济诱因的做法,成功取得业主同意保育五个历史建筑项目,它们包括一幢法定古迹(景贤里)、一幢一级历史建筑(中华电力总办事处大楼的钟楼)、两幢三级历史建筑(位于薄扶林道128号的“Jessville”大宅和位于太子道西179号的店屋前面部分)和一组四幢分属一级和二级的香港圣公会建筑群。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从过往几年的成功个案可见,为保育私人历史建筑提供经济诱因的政策并非限于暂定古迹。宣布暂定古迹的做法一般是考虑到该历史建筑有被拆卸的危险,古物事务监督在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后,认为有必要把建筑物宣布为暂定古迹,利用十二个月的缓冲期,确定建筑物的文物价值和与业主探讨保育的可行性。事实上,我们更加欢迎拥有历史建筑的业主在任何时间主动和我们探讨可平衡保育和发展的方案。经济诱因的做法虽然某程度上有“补偿”的作用,但实际上并非政府惯常因收回私人土地或资产而提供的赔偿安排。制订适合的经济诱因,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历史建筑的文物价值、建筑所处地段的发展潜力和价值、地段在规划方面可提供的空间、业主的意愿、对政府的土地和财务方面的影响,以至预计的公众认受性。正正由于须考虑一篮子的因素,加上需处理的个案本质上有太大差别但数量不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制订可行方案是合适的。
就何东花园的个案,我们考虑到何东花园的极高文物价值和所处的山顶地段的价值,以及业主已获批把何东花园拆卸重建的计划,认为有需要提出可供业主另外发展的土地作为经济诱因。业主对于政府可提供经济诱因的做法或像景贤里的换地方案,曾一度表示兴趣。我们因此作出技术上的探讨,并在今年五月向业主提出一个可行的换地建议,以保育何东花园最重要的部分。根据换地方案,我们会将原来何东花园的发展参数(包括地段面积、地积比率和楼宇高度)适用于换地后的新地段,作为合理的经济诱因。目前,我们仍未与业主达成任何共识。
(二)正如上文所述,经济诱因的类别和力度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厘定,并力求在尊重私有产权及保护文物之间取得平衡。由于每幢历史建筑有其独特性,而每个私人业主的诉求和意愿不尽相同,划一的方案反而不利于我们制订最适合的经济诱因,换取业主保育该历史建筑。
我们在应用提供经济诱因的政策时,会向公众交代拟议方案,并按所须的法定程序进行。例如,在景贤里的个案中,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公众交代换地的建议,而用作换地的新拨用地由绿化地带改划为住宅用途亦按既定的城市规划程序进行。这套程序包括于城市规划委员会收到改变地带的申请后要公布,让公众在一段时间内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人士亦可出席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亲身陈述。就何东花园的个案,在公布希望把何东花园列为法定古迹的同时,我亦向公众交代我曾向业主提议的经济诱因方案。我认为目前这个机制是合理和合适的。
(三)虽然《古物及古迹条例》(《条例》)第8条订明古物事务监督可向业主作出补偿的做法,只适用于按《条例》被宣布成为暂定古迹或法定古迹的历史建筑,但提供经济诱因的做法则可适用于不属法例保护的获评级历史建筑。此外,透过在二○○七年订定的新文物保育政策和近年的工作,我们已有适当措施保护和保育各类历史建筑,这些包括为所有新基本工程项目进行文物影响评估、有系统地完成1 444幢建筑的文物评估、设立政府内部监察机制,当知悉任何可能威胁历史建筑的情况便立即通报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及古物古迹办事处采取行动,并把被评为一级历史建筑的建筑物视作已具高度价值的文物建筑,供古物事务监督考虑是否已达到宣布为古迹的“极高门槛”,在有需要时赋予法定保护。
上述措施已为本港的历史建筑提供有效的保护,并在尊重私有产权及保护文物之间取得平衡。我们会继续监察这套新文物保育政策的推行,暂时无意启动另一次全面检讨的工作。
完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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