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发展局局长二读《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系列的监管制度,以加强对升降机及自动梯的规管,保障公众安全。

香港是世界上发展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配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建有很多多层式大厦,安装在这些大厦内的升降机及自动梯的数量很多,使用率高,它们的安全运作与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当局早在1960年已订立《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安全条例》)。全港现有的升降机数目达五万七千多部。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涉及升降机的机械故障个案有一百七十多宗,受伤人数超过20人。 因应近期发生涉及升降机的事故,自2008年起,政府已经加大力度,在现时的法例框架之下,实施了多管齐下的措施,加强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规管。这些措施包括强化《升降机安全实务守则》、公开注册升降机承办商表现的资料,以及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等。

在推展上述措施的同时,当局亦对《安全条例》进行了严谨而全面的检讨。机电工程署在2009年4月成立了两个由业界(包括工会、商会、职业训练局、建造业工人注册管理局)及有关工程师专业学会所组成的专责小组,分别检讨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师及工人的注册制度,以至相关的事宜。

其后,当局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期间,就专责小组讨论所拟订的条例修订建议,进行了公众谘询,有关建议普遍获得公众支持。我们亦在2010年6月22日,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汇报了有关的公众谘询结果,并概述了当局就有关修例建议的路向。

由于现时的《安全条例》在1960年制定,在数十年间经过多次修订后,这条例的结构现已变得非常复杂,加上这次条例修订建议有需要对现行法例作出大幅修订,因此,当局建议提交新的条例草案,以取代现行的《安全条例》,以便能以更清晰的条文及更有系统的结构,清楚列明各持份者的责任。

与业界代表作深入讨论后,我们已经把建议的条文详列于条例草案之中。扼要来说,条例草案将加强在四个主要范畴的规管,包括第一,加强规管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工人、工程师及承办商;第二,增加违例的罚则水平;第三,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及第四,完善现行的监管程序,以提高效率。

现时升降机及自动梯工人可根据《安全条例》的指明条款,成为合资格工人,独立地进行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 不过,在现行条款之下,部分富经验的工人在转换雇主或不直接受雇于注册承办商的时侯,可能会失去合资格工人的资格。 为了取代这项与就业挂钩的安排,我们建议引入独立的工人注册制度,让合资格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工人根据其学历、训练及经验,申请成为注册工程人员。 在新制度之下,那些没有指定学历但富经验的工人,如果能通过技能测试并具有所需经验,亦可以申请注册。 注册工人须每五年为其注册续期。 透过注册制度,当局可更有效地监管工人的技术水平、推动持续进修,以及规管不适当及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为免影响现时合资格工人的生计,我们建议引入一项过渡安排,让他们能在新制度下继续从事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工作,并协助他们取得注册资格。

就加强规管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师方面,我们建议把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师的注册要求提升至专业工程师资格,以及最少有两年相关经验,而且亦要每五年为其注册续期。为使现有从业员能继续为市民服务,我们建议让他们顺利过渡至新制度,并会设立一个宽限期,让拥有相关工程学士学历和不少于四年工作经验的从业员,在宽限期内申请成为注册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师。

在加强承办商规管方面,我们建议在法例清楚订明承办商的注册要求,例如承办商所需聘用的专业人员和工人,以及进行升降机及自动梯工程所需的工具及设施,包括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援等要求。为了建立查核机制以确保承办商持续遵守有关规定,我们亦建议这些注册承办商每五年须续牌一次。

在违例罚则方面,现行条例订明,涉及安全规例的最高罚款额只是港币一万元及最高监禁期12个月,公众同意我们的看法,认为这罚则并不足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建议把罚则提升至与其他性质相若违例事项的水平,例如《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以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下的罚则。根据这个考虑,我们建议把部分违例的刑罚提升至最高罚款额二十万元及最长监禁期12个月。

除了提升违例的罚则水平外,我们亦建议扩大法例的适用范围,把现行条例并不涵盖安装在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等机构建筑物内的升降机及自动梯纳入规管。此外,条例草案把升降机及自动梯拥有人的责任扩展至其他对升降机及自动梯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包括替拥有人管理或控制此等设施的楼宇管理公司,或机构管理人员等,以加强对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规管。

最后,我们建议其他一系列提高运作效率及执法成效的措施,包括改善现时的证明书制度,以及授权机电工程署署长发出改善令,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间内修正不符合法例要求的情况等。

当局希望透过条例草案提供的法律架构,完善监管制度,提升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水平。这一点亦是过去两年,各位议员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中讨论,在立法会大会上提出质询,以及在升降机意外发生后作公开评论时所表达的共同愿望。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期望条例草案能早日完成审议并获得通过。

我谨此陈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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