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悉,报章不时刊登有关地政总署发出的个别短期租约及豁免书的调查报道,指该署发出该等短期租约及豁免书,赋予私人临时使用政府土地或物业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这些报道通常特别指称这些短期租约或豁免书的持有人享有特权或从中得益,故此不论指称是否属实,始终引起公众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不经招标程序而发出或重订的短期租约及豁免书,政府在批出该等租约及豁免书之前向公众提供有关资料的政策为何;
(二)地政总署会否考虑在其网站设立一个资料库,公布所有不经招标程序的待批及已批的短期租约及豁免书,以提高透明度及释除公众的疑虑;
(三)地政总署会否考虑规定不经招标程序而批出的短期租约及豁免书的持有人,必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批出短期租约或豁免书的文件;及
(四)地政总署会否考虑在其网站公布以象征式收费或非市值收费批出的短期租约或豁免书的详情?
答复:
主席:
政府可透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或一般在相关政策局支持下,直接批出短期租约予申请人使用空置土地作短期租约内准许的用途。就政府已透过土地契约批出的土地而言,政府可考虑承租人提出豁免其土地契约上某些条款的申请,并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发出豁免书。地政总署是根据适用的程序处理这些事宜。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答复如下:
(一)地政总署以地主的角色,就申请短期租约或豁免书的条款与承租人进行商讨,基于下文(二)所提的考虑,我们现时并没有政策在批出或延续短期租约或批准豁免书申请前,发放相关的资料。
(二)直接批出的短期租约一般是获得相关政策局在政策上的支持,政府现时并没有计划就正等候相关政策局或部门考虑的申请公布有关资料,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用作政府考虑其申请的用途,申请人亦可在申请过程中更改资料的情况;在有关申请仍在考虑当中,公开发布相关的资料并不恰当;至于豁免申请一旦获批准而执行,有关的豁免书一般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有兴趣的人士可查阅相关资料。
(三)把土地文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主要原因,是向有意购买或受押相关土地及/或建筑物的人士提供该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权及相关资料;政府一般禁止短期租约进行转让,所以无需把短期租约注册。而豁免书则会在豁免书获执行后注册于土地注册处。
(四)近年,我们重视增加土地行政事务的透明度,例如,定期就私人发展内的公共空间或私营骨灰龛场发布及更新有关资讯。我亦已指示地政总署,在考虑对其部门工作量下,探讨如何能发布以象征性租金直接批予机构的新签订的短期租约。正如上文所述,豁免书一般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地政总署并不需就批准的豁免申请作出另外的发布安排。
完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