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浅水湾购物中心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在浅水湾乡郊建屋地段第368号的馀段上由原有的商场重建而成的购物中心,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上述购物中心长期空置对旅客做成的不便及他们的不满进行评估;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可否立即进行评估;

(二)及政府与兴建该购物中心的财团之间的诉讼争议,预计需时多久才可终极解决;及

(三)诉讼争议解决前,政府有何办法处理浅水湾长期欠缺照顾旅客需要的配套设施的问题?

答复:

主席:

问题所指位于浅水湾的购物中心涉及分别属于发展局的土地管理和属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旅游配套工作,我现按有关的政策范畴综合回答问题的三个部分。

该购物中心(即The Pulse购物中心)位于乡郊建屋地段第368号馀段,业权人在未取得政府以地主身分作为批租人的同意下在该地段上完成上述建筑物,此举违反了批租条件。尽管重新发展该地段的建筑图则不获地政总署批准,但业权人仍然选择在未获政府当局同意下,不理会政府多次警告,自行兴建该建筑物。业权人曾向法庭提出诉讼。根据原讼法庭在二○○九年十二月发出的判词,业权人向政府提出的申索被驳回。业权人的律师其后在去年一月向法庭呈交上诉通知书,但至今仍未编定上诉的聆讯日期。

与此同时,业权人在不损害其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则下,根据租契向地政总署申请同意书,而同意书的发出条件包括须缴付土地补价。针对土地补价的商议,地政总署早前已就业权人就土地补价估算提出的上诉作出回复,而最近亦接获业权人通知,将再次提出上诉。

我想重申,任何业权人在地段上展开重建前必须根据租契取得政府的同意。就这个个案,地政总署是以地主的身份,根据该地段的批租条款处理上述地段的重建事宜。

地政总署现时已有一套既定程序处理就土地补价提出的上诉和与补价相关的谈判。土地补价上诉是批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事宜,直至承租人愿意与地政总署达成协议方能解决。政府当局不能单方面预计何时可以解决该事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他们明白浅水湾是南区的旅游热点之一,该处泳滩的自然风貌对游客甚具吸引力。浅水湾现有的设施、商铺和食肆,一直为旅客提供合适的服务。该泳滩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提供完善的管理及保养,该署亦不时改善泳滩的设施及环境。为方便旅客游览浅水湾,旅游事务署在该区设置了多个旅客指示标志;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亦会就旅游车在该区上落客和停泊的设施与地区人士保持联络,务求为前往该处游览的旅行团和旅客作出妥善和方便的安排。

根据旅游界所反映的意见,现时浅水湾的配套设施足以应付旅客的需求,该景点亦一直是本港最受旅客欢迎的旅游热点之一,过去数年,该局没有收到旅客就浅水湾设施不足的投诉。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各主要旅游区及景点的情况,并会与业界保持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有需要时联络和协调个别景点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景点所提供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充分满足旅客的需要和期望。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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