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何东花园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继政府于本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宣布把何东花园列为古迹,以及政府与其业主至今未能就换地方案达成协议,估计日后就补偿何东花园业主的经济损失或其可能会蒙受的经济损失,或会涉及达30亿元的公帑(按何东花园的重新发展价值计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条例》)被列为古迹的私人物业数目,以及每宗个案的补偿或换地安排的详情为何;在考虑何东花园的个案时,有否参考任何就保存古迹作出类似补偿的海外例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基本法》第一零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政府有否评估在未获得私人物业业主的同意下,把私人物业列为古迹的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若经评估后认为这并无违反《基本法》,理据为何,以及有否考虑根据《条例》设立上诉机制,成立一个独立评审委员会检讨政府所作出的决定;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是否会有就《基本法》第一零五条的规定而提出司法复核申请的可能性,以挑战政府任何就私人物业列为古迹所作出的决定;若有,有否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法例)以减低此可能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我想首先指出于本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只是以古物事务监督身份按《古物及古迹条例》(《条例》)第3(1)条,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有关把何东花园列为法定古迹的建议,这个建议仍须经过既定的法律程序,何东花园才会被列为法定古迹。此外,我们亦从没有就何东花园业主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所谓“或会涉及达30亿元的公帑”只是坊间的推算。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自二○○八年至今,共有七幢私人物业被列为法定古迹,它们分别是玛利诺修院学校、景贤里、叶定仕故居、元朗屏山仁敦冈书室、东华三院文物馆、荷李活道文武庙和元朗锦田广瑜邓公祠。除了景贤里的个案以交换土地,作为政府向业主提供经济诱因以保育该历史建筑物,其他六宗个案都不涉及补偿或换地安排。
景贤里的换地安排是按特区政府在二○○七年九月订定的文物保育政策下以提供经济诱因鼓励或换取私人业主保育历史建筑而进行的,并无涉及公帑支出。我们正按同一套政策,并以最大诚意与何东花园的业主磋商可行的保育方案。在制订上述的文物保育政策时,我们曾参考海外经验,得出的结论是文物当局极少以庞大公帑换取私人拥有的历史建筑的业权或使用权,也甚少涉及现金补偿。当然,我们亦已充分考虑本港的情况,和巿民一般愿意为保育文物需付出的代价。在应用“经济诱因”这政策措施时,我们须考虑一篮子的因素,和每个个案本质上不尽相同的情况。
(二)《条例》不会取走被宣布为古迹的建筑物的业权。《条例》亦没有严重干扰有关业主的产权,或取走/限制有关业主转让建筑物的权利。因此,现行把私人物业列为古迹的做法并不构成《基本法》第一零五条下的“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亦因而不涉及《基本法》第一零五条下的补偿权利。此外,《条例》已在保护个人产权及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基于上述原因,现时把私人拥有的历史建筑物宣布为古迹的机制并没有违反《基本法》。
如上文所述,现时拟宣布为古迹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古物事务监督须谘询古物谘询委员会,而有关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的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可循已有法定程序就宣布古迹提出反对。根据《条例》第四条,如古物事务监督拟宣布为古迹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位于私人土地范围,古物事务监督须在作出该项宣布前将宣布位于私人土地范围的古迹的意向书面通知送达该私人土地的拥有人及任何合法占用人。该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可在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就个别情况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反对该项拟作出的宣布。行政长官考虑提出的反对后,可指示(i)不得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或(ii)将反对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果反对被转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指示(i)古物事务监督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ii)作出该项拟作出的宣布,但须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更改或附加其认为恰当的条件;或(iii)不得作出原拟作出的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关宣布一个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为古迹的决定可被司法复核。
我们认为上述机制恰当,因此无计划成立一个独立评审委员会检讨政府有关宣布古迹的决定。
(三)现行把私人物业列为古迹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基本法》,但我们在制订文物保育政策时,已务求在尊重私有产权和保护文物方面取得公平的平衡,包括采取灵活性极高的“经济诱因”做法以鼓励或换取私人业主保育他们拥有的历史建筑。过去几年,我们以此措施有效保育多幢历史建筑,我们深信这些成功例子大大减低业主采取法律行动挑战政府当局的决定。
完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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