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住宅单位渗/漏水问题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就处理住宅单位渗/漏水的投诉,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及屋宇署负责处理大厦渗水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单位渗/漏水的个案,平均所需的处理时间为何,请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鉴于发展局局长在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回复本会议员的质询时提供的数字显示,未能成功确证渗/漏水源头并终止调查的个案,在二○○八年有986宗,二○○九年增至1 433宗(较二○○八年增加447宗),但二○一○年却飊升至2 322宗(较二○○九年增加889宗),原因为何;

(三) 对于有些个案在完成各项专业测试后,仍未能确证渗/漏水的原因和源头,其原因何在;有否研究是否与联办处的人手或仪器技术水平等有关;现时联办处使用何种方法及仪器去测试大厦渗/漏水的情况,并由哪些专业人员负责检测;有关的测试方法及仪器是否属于现时世界上最先进之列;

(四) 鉴于发展局局长亦在本年五月二十五日的回复表示,一旦确定渗/漏水的来源后,联办处会向有关人士发出警告信,要求安排进行维修,若情况未有改善,食环署将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向有关人士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要求在指明的期限内减除有关妨扰事故,当局在过去三年共发出多少封警告信及“妨扰事故通知”;及

(五) 当局会否考虑推出新措施,以更有效解决住宅单位渗/漏水引起的纠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楼宇业主有责任维修和管理其楼宇,包括解决有关渗/漏水的问题。故此,私人物业内部若出现渗/漏水情况,业主应首先自行检验渗/漏水原因,并视乎情况和需要与有关住户及业主协调,进行维修工程。

若有关渗/漏水情况构成公众卫生滋扰、影响楼宇结构或浪费食水等问题的话,政府便有责任介入和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所订的相关条文处理。现时由屋宇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职员组成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以“一站式”的方法,统一处理违例的个案。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有关答复如下: 

(一) 处理每宗渗/漏水个案所需的时间,很大程度视乎所涉个案的复杂性和事涉各方(尤其是有关业主和住户)的合作程度。由于每宗个案的情况不同,所涉及的调查程序和所需时间会有很大的差异。就一些相对简单的个案来说,如联办处人员在首次视察时已能确定渗/漏水的来源,一般可于视察后短时间内完成整个个案的处理程序,最快可以在四个星期内完成。但以一般较复杂个案和涉及其他住户的个案而言,在各方充分合作下,联办处一般也可于约130天内完成整个调查工作。

对一些更复杂的个案,如涉及多于一个渗/漏水的源头、重复或间断性的渗漏情况,调查人员须进行不同或重复的测试,或要持续进行调查及监察,以确定渗/漏水的成因。由于测试需时,并要得到有关业主/住户的充分合作,根据过往的经验,处理这类个案一般需时约170天。但如个案涉及空置单位或不合作的业主/住户,以致联办处需要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则处理有关个案所需时间要更长。联办处并没有就处理每宗个别个案所花的时间作分类统计。

(二) 在二○一○年因未能确证渗/漏水源头而终止调查的个案数字的增加,反映该年内联办处所接获及处理的投诉个案数字的大幅度增长。在二○一○年,联办处接获共25 717宗投诉个案,较二○○九年的21 769宗多3 948宗。而后者(即二○○九年所接获的投诉个案数字)比二○○八年的21 717宗则仅增加了52宗。

(三) 导致楼宇渗/漏水的原因甚多,可以是由损毁的供水管、卫生设备或排水渠管造成,也可能是楼上、毗邻或本身单位喉管失修所引起,亦有可能是经由公众地方如天台或外墙等渗入。尤其在某些涉及不明显或只间歇性出现渗/漏水情况的个案,也有可能在完成各项专业测试后,仍未能确立其渗/漏水的原因和源头。

按联办处的工作程序,该处在接获投诉后,首先会派员视察有关单位、测量渗/漏水情况及进行基本调查和测试工作,以鉴定渗/漏水的来源。有需要时,联办处会委派顾问公司进行更深入的专业调查。这些顾问公司的调查人员均持有屋宇/测量/工程/建筑等界别的相关学历,并拥有建筑工程/渗水调查工作的相关经验。而他们所做的调查工作,亦由持有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或同等资格及拥有建筑工程/渗水调查工作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负责监督及核实。

联办处及其顾问公司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采取适合的方式测试渗/漏水来源,包括排水口色水测试、地台蓄水测试、墙壁洒水测试及湿度变化监测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方法都可直接而有效探查渗/漏水的源头。

为进一步提升联办处调查工作的成效,屋宇署与创新科技署现正在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的协助下,就加强联办处调查渗/漏水的方法和仪器进行检讨和研究。

(四) 过去三年,食环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发出的“妨扰事故通知”的数目如下:

年份      发出妨扰事故通知的数字
──      ───────────
二○○八年     2 101张
二○○九年     3 581张
二○一○年     3 379张


自二○○八年四月,食环署已加快执法程序,在联办处完成调查和确证渗水源头后,食环署便直接向事涉单位的业主发出“妨扰事故通知”,取消了过去由联办处先向事涉单位发出警告信的步骤。

(五) 我们明白公众对渗/漏水问题的关注。我们会继续检讨和改善联办处的运作模式,以求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并会考虑透过宣传和公众教育,加强市民楼宇保养、维修和管理的意识。我们也会参考不同地区处理有关渗/漏水个案的做法和经验,并探讨不同方案的可行性。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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