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急切质询第三题:“㓥房”问题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复:

问题:

上星期三(十一月三十日)凌晨,旺角花园街排档发生大火,波及旁边大厦的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造成至少九死三十四伤的惨剧。同一地点在去年十二月六日曾发生火警,而通菜街亦有“㓥房”在上星期二发生爆炸。近年同类事件频仍,“㓥房”居民及排档档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饱受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发展局曾在本年六月表示,至今无法掌握全港“㓥房”的数量,当局会否即时派员巡查所有旧式住宅大厦,记录所有“㓥房”的位置和住客身份,以便为“㓥房”住客提供协助;

(二)鉴于行政长官在本年度的《施政报告》中表示,“㓥房”为未符合上楼资格的基层市民提供居住地方,不希望一刀切取缔“㓥房”,房屋署会否即时修改公屋编配制度,让现居于“㓥房”的申请人更快获配公屋;及

(三)鉴于该处有不少排档档主将摊档分开数个再出租,而这种“㓥档”密集,阻塞走火通道之馀,亦会令火势更易失控,但至今未有人因此被检控,“㓥档”的做法是否违反法例;如是,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否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控违规个案?

答复:

主席:

这次造成严重伤亡的火灾的独特性,在于火警的源头来自大厦前面的排档。就一般楼宇设计而言,其走火楼梯的窗户与对面楼宇之间须要相距至少六米,以减低一旦对面楼宇发生火警而被波及的机会。这次事件中虽然花园街两旁的楼宇有超过六米的距离,但发生事故的楼宇和前面排档之间的距离显然少于六米,这便带来潜在的火警风险。

从屋宇署在大火后进入受火灾影响最严重的一幢楼宇,即花园街192至194号,视察后所得,该幢大厦原先的十四个住宅单位内,其中七个有“㓥房”,而估计内里的“㓥房”一共有二十多间。我们现在不能肯定这些“㓥房”是否有加重这次事故的伤亡,因为这有待进一步详细调查以及录取口供方可知道。但无可否认,一般来说,“㓥房”的存在可能会增加住客在火警时的风险,例如有些“㓥房”把部分双梯设计的楼宇的后楼梯阻塞了,使部分住客在火警时由本来可从前后楼梯逃生,变为只能往其中一条楼梯逃生。这情况我们在花园街192至194号亦有发现。

近年“㓥房”的出现和增加,的确是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正如议员指出,“㓥房”的问题涉及多个范畴,包括消防及楼宇安全、建筑物管理及住屋需求等。

在楼宇安全方面,“㓥房”一般情况只会在三个方面触犯《建筑物条例》:即阻碍消防通道、因负荷过重而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和导致严重漏水。发展局的工作是要全力确保这些“㓥房”不会构成楼宇安全问题。我们正从立法、执法、对业主的支援和宣传及公众教育四个方向,着力改善“㓥房”的楼宇安全问题。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综合各政策局及部门的资料,现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目前没有特别为“㓥房”的工程申请个案作分类统计,所以也无法提供全港各区的合法和非法改装的“㓥房”单位的资料。事实上,现时《建筑物条例》并没有就“㓥房”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种类工程作特别分类或规管。不过,随着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实施,关于“㓥房”常见的室内排水工程,已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而进行有关工程的承建商须向屋宇署递交相关工程资料,但并非所有室内排水工程的个案都涉及“㓥房”。虽然屋宇署现正就全港私人楼宇外部的所有僭建物进行清点行动,但这项行动难于验证室内“㓥房”的情况,因此亦未能为我们提供全面关于“㓥房”的资料。

正如我在过去一段日子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及在回答议员口头及书面质询时指出,屋宇署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已开始针对“㓥房”进行“大规模行动”,并在本年度定下巡查150幢有“㓥房”的大厦的目标。针对是次火灾,我在上星期六视察现场后,已宣布屋宇署会调整其执法行动的策略,针对排档可能为旧楼带来火警的风险去选取目标楼宇。署方选取的楼宇将会是处于毗邻有排档的地方的大厦,及楼宇本身是属于与花园街192至194号大厦同类型的,即六至十二层高的双梯设计楼宇。估计这些楼宇全港约有334幢,分布于九龙城区、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中西区、湾仔区以及东区。屋宇署会争取在未来六个月内完成对这类大厦的巡查,重点是视察是否有楼宇因“㓥房”或其他改动,导致走火通道被阻塞。在巡查过程中,屋宇署如发现有足够的证据,便会马上发出清拆令。若业主拒绝合作让署方入内调查,我们不排除引用现时《建筑物条例》赋予署方的权力,由警员陪同破门入屋调查。我们希望透过这个执法行动,迅速处理因排档的特性加上“㓥房”的潜在风险所引致的楼宇安全问题,以保障住客安全。

如屋宇署在今次针对在排档区的楼宇进行巡查时得知有“㓥房”业主或住客需要协助,便会按需要转介有关部门或机构跟进。屋宇署在其工作范围内亦会尽量提供协助,例如署方现有一个改善楼宇安全综合贷款计划,如有业主在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但在财政上有困难,他们可向屋宇署申请贷款以进行相关改善工程。该计划下申请人无须入息审查,最多可获一百万元贷款。

(二)根据运输及房屋局,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有限的珍贵社会资源,当局需要以公平及合理的方式妥善作出分配,以照顾有真正住屋需要,但又无法负担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故此,香港房屋委员会设有公屋轮候册,按申请人登记轮候日期、家庭人数及选择地区等决定其轮候申请之先后次序,为合资格的申请人编配入住公屋。房屋署理解居于“㓥房”居民的住屋需要,会遵照现行的公屋编配政策来处理这些居于“㓥房”住户的公屋申请,若有特别需要,住户可考虑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请“体恤安置”,房屋署在获社署推荐后会安排其入住公屋。至于让现居于“㓥房”的申请人更快获配公屋的建议,当局须避免对现时公屋轮候册上十五万五千多个的申请家庭造成不公,亦须慎防衍生其他问题,例如变相鼓励市民入住“㓥房”,令问题进一步恶化。

(三)食物及卫生局指出,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第13条规定,除非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的书面同意,否则小贩不得将摊档分租、转让或借予他人,如有牌照或摊位证的话,亦不得将其转让他人。此外,食环署今年至今就摊档贩卖未获准售卖货品或经营未获准业务共提出七十宗检控,其中一些个案涉及分租的情况。在今年十一月三十日花园街火灾发生后,食环署对花园街小贩区和全港所有小贩区的违规情况加强执法,有关的违规情况包括分租摊档。如证实排档出现分租,食环署会严厉执法。食环署呼吁市民如怀疑有排档分租,立即向该署举报,该署会积极跟进调查。

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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