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刘健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本港的楼梯安全标准已经过时,规管楼梯设计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自一九九七年修订后就一直沿用至今,期间不时发生市民在楼梯跌倒的意外。报道又指出,本港的楼梯安全标准是参考英国的标准,但英国已先后于二○○○年及二○一○年修订该等标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多少宗与楼梯有关的意外的报告;意外发生的地点及因意外导致的伤亡人数为何;
(二)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有关楼梯设计未合乎安全标准的投诉宗数为何,并分项列出投诉内容及当局的跟进工作;
(三)现时本港的楼梯安全标准为何;与先进欧洲及美洲国家及城市的标准如何比较,并分项列出比较结果;及
(四)当局会否全面检讨现时本港楼梯的设计及安全标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私人楼宇楼梯的设计及建造均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规管。关于楼梯设计的详细规定则载于《建筑物(规划)规例》(规例)(第123F章)及相关的消防安全守则内。这些设计规定旨在确保楼宇的楼梯都是安全的,可用作逃生、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屋宇署最近完成一项检讨现行消防安全守则的顾问研究,务求有关守则与当代国际标准一致。研究的结论显示,本港楼梯的安全标准与其他国家(包括英国)相若。屋宇署亦正计划进行一项顾问研究,全面检讨上述规例,预计在二○一二年年底展开。屋宇署会致力定期检讨楼梯的设计规定,确保有关规定符合最新标准。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现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没有关于曾接获的楼梯意外报告的统计数字。
(二)屋宇署在过去三年并无接获关于楼梯设计标准的任何投诉。
(三)楼梯设计的详细规定主要载于规例第39条及附表3第7分部、《2011年建筑物消防安全守则》及《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楼梯踏板的最少阔度、竖板的最高高度和每段楼梯的梯级数目的规定,可因应建筑物的用途和楼梯的功能而有所不同。附表载列了本港与其他国家用作逃生途径的楼梯的主要设计规定,以供比较。这些数字显示,本港的现行设计标准与外国的标准相若。
(四)屋宇署正计划进行一项顾问研究,全面检讨规例,预计在二○一二年年底展开。研究其中会包括检讨楼宇内楼梯的设计和建造标准。
完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