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复:
问题: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监管制度)已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以简化的法例规定,方便市民在私人楼宇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从而促进香港楼宇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在向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指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屋宇署已批出逾12,500份由业界人士提交的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申请,当中有否属于临时注册类别;若有,数目为何,以及当局估计提供补足培训的机构需要多久才可让所有该等注册类别的业界人士接受有关培训,以成为正式注册人士;
(二)鉴于根据监管制度,安排委聘承建商的业主或中介人,负有法律责任确保所聘请的承建商是符合资格进行该小型工程,如被证实蓄意违反这项规定,业主或中介人有可能会被检控。当局有否记录自监管制度实施以来的相关检控数字;若有,该数字为何;及
(三)鉴于根据监管制度,订明注册承建商只能进行其注册的相关级别小型工程项目,而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均须遵守有关法例规定和安全标准,及有责任向委聘人士就工程提供准确的意见,否则可能遭到纪律处分或检控。当局有否记录自监管制度实施以来的相关处分或检控数字;若有,数字分别为何?
答复:
主席: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目的是在原有的法定程序以外,为业主提供一个合法、简单、安全而方便的途径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为配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推行,屋宇署过去三年在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从业员培训和宣传及公众教育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自实施以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运作畅顺,并受到业界及公众的普遍欢迎。截至2012年3月31日,屋宇署已批出逾14,300宗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申请。而在2011年(即“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实施”的首年),屋宇署共收到逾40,000份小型工程呈交文件,较我们原来预算的每年36,000份小型工程呈交文件为多。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各项工程已按照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安全风险,被分为三个级别(即第I、II及III级别)。业界人士可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但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承建商只能进行第III级别的小型工程项目。不论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任何人士如欲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屋宇署均会考虑申请人(注:就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承建商而言,该公司在作出申请时,需要就每一类型和级别的小型工程向建筑事务监督提名最少一名获授权签署人。)在相关科目的学历,以及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就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而言,若申请人未持有所须学历,但已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便可报读由四所本地培训机构(包括建造业议会训练学院、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工业中心及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所提供的补足资格培训课程,并在完成课程后正式申请成为正式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而作为过渡安排,在修读有关补足资格培训课程期间,申请人亦可在2011年年底前,先凭其过往经验注册成为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的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
在问题中提及的逾12,500宗已获批准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申请中,约5,300宗为临时注册申请。截至2012年3月31日,当中近1,000名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已成功注册成为正式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屋宇署会采取措施鼓励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尽快完成有关注册程序,包括向有关承建商发信提示,以及与相关的承建商协会保持联络。
至于补足资格培训课程的报读情况,根据四所培训机构提供的资料,这些课程自2009年年底开办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已有约16,000名业界从业员完成课程,当中包括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屋宇署并没有备存尚未参加该课程的临时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统计数字。
(二)自“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实施以来,屋宇署并未发现明知而仍委任未获注册或不合资格的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的个案。但该署已发现一宗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任一名没有注册的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及其他违例建筑工程的个案。屋宇署已就该个案向有关承建商提出检控。该承建商亦刚于2012年4月被裁判法院定罪及被判罚款。
(三)除第二部分答复中提及的检控个案外,屋宇署至今未有向“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订明注册承建商作出纪律处分或检控行动。屋宇署会继续按照既定程序抽查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递交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以及已完成的小型工程。如发现有违反《建筑物条例》规定的情况,该署便会采取执法行动,包括着令业主更正有关违规事项及向与工程相关人士提出检控或纪律处分。
完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