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贝璐道4号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麦齐光的答复:

问题:

据报,港岛山顶贝璐道裕熙园两间为行政长官物业的洋房,曾被发现建有一个约110平方呎的玻璃棚、一个花棚,以及其他加建构筑物,均属于违例建筑工程(下称「僭建物」),而户主在获悉传媒查询后已安排清拆部分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知悉上述僭建的花棚及玻璃棚是于何时兴建;若知悉,详情为何;该等僭建物的清拆工程是否属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工程;若是,有关的规管详情为何(包括当局在清拆前或后有否接获进行清拆工程的通知及有否同意有关的清拆工程);

(二)当局以往有否上门巡查上述物业,以瞭解该等物业有否任何违规僭建物及曾否进行任何清拆构筑物的工程;巡查详情及结果为何;有否瞭解该等物业业主曾否委讬专业人士检查其物业有否僭建物和结果为何;及

(三)该等物业获批准的地积比率及最高可建总楼面面积为何;其中玻璃棚、花棚及其他加建构筑物分别所占的面积为何,以及是否应计入楼面面积内;若是,在该等物业设有加建构筑物的期间,其面积是否已超出最高可建总楼面面积;若是,当局会否向业主追讨多出的楼面面积的地价,并就有关僭建及超出获批准的地积比率的行为,彻查业主有否违法;若有违法,如何跟进?

答复: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当中有关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僭建物」)的处理更是发展局和屋宇署近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僭建物这课题上,政府一直以楼宇安全为先,并会实事求是,按照缓急轻重作分类处理。为此,我们已制订清晰的僭建物执法政策,而屋宇署亦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现行的执法政策处理僭建物个案。

在去年年中,传媒报道了一连串涉及高级政府官员与社会知名人士的僭建物个案。考虑到公众对这些个案的高度关注,屋宇署自此制订并实施了一套程序处理这类个案。在该程序下,屋宇署会率先实地视察经由公众举报或传媒报道,并且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以早日释除公众疑虑。经实地视察后,屋宇署会按照《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基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屋宇署在采取执法行动时,并不会因业主的身份而作任何特别安排。

有关行政长官住所的僭建物个案,涉及的楼宇是位于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根据土地注册处纪录分别为B号及A号屋)。该两幢房屋在一九九二年四月获发占用许可证。根据该占用许可证,4号屋及5号屋分别为一幢三层高及两层高,并可作住用用途的家庭式房屋。两幢房屋均设有作非住用用途的露天停车处。

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收到传媒查询,询问5号屋庭园的一项搭建物的事宜。屋宇署随后从传媒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报道得悉个案涉及当时的候任行政长官,因此该署已随即按上述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个案的程序,率先安排该署人员于当日早上到访上址进行实地视察和就视察所得作详细记录。而因应传媒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就4号屋庭园一项怀疑违例的搭建物的报道,屋宇署亦于同日上午再派员到该物业视察。在业主的配合下,屋宇署人员顺利完成了两次视察工作,并已记录所发现的僭建物及初步核对批准图则。

根据屋宇署综合两次视察的初步评估,除了传媒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报道,位于5号屋庭园并在屋宇署于当日早上视察前已被拆除的搭建物外(即问题提及的玻璃棚),该两幢房屋亦发现有以下的僭建物:

4号屋:
* 传媒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报道,搭建于庭园有密封顶盖的花棚(即问题提及的花棚);
* 位于花棚旁边的构筑物;
* 在屋旁的通路竖设的金属闸门;

5号屋:
* 位于地下的停车位被围封及加建顶盖;及
* 在停车位对下,位于庭园水平的位置被改建为一个楼面空间。

在现行的执法政策下及根据屋宇署的初步评估,除了在4号屋旁的通路竖设的金属闸门外,其余的僭建物均属于「须优先取缔」类别。当局已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就两次视察的综合结果发出劝谕信,要求业主纠正有关的僭建物,并于同日以新闻稿公布署方的工作,回应传媒查询和公众关注。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屋宇署并无有关花棚及玻璃棚的兴建时间的资料,而在一般与僭建物有关的个案中,署方亦不会特别就此展开调查。屋宇署在执行违例建筑工程的工作中,一贯的政策和取态是要求业主尽快纠正违规情况,以确保安全。

有关花棚及玻璃棚的清拆均属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因此业主可以选择透过该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纠正工程,而无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1)条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关建筑图则和同意工程的展开。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就相关小型工程项目的规定,业主需委任合资格的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的十四日内向屋宇署提交工程的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作备存。业主委任的订明注册承建商已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署方呈交相关文件,而署方亦已于二○一二年七月三日完成核对及认收有关资料。

(二)根据屋宇署纪录,该署在传媒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就有关物业作查询前,从未接过有关该物业的僭建物的举报或查询。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首次就有关物业的僭建物事宜作巡查,而我刚才亦已简介了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及六月二十二日的视察的综合结果。

对于业主曾否委任专业人士检视物业,屋宇署并没有有关资料。

(三)一般而言,一项发展项目的最高地积比率及最高可建总楼面面积可受《建筑物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或其相关法定图则,及/或相关的地契条款限制。

就贝璐道4号的发展项目而言,综合《建筑物条例》和相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该用地的准许最高地积比率为0.5倍。按地积比率计算,该用地的最高可建总楼面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

根据屋宇署的视察所得及传媒在相关报道中所刊登的相片,在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的僭建物中,下列项目属须计算总楼面面积的项目:

* 位于4号屋庭园的花棚,面积约为6平方米;
* 位于4号屋花棚旁的构筑物,面积约为4平方米;
* 位于5号屋停车位对下的楼面空间,面积约为22平方米;及
* 位于5号屋庭园并已在屋宇署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的视察前被拆除的搭建物,根据传媒刊登的相片,面积约为13平方米。

以上僭建物的总面积约为45平方米。

当局就僭建物的执法工作是根据《建筑物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当中的主要考虑是确保楼宇安全,并以尽快纠正违规情况为目标。因此,有关工作并不涉及「补地价」。

在地契方面,有关地段的地契自一八八八年起计算,年期一百五十年,当中并没有地积比率或总楼面面积的条款。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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