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麦齐光今日(七月五日)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可否谈谈为何你觉得没有违规,并没有欺骗租金津贴?

发展局局长:我在政府晋升至总薪级表一定薪级点时,是可以领取租屋津贴。政府的规例是我申请的津贴必须是用于我居住的单位,我觉得我是符合规例的。申请津贴时,亦需由政府看过你的单位是否值这样的租金,你在薪级表内是否到达那一点,才可以申请到那份租金。我是全按足规例做的。

记者:涉及的金额多少?

发展局局长:这是二十多年前的事。你问我金额具体有多少,大约是每月数千元的租金。当时的薪级表是多少,要翻查才知道,你要我现在讲也讲不了多少。

记者:那时是否没有买楼津贴,所以才用这个方法?

发展局局长:买楼津贴应该是后来的事,那是另一个计划。公务员有一个十年购置物业计划,那是后来的事,以及要达到总薪级表某一个薪级点才可申请。

记者:因为没有买楼津贴,才想出这个方法,互相租用对方的物业?

发展局局长:我觉得不应该这样说。因为我有物业并不表示我不可以申请租屋津贴。后来我住在政府宿舍时,我都有继续用我的积蓄买物业。

记者:事件是否涉及操守问题?会否考虑引咎辞职?

发展局局长: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必须要说清楚。如果我按足公务员的规例去做,我不觉得涉及操守问题。

记者:局长,其实是否涉及尽取“着数”?你和另一公务员互相租用对方的单位,其实有没有付租金予对方?

发展局局长:如果我买了一个物业,而我自己在该物业居住,却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租屋津贴,这是违规的。但如果我有一个物业,我租给外面任何一个人,包括一个公务员同事,这只是我的投资行为。如果我租一个住宅单位,而这个住宅单位是我向政府申请居住的,而我实际又住在那里,又符合我职级可领取的津贴,我觉得并没有违反规例。

记者:局长,为甚么这样巧合互相租予对方?

发展局局长:在八十年代,大家想购买物业,是很常有的。我入政府时,一直都是租屋住,所租住的有些是公务员的物业,有些是私人物业。别人买楼,我可以租住他的单位,并付租金,香港的生活环境就是这样。直至我储了一定的积蓄可以置业,便用买楼花的方法供楼,当然希望租金收入较稳定,就是一个这样的考虑。

记者:是否你租住有租金津贴的单位,住了一段日子后,他才租住你所买的单位,还是同时发生?流程是怎样?

发展局局长:或许我再讲多一点吧,我在八十年代早期已在城市花园租住一个单位,城市花园第二期再发展的时候,我看到楼宇兴建,觉得这地方的位置很好,所以想购置一个物业,因此在城市花园第二期购置了一个物业,那时是用买楼花的方法去供这个物业,直至该物业可入住的时候,便将我购置的单位租出去,这是一个租屋的动作。亦想到租予一位公务员同事,租金收入来源将较稳定,就是一个这样的考虑。

记者:即租住你的单位的人士,就是当初把单位租予你的那人?

发展局局长:不是。我原先租住的单位业主并不是公务员,我根本不认识他。因为有住屋需要,所以租用一个单位。我在多个地方住过,都是租屋。

记者:会否觉得自己利用灰色地带赚尽租金津贴,帮你自己供楼?

发展局局长:我也记不起当时是否可以取得市值租金。虽说市值租金,但你的薪级点到那一点,便只能申请相应的租金津贴,例如市值租金是九千元,根据薪级点只能申请到七千元,便只能领取七千元,不知这是否“赚尽”,因为是按你的资格可申请到多少便是多少。

记者:新特首上任前表示会加大土地供应,未来土地会否以招标为主,不再公开拍卖?

发展局局长:这是整体土地供应政策,而政策是按以往的做法,并没有更改。

记者:会考虑怎样加快土地供应?

发展局局长:刚才我在电台节目已解释过,会按六大方针去做。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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