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发展局局长曾俊华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法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其他委员,为条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合共召开了七次会议,在草案审议期间,委员会亦邀请了多个业界相关团体发表意见,就条例草案下各项建议及运作细节作详细讨论。我们听取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会提出若干修订。
《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楼宇安全监管制度。这些立法措施是在二○一○年一月马头围道塌楼事件后,我们就楼宇安全政策的检讨中提出的。上一任行政长官亦在二○一○年十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政府会采用一套多管齐下,涵盖立法、执法、对业主的支援及协助,以及宣传与公众教育的新方法,加强香港的楼宇安全。
事实上,在过往几年,我们为加强楼宇安全的立法工作从未间断。立法会于二○○八年六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间通过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主体法例和多项规例,为业主提供一个合法、简单、安全而方便的途径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监管制度在二○一○年底全面实施,至今一直运作良好,亦普遍受业界及公众欢迎。
在二○一一年六月,立法会通过实施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的主体法例,相关的附属法例亦于去年十二月制定,屋宇署随即展开强制验楼计划下注册检验人员的注册工作。两项计划已于今年六月三十日开始全面展开,屋宇署现正陆续为首批目标楼宇发出预先通知。
另一方面,针对近年劏房的现象,我们亦于今年五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了一项修订规例,将与劏房相关的建筑工程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内,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并且让屋宇署可以更好地掌握这些工程的进行及其数量,以便更有效监管这些工程。该规例的审议程序经已于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完成,并会在今年十月三日正式生效。屋宇署现正积极筹备规例实施的相关工作。
我们今天讨论的《2011年建筑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进一步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管制能力,并加强对不遵从法例要求业主的阻吓力,这有助我们进一步提高楼宇安全。
这条条例草案其中一个重要的立法建议,是让屋宇署可以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私人处所。我们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现时《建筑物条例》第22条虽然赋予屋宇署可以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破门入屋,进行调查及执法,但基于对私有产权的尊重,署方过往只会在极端的情况下才引用有关条文。近年,由于劏房的出现,屋宇署须要进入私人处所内调查的情况亦日益增多,但这些行动往往受到不合作的业主和住客阻挠。这可以从一些执法数字中看到,屋宇署在二○一二年头四个月针对违规劏房巡查了一千三百七十个单位,在当中八百七十五个(即百分之六十四)遇到困难,无法进入处所内调查。故此,我们建议修改条例,引入法庭作把关,并加入多项保障条文,以在便利屋宇署的执法工作以及保障私有产权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
议员发言中亦有提及手令建议。这项建议亦是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最具争议性的;除了草案的条文外,议员亦关注到屋宇署的执行程序细节。接着下来,我会就议员关注的几个方面作简单的阐述。
申请手令的理由是法案委员会讨论中最关注的问题。正如我们过往向议员多次强调,手令建议并非要扩大建筑事务监督的现有权力。现时《建筑物条例》第22条授权建筑事务监督进入,或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处所,以达到订明目的,包括确定《建筑物条例》的条文,或根据该条例所发出的通知或所作出的命令是否获得遵从。在条例草案下,我们建议除非涉及紧急情况或得到业主或占用人的准许,屋宇署必须要向法庭申请手令,才可进入处所。
在申请手令前,屋宇署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条例草案下五种订明情况中,触及至少其中一种。议员特别关注该五项理由中的其中两项,即「有建筑工程已经或正在于违反《建筑物条例》任何条文的情况下,于任何处所或土地进行」,以及「处所或土地的使用已违反《建筑物条例》任何条文」。议员认为该两项理由涵盖的范围太阔,未能恰当地保障私隐和私有产权。因应议员的关注,我们将会提出修正案,我会稍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作详细的解释。
我们建议裁判官可发出手令,授权建筑事务监督或「获授权人员」为指明目的,进入处所,或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破门入屋。就议员对「获授权人员」的涵义的关注,条例草案订明,「获授权人员」是指获建筑事务监督就任何该等指明目的,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在实际执行上,「获授权人员」是指屋宇署的人员,包括属于屋宇测量师或结构工程师职级或以上的专业职系人员,以及属于测量主任或技术主任职级或以上、屋宇安全主任职级、屋宇安全助理职级及见习屋宇测量师职级的技术职系人员。这些人员现时亦有参与不同类别的执法行动,包括须要进入私人处所的行动。上述人员职级将会载列于屋宇署的内部员工手册内。
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屋宇署必须被拒绝进入处所,或已经在最少两个不同的日子到达处所,但仍未能进入,才可向法庭申请手令。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有议员关注到,只订立在两个不同日子到达处所的规定或许未必足够,并提出是否有需要订明该两次到访相隔的最短时间,让业主或占用人有充分机会就屋宇署要求进入其处所调查作出回应。
在处理一般个案的情况下,屋宇署就因应举报或大规模行动而进行的初步视察,会由署方的外判顾问公司进行。如顾问公司人员未能进入处所,会在处所留下联络便条。根据现时顾问合约条文的规定,屋宇署聘请的顾问公司一般须在最少三个不同日子及不同时间尝试进入处所视察。如均未能成功进入处所,顾问公司会向屋宇署人员汇报有关个案,以作跟进。
根据建议的条文,建筑事务监督或「获授权人员」须在最少两个不同的日子到访及尝试进入处所。而按照屋宇署的现行做法,该两次造访会在不同的时间进行。换言之,在一般个案中,在向法院提出任何手令申请前,屋宇署的职员和顾问公司的人员将合共最少五次到访及尝试进入处所,这种安排将提供充分机会予业主或占用人,就屋宇署进入其处所的要求作出回应。
我们认为不应该为两次屋宇署人员造访订明最短的相距时间,应该要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处理需要迅速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例如一些涉及严重违规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个案,法案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除了草案的条文以外,议员亦就屋宇署的执行程序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包括建议署方在申请手令之前及之后,须尽量跟业主或占用人联络,以减低滋扰。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屋宇署向法庭提出手令申请前,拟申请手令进入处所的通知必须已送达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
因应议员的建议,屋宇署将会在上述通知中列出负责人员的联络方法,方便业主或占用人查询进入处所的要求及目的,以及拟提出的手令申请的详情。在手令发出后,屋宇署亦会尽力尝试联络有关业主或占用人,通知他们手令已经发出,以便安排进入他们的处所。上述执行程序会清楚列明在屋宇署的内部员工手册内。
条例草案提出两项建议,以加强对不遵从法例要求的业主的阻吓力。该两项措施根据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的修订条例,已适用于该两项计划。我们建议将这两项安排,伸延至所有由屋宇署发出的法定命令和通知,以促使业主承担本身的责任。
第一项建议,赋权建筑事务监督在向不遵从法定命令或通知的业主追讨由监督支付的费用时,可征收不多于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费。建筑事务监督将有酌情权,按每宗个案的情况,决定附加费的金额,以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厘定附加费金额的原则将会载列于屋宇署的内部指引。
根据我们原先的建议,业主如经证实在遵从有关命令或通知时遇到实际困难,例如年老、体弱、伤残、患有精神病、被租客拒绝进入处所、有不合作的人士阻碍通往楼宇公用部分,以及未能成功安排进行楼宇公用部分的工程等,只需缴付百分之十的附加费。有议员关注到,如年老或体弱的业主在自行安排工程时遇到实际困难,应获特别考虑。我们接纳了这个意见,如业主年老、体弱、伤残或患有精神病,并遇到实际困难,其附加费会获得全数豁免。
至于其他人士因被租客拒绝进入处所、有不合作的人士阻碍通往楼宇公用部分,以及未能成功安排进行楼宇公用部分的工程等原因而遇到实际困难,屋宇署会征收百分之十的附加费。
至于另一项建议,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拒绝分担业主立案法团为遵从法定命令或通知而进行楼宇公用部分的检验及修葺的费用,即属违法。违犯者一经定罪,可被处第4级罚款(即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
条例草案建议引入一套法定的招牌监管制度,以务实的方式处理现存违例招牌的安全问题。加入检核计划的违例招牌须合乎既定的规格,并经证明符合安全及技术标准。除非招牌的安全状况有变,否则可保留继续使用,但此后须每五年重新进行一次安全检核。屋宇署将对不参加是项计划的违例招牌采取执法行动。条例草案主要为监管制度提供法律框架,相关的技术细节日后会于附属法例内订明。
在审议期间,有议员建议收窄现时赋权条文的涵盖范围,以免日后对检核计划的适用范围引起争议。因应这方面的关注,我们将提出修正案,在《建筑物条例》加入一个附表,订明纳入检核计划的项目清单。我将在稍后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作详细解释。
最后,根据去年已获立法会通过的法例,获委任进行强制验楼的注册检验人员,必须向屋宇署报告任何在检验期间于楼宇公用地方或外墙发现的僭建物。为配合去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僭建物执法政策,我们在本条例草案中,建议注册检验人员亦须就任何在楼宇屋顶或平台,或楼宇毗邻的庭院、斜坡或街道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报告。此举将有助屋宇署迅速采取行动,落实新的执法政策,以产生更强的阻吓作用。
主席,条例草案将有助我们落实更全面的楼宇安全监管制度,各项建议已经过详细的讨论,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亦想藉今日这个机会感谢各位议员,过去几年一直支持我们在楼宇安全方面的工作,包括繁重的立法工作,我们能够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内顺利完成各项法例的审议,实在有赖各议员的紧密配合和参与。
不过,我必须强调,要保障本港楼宇安全,单靠立法和执法并不足够,我们会动员支援机构包括香港房屋协会和市区重建局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援,但最终仍然需要市民,尤其是业主的积极配合,对自己拥有的物业作出妥善维修,建立确保楼宇安全的文化。
最后,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3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