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传媒近日有关本人和家人的物业投资活动的声明,我有以下的补充:
1. 本人较早前就我太太持股拥有的大角咀和上海街两个物业承租人涉嫌违规改建、经营㓥房一事作出的“不知情”回应,是针对上述物业的现况。因为我在1997年十月已辞任董事,没有跟进有关物业的租务情况。“景捷”于1994年购入上述大角咀单位时属有分租租约的物业,我当时虽然不是“景捷”的股东,但作为公司董事是知悉情况的。当时我理解“景捷”的投资决定是基于该物业作为长线投资的价值,租金属次要,而事实上物业的租务安排当时亦受租管条例规管。
2. 我重申太太已决定将“景捷”的股权全数出售。
3. 至于我个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投资,我强调我自2007年开始已没有再购入香港物业。
4. 我承诺与太太在我任职发展局局长期间,除了自用目的外,我们会绝迹香港的物业市场,以释公众疑虑。
完
2012年8月5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3时59分